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全市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6-11-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印发全市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泰政办发〔2006〕18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全市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四日

全市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省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省政府统一部署,市政府决定从2006年10月起,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市开展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思路和基本要求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环保优先、节约优先和安全发展,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的部署,加大监管执法力度,积极推进化工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环境污染整治和结构调整工作,切实提高化工行业安全生产和环保工作水平,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安全发展型新泰州,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依法全面落实环保优先的原则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标本兼治、重点治本,做到思想认识上警钟长鸣、制度保证上严密有效、技术支撑上坚强有力、监督检查上严格细致、事故处理上严肃认真,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二、整治范围和工作目标

整治范围:全市化工行业所有生产企业,重点是技术含量低、环境污染重、安全保障差的小型化工生产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化工生产企业相对集中的地区。

工作目标:按照“逐个排查,集中整治,入园进区,改造提升”的总体要求,通过提高生产经营标准,产业、安全、环保、能耗、土地集约利用准入门槛和从业资质要求,用一年时间集中整顿、淘汰各类违法违规化工生产企业,引导分散的化工生产企业在两年内向化工集中区域集中。通过三年的努力,落实安全措施,消除重大安全隐患,有效控制和治理化工环境污染,全面达到环保标准,提升化工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技术装备水平和从业员工素质,实现化工行业科学健康有序发展。

三、整治主体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四、主要任务和工作措施

(一)查清化工生产企业违法违规问题

对全市化工生产企业现状进行全面摸底,逐个排查,重点从产业准入、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技术质量、人员资质以及土地、能耗、信贷、项目审核程序和工商登记、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查清现有化工生产企业的现状和问题。在2006年11月至12月的自查自纠阶段,市相关部门暂停为任何化工企业补办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用地、工商登记等手续。

1.产业准入方面:经贸、发改部门重点查清是否违反产业政策或发展规划;是否仍在使用国家规定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技术与装备;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否布点在经市政府批准的用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专门区域;是否违反其他市场准入标准等。

2.安全生产方面:安监部门重点查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否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化工生产企业用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装置是否定期进行安全评价;2005年以来新、改、扩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是否通过安全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是否通过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否经市政府设立批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是否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是否制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等。

3.环境保护方面:环保部门重点查清化工生产企业是否通过环评审批和风险评价;环保设施是否配套,使用运行是否正常;项目是否通过环保验收;是否编制突发性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否配置比较完备的应急处置设施;是否有排污许可证;是否能够长期稳定达标排放;废水是否排入达到地表水功能区划要求的水域等。

4.技术质量监督方面:质监部门重点查清实施工业产品许可证管理的化工生产企业,是否领取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特种设备是否按规定注册登记并经定期检验合格;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是否落实;气体充装单位是否依法经过行政许可等。

5.土地审批方面:国土部门重点查清是否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是否存在越权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特别是越权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是否存在应备案项目未备案,但已办理土地利用相关手续;是否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存在少批多用;是否存在“以租代征”用地等。

6.能耗方面:经贸部门重点查清单位产品能耗是否符合限额规定。

7.项目审核方面:经贸、发改部门重点查清是否未经审批、核准或备案;是否越权审批或核准;是否以备案代替核准;是否未经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即已审批或核准。

8.工商登记方面:工商部门重点查清是否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是否未经相关前置许可办理工商登记等。

9.人员资质方面:质监、安监、环保等部门重点查清化工生产企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是否经过考核并持证上岗;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否经过法定培训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过法定培训并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是否经过安全培训并持证上岗;污染治理设施作业人员是否经过培训并持证上岗。

10.信贷方面:银监部门重点查清鼓励类、限制类项目发放贷款情况,对属于国家淘汰类项目,是否有违规发放贷款问题等。

11.劳动保障方面:劳动保障部门重点查清化工生产企业职工就业人数,企业是否为职工办理养老、工伤、医疗等保险,是否有违法违规问题等。

(二)依法淘汰违法化工生产企业

1.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由安监部门提请各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

(1)逾期未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⑵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⑶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一律停止生产,限期整改,在整改限期内拒不整改、无法完成整改或经整改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

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一律停止生产,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限内拒不整改、无法完成整改或经整改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

⑸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或因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已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停止生产,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限内拒不整改、无法完成整改或经整改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

2.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化工生产企业由环保部门报请各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停。

