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6-12-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杭政函〔2006〕18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浙政发〔2005〕65号)和《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适当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民发〔2006〕14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一)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下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不同户型由现行的月人均280—320元调整为月人均300—340元。具体救助标准为:1人家庭,按每人每月340元标准补差发给;2人家庭,按每人每月320元标准补差发给;3人及3人以上家庭,按每人每月300元标准补差发给。
(二)杭州市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不同户型由现行的月人均220—240元调整为月人均240—260元。具体救助标准为:1人家庭,按每人每月260元标准补差发给;2人家庭,按每人每月250元标准补差发给;3人及3人以上家庭,按每人每月240元标准补差发给。
(三)杭州市区市级困难家庭申请审核标准,仍按不同户型,以调整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00%—120%作为申请审核标准。
(四)萧山区、余杭区及各县(市)城乡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由萧山区、余杭区及各县(市)自行调整,报市政府备案后实施。
二、资金渠道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所需资金仍按原渠道列支,由各级财政分担。
三、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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