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户口迁移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文号:
颁布日期:2001-04-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户口迁移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杭公治[2001]第063号)

为进一步规范人才引进和进杭人员户口迁移管理工作,切实解决群众的实际问题,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当前引进人才落户及其他各类户口迁移的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引进人才亲属进杭落户问题。

(一)女方(包括夫妻双方)符合人才引进进杭落户条件,在办理本人户口进杭的同时,其未成年子女可随迁;

(二)男方符合人才引进条件办理户口进杭的,其未成年子女符合随父投靠年龄段的可随迁;

(三)夫妻一方符合人才引进条件办理户口进杭的,另一方符合夫妻投靠政策的可随迁;

(四)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和发明专利者,在办理本人户口进杭的同时,均可随迁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者,其直系亲属可随迁)。

二、关于来杭投资企业购房入户问题

来杭投资企业自2001年4月7日起,在杭州市区购买商品房的,每购买100平方米,可凭来杭投资企业资格认证件(由市经济协作办公室出具)、房产证、土地证、契税证及其它《杭州市蓝本户口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购房申办蓝本户口应提供的证明材料,到所购商品房所在地派出所(办证中心)为其一名管理人员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申办本市蓝本户口。管理人员的确定以该企业的申请(加盖公章)为准。以外地个人名义购房申办蓝本户口的,仍限于目前的拱墅和滨江两区的部分地块。

三、购房入户蓝本户口期满转为常住户口问题。

(一)基本条件:

1、购房入户蓝本户口满3年;2、所购房屋未转卖或出租的;3、申请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的;4、申请人未因死亡及在常住户口所在地应征入伍、出境、考入大中专院校等须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注销手续的。

(二)提供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2、所购房屋的产权证明(房产权证或购房合同);3、无违法犯罪证明;4、《蓝本户口簿》原件;5、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籍证明。

(三)办理程序:

由派出所(办证中心)受理审验,填写《进杭落户呈批表》,经公安分局核准,签发《户口准迁证》的,转为杭州市区常住户口,同时收缴《蓝本户口簿》。

四、关于各类投靠户口问题。

(一)取销夫妻分居投靠落户的原定年度审批指标和文化程度的限制,对符合其它基本条件的均予及时受理上报审批。

(二)老年人投靠在杭子女,应由夫妻双方同时申请迁入,不能因此造成新的夫妻分居(丧偶、离婚的除外)。外地老年人,凡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身边无子女,其子女均在杭或多数子女在杭的,可进杭投靠子女;夫妻双方原户籍在杭,因工作调动在其他地区离退休,凡有子女在杭的,达到投靠年龄后可回杭投靠子女。

(三)对1998年7月22日以前出生的非独生子女(含再婚生非独生子女)以及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但经计划生育部门处罚后的多子女,均与其他独生子女一样按随父年龄段迁移落户。

(四)随军家属和党政干部、科技人员亲属户口迁杭及其他夫妻投靠落户,外地一方不论有无工作单位,均予受理申报。

五、取销《市镇居民粮食供应转移证明》的办理手续。

按照公安部、省公安厅的通知,自2001年5月1日起,在办理城镇户口迁移以及“农转非”入户时,不再办理《市镇居民粮食供应转移证明》手续。各地应及时调整有关户口申请表式,并告知群众。

以上涉及事项与原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各级公安机关的受理审批分工仍按市局《关于切实做好各类人员进杭落户管理工作的通知》(杭公治[2000]189号)的规定执行。

二00一年四月十六日

延伸阅读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规划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贵阳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贵阳市公安局、贵阳市卫生局、贵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当前地质灾害防范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