⑴《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中明确规定应当关停的;

⑵超过《江苏省化工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或环保设施不配套、运转不正常,在三个月的治理期限内未完成治理任务的;

⑶环评文件未经审批或未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的;

⑷本方案实施之日前,各地区已下达限期治理决定的化工生产企业在规定期限内仍无法完成治理任务的;

(5)在居民集中区附近排放恶臭污染物或刺激性气体,群众反映强烈,短期内无法解决的;

(6)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社会重大影响的;

(7)危险废物不能自行安全处置又未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处置单位进行处置,造成环境重大污染事故的;

(8)在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的;

⑼其他依法应当停产或关闭的。

3.凡未取得工商登记注册的化工生产企业,由工商部门提请各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取缔。

4.凡实施工业产品许可证管理却未在规定期限内领证的化工生产企业,由相关职能部门提请各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取缔。

5.对于应关闭的化工生产企业,由各市(区)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取缔,注销或吊销企业相关证照,拆除相关生产设施,并向社会公告。其中对仅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的企业,注销或吊销所有行政许可事项;对从事多种经营活动的企业,变更或注销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的所有行政许可事项;对提出转产或解散的企业,变更或注销所有行政许可事项。对依法关闭的企业所占用土地,鼓励企业利用土地重新转产,但原则上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企业确实不能重新利用的,可由各市(区)收购后盘活使用。

6.对被责令关闭但又擅自恢复生产的化工生产企业,一律按非法生产论处,由各市(区)组织公安、监察、环保、安监、质监、工商等部门,依法强制取缔。同时,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快工业布局规划编制,推动化工生产企业向化工集中区域集中

1.加快化工生产企业集中进区步伐。鼓励分散的化工生产企业集中到符合化工产业定位、通过区域环评且环境基础设施完善的化工集中区域,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进入经市政府批准的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专门区域。所有新建化工项目必须进入各市(区)化工集中区域,否则不予环保、安全审批。区域外的化工生产企业,不再批准任何形式的改建、扩建项目,并力争于2008年底前搬迁进入各市(区)化工集中区域。

2.加快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工作进度。原则上2007年底前,位于各市(区)中心区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迁出主城区;与周边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制订搬迁计划并报各市(区)人民政府批准,逐步搬迁。企业搬迁异地重建的,必须按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标准、要求、程序等办理所有审批手续。

3.全面清理和重新确认现有化工集中区。化工集中区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安全布局。2006年底前,各市(区)要对化工园区、工业集中区及综合性开发区中的化工片区进行全面清理确认,各市(区)原则上只保留1-2个化工集中区。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需要的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需经市政府批准后作为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专门区域。从2007年起,对经过重新确认的化工集中区,区域环评与环保规划须经市环保局审核,省环保厅批准。

(四)严格化工生产企业市场准入

1.严格执行产业准入门槛。

⑴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对属于淘汰类项目,禁止任何形式的投资;对属于限制类的新建项目,禁止投资;对属于限制类的现有生产能力,允许企业在一定期限内采取措施改造。严格项目审核程序,严禁将项目分拆、违规审批、核准或备案;从2006年11月起,将原由各市(区)核准、备案的化工项目权限上收至市投资主管部门;各市(区)投资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同级环保、安监等部门通报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情况;对2006年以来已备案的项目,只有在通过环评、安评、供地、能耗评价及审批等手续后,由市经贸委、发改委出具开工报告,方可开工建设。

⑵严格项目准入门槛。各市(区)禁止新建单个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分别在3000万元(不含土地费用)以下的所有化工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投资项目,须由经贸部门组织专家或专业机构对其合理用能作出评价,达不到行业节能标准和单位产品能耗定额要求的,有关部门不予核准。

2.严格执行安全准入门槛。

⑴项目安全审查。危险化学品新、改、扩建项目必须进行安全预评价和职业病防治预评价,并经安监、卫生部门组织安全和职业病防治审查,其中凡新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按审批权限,由市以上政府批准后,方可凭批准文件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⑵项目竣工验收。化工生产企业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其中安全设施初步设计要通过安监部门组织的审查,并严格按初步设计进行施工,正式投产前安全设施要通过安监部门组织的竣工验收。

