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药品零售企业靠挂经营及“两证”不全经营药品问题处理意见报告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0-04-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药品零售企业靠挂经营及“两证”不全经营药品问题处理意见报告的通知

白山政办发[2000]12号

白山政办发[2000]12号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药品零售企业靠挂经营及“两证”不全经营药品问题处理意见报告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局室、中省直企业: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药品零售企业靠挂经营及“两证”不全经营药品问题处理意见的报告》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二OOO年四月二十一日关于对药品零售企业靠挂经营及“两证”不全经营药品问题处理意见的报告市政府:为了加强对全市药品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我局从4月1日起,对全市药品经营零售企业进行了“两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年检。通过年检暴露出一些存在的问题,较为突出的问题是:药店靠挂经营,私自转让证照和“两证”不全经营药品等行为较为普遍。这些问题形成原因主要有以下三条:一是历史上要求药品经营必须全民、集体所有;二是证照多家管理,体制上不顺;三是经营者对证照管理认识不足。为了规范药品经营秩序,维护社会稳定,推进医药流通体制改革,促进医药经济多元化、健康发展,就解决上述历史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告如下:一、靠挂经营问题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四部局(1998)150号文件中“不得将国有药品经营企业承包或部分承包给个人,或者转让和出租其证照,违者予以取缔”的规定及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市场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就我市情况,决定对现靠挂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全民、集体性质的,而实为个人经营的药店,一次性向个人拍卖出售经营所有权。(一)拍卖出售经营所有权药店界定:1.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及其他企业开办的全民、集体所有制性质的,现承包、租赁给个人经营,单位又不能收回统一经营管理的药店;2.国有医药经营企业开办的全民、集体所有制性质的零售药店,企业未统一经营,而承包、租赁给非本单位职工个人经营,企业又不能收回统一经营管理的药店;3.个人开办经营的,性质为全民、集体所有制的药店。(二)有偿转让经营所有权药店的标价,按其形成的店名等“无形资产”及地理位置等确定。优先向原经营者出售,上交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基本标价1—1.5万元。在规定时间内原经营者不予购买的药店,向社会公开竟价拍卖经营权。(三)拍卖出售药店经营所有权收入全部上缴市财政。(四)拍卖程序,由购买者申请,靠挂单位同意,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有关变更登记。二、私自转让证照问题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四部局(1998)150号文件“不得转让和出租证照”的规定和“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对出租、出借、转让《合格证》、《许可证》处罚1—3万元的规定,考虑历史的原因,决定对自行转让证照给他人经营,又未办理变更手续的药店,经审核,符合经营条件的,由本人主动申请,不实行处罚,一次性缴纳变更费5000—10000元予以变更,变更款项上交市财政。在规定时间内未申请变更的药店经营者,一经发现按法规查处。三、“两证”不全经营药品问题国务院国发(1994)53号文件规定,“从事药品批发和零售业务的,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取得《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对已经开办又未取得上述证照或者证照不全的,要坚决依法取缔”。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四部局(1998)150号文件规定:“无证照、证照不全或违反证照规定进行药品经营活动的,要坚决依法取缔和查处”。根据规定,“两证”不全经营药品应予取缔。但考虑到“两证”不全经营药品问题是过去“两证”管理权限分散的历史原因造成的,时间又很久。如果全部取缔这些“两证”不全经营药品企业,对方便群众购药,特别是对维护社会稳定,会造成一定影响。为妥善解决这一历史遗留问题,决定对“两证”不全经营的药店拍卖出售合法经营权。(一)现经营者有优先购买权。由本人提出申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按“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细则”检查验收,符合条件后,确定其合法经营资格。出售基价为1—1.5万元。(二)在规定时间内对未申请办理合法经营资格,“两证”不全继续经营药品的药店,将依法取缔其经营资格。(三)“两证”不全被取缔经营资格的药店,符合布点要求的,向社会公开拍卖其经营权。(四)拍卖所得金额上缴市财政。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及有关部门执行。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二OOO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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