⑶违规项目的处理。对2005年以来新、改、扩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凡未履行设立批准、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的,已建设并竣工投产的,由安监部门提请各市(区)人民政府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在建或已建成尚未投产的,如果不符合安全、环保、土地规划等要求,由当地政府依法关闭或取消项目,如果符合上述相关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后限期补办相关审批手续。

⑷严格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所有化工生产企业必须与本单位全部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为所有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对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化工生产企业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3.严格执行环保准入门槛。全市禁止建设排放致癌、致畸、致突变物质和恶臭气体的项目;禁止建设有放射性污染及排放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0PS)清单中物质的项目;禁止建设废水排入现状水质达不到水功能区要求水域的项目;禁止建设存在事故隐患且无法确保周边饮用水源安全和满足卫生防护距离的项目;凡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以新带老原则,做到增产不增污,严禁在污染物排放超过总量控制指标区域内建设有污染的化工项目。

4.严格规范从业人员资质要求。质监、安监、环保、卫生等部门做好化工生产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相应资质审定,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要经法定培训并持证上岗,操作人员要进行强制性的岗位培训,未经培训不得上岗操作,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培训和健康体检。

5.严格执行高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环保部门会同经贸、质监等部门认真执行《江苏省化工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6.提高化工生产企业的产品档次和技术含量。市经贸委会同市发改、质监、安监、科技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化工行业技术规范,制定我市各阶段必须淘汰的落后工艺、产品和设备名录。

7.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环保部门会同经贸部门,根据《清洁生产促进法》和《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的规定,组织对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市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企业,以及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进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五、工作步骤与时间安排

集中专项整治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1.动员部署阶段(2006年11月)。专项整治工作按照企业属地原则进行,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辖区范围内化工生产企业的专项整治工作。市直企业的专项整治工作由市化工行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各市(区)要按照本方案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抓紧部署实施,并将实施方案在11月15日前报市化工行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自查自纠阶段(2006年11-12月)。各市(区)及市有关部门要按照专项整治工作要求,组织开展调查摸底工作。要认真对照产业准入、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技术质量、土地利用集约水平、能源消耗、项目审核、工商登记、人员资质、信贷、劳动保障等十一个方面摸清化工生产企业的现状,掌握情况,确定本地区整治工作的重点范围和重点单位,并督促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和整改工作。各市(区)于12月20日前上报化工生产企业违法违规自查情况,并提出依法关闭和限期整改处理的意见。市化工行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听取各市(区)自查自纠情况汇报,组织市相关部门进行工作指导、协调。

3.限期整改阶段(2007年1月-6月)。各市(区)要按照专项整治方案要求,督促企业限期整改,逾期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依法关闭。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市(区)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协调,分阶段组织督查。

4.检查验收阶段(2007年7月-8月)。各市(区)要按照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制定检查验收标准,认真进行验收和总结。各市(区)要在2007年8月31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上报市政府。市有关部门将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市(区)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将有关情况汇总并报市政府批准后通报全市。

2008、2009年要在继续深化集中整治成果的基础上,各市(区)重点做好化工生产企业入园进区和改造提升,从根本上消除安全和污染事故隐患,全面提高化工行业生产技术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

六、工作要求和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市(区)、市相关部门要坚持“全市统一部署,市(区)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原则,切实抓好专项整治工作。市政府成立由市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并邀请市人大、政协的同志和有关专家参加,进行必要的督促和指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委,具体承担日常的协调、督查和联络工作。市发改、环保、安监、国土、建设、外经贸、科技、劳动保障、质监、工商等部门抽调专门人员参加和指定联络员负责。

各市(区)要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制度和联合执法机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扎实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要根据“分级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区域划分,逐级签订专项整治责任状,各市(区)人民政府及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要领导是专项整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要严格落实各市(区)的监管责任和所有化工生产企业的安全、环保主体责任,建立有目标、有任务、有考核、有奖惩的责任制,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全覆盖,不留死角、不留空档。

各部门工作职责:

——发改、经贸、质监、安监、环保、外经、科技等经部门,要结合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监督检查确定应淘汰的落后化工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监控化学品管理、投资项目管理及能耗管理;指导化工生产企业在环保、安全方面科技创新、技术进步,协调解决技术界定中的难点和重点。

——环保、安监等部门,要分地区查清全市已发排污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化工生产企业名单;重点排查环保和安全重点整治企业名单及整治内容;对化工生产企业查出的问题提出具体处理意见,依法实施整治;根据本方案,具体制订危险化学品生产整治工作和化工生产企业环保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工商、质监、统计等部门,要负责协助执行政府对违法违规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以及对特种设备进行管理;分地区查清经工商登记、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及列入统计范围内的全市化工生产企业名单和企业生产主要经济指标。

——监察、法制、司法、公安等部门,要负责监督检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行政、履行职责的情况,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为集中整治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对群众维护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务和援助;对违法企业进行关停的审核并组织实施、协调、执行,协助有关部门对违法违规化工生产企业的强制执行。

——宣传、工会等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介,加大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力度,加强媒体对专项整治的监督;切实维护化工生产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反映职工的愿望和要求,协调劳动关系,调解相关矛盾。

——财政、建设、规划、国土、卫生、劳动保障、供电、供水等部门,要协助做好专项整治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强化建设、规划、国土、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管理;制定对化工生产企业职业病防治、作业场所监控和事故应急处理方案;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研究制定整治企业职工的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规划、政策、方案,组织实施再就业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关闭的违法企业切断水、电供应,帮助搬迁到化工集中区的企业做好供电、供水方面的服务工作。

——铁路、交通、海事、邮政等部门,要加强化工生产企业产品和原辅材料的运输管理,特别是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强化运输许可证管理和特种人员管理。

——银监部门要督促商业银行加强对化工生产企业的信贷管理,切实防范资金风险。对列为整治的化工生产企业,要积极指导帮助企业做好产业、产品结构的调整工作,依法做好风险化解工作,确保信贷资金的安全。

(二)严格执法,强化追究。

要坚决打击各种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非法活动,深入查处难点户,采取有力措施,严格行政执法。要认真贯彻有关规定,强化行政责任追究,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监察部门加强对整治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隐瞒不报、不查、不整改的,要严肃处理。对纵容、包庇非法从事化工生产活动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和责任人,要依法依纪从严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对违法违规审批化工项目的,要追究具体责任人的责任和相关领导的责任。对违法违规建设化工项目的,要从重处罚。对在专项整治过程中发生事故的单位,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严肃处理。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要充分运用各种媒体,深入宣传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重大意义,不断提高思想认识。要大力宣传普及安全和环保知识,使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熟悉并掌握《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要求。同时,要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作用,形成有利的社会舆论氛围,促进专项整治工作的深入进行。市有关部门和各市(区)都要设立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举报电话,对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举报。

(四)严格制度,加强督查。

1.严格信息报送制度。市化工行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编发《专项整治情况简报》,报送省、市、各市(区)领导小组和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同时,在泰州市经贸委网站上设立专栏,及时通报全市专项整治工作的情况和信息。各市(区)每月报送信息不少于2条,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每月不少于1条,对信息报送、采用情况每季度通报一次。

2.加大督查力度。市化工行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将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专题检查组,到各市(区)督查工作开展情况。督查采取查阅资料和实地考察的方式进行,督查结果由市化工行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通报。

(五)创新机制,依法行政。

专项整治活动面广量大、任务繁重,各市(区)、市有关部门要选准突破口,找准切入点,坚持依法行政。以企业违法违规为查处重点,要把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与我市产业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及调整、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相结合,统筹安排,协同推进。在整治过程中,全市设立市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专家咨询委员会,在工艺装备、技术、产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听取专家委员会的意见,使专项整治工作更具有科学性,为依法行政提供科学依据。

(六)加大投入,落实政策。

要逐步加大对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的资金投入,各市(区)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政策,安排专项资金对重点整治项目在企业关闭转移、厂房土地置换和回购以及人员妥善安置方面进行补助。要安排落实专项工作经费确保各项工作的开展,使整治工作有声势、有行动、有效果。

(七)综合治理,深入推进。

在自查自纠和整改工作的基础上,明后两年开展入园进区、改造提升工作,并把集中整治与建立健全安全、环保管理制度、强化日常监管相结合,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相结合,与调整产业结构、推进技术进步相结合,通过各种措施和途径,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安全生产和环保投入,采用安全、环保性能高的技术装备和生产工艺,依靠科技进步,解决安全生产和环保中的难点和重点问题,促进企业的安全和环保技术升级,把化工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和环保专项整治工作不断引向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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