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部分企业减轻“非典”影响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若干措施

颁布单位: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3-06-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帮助部分企业减轻“非典”影响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思想,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高度,认真贯彻落实上述政策措施,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困难,度过难关,把非典型肺炎对我市经济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确保实现全年经济发展目标。

二OO三年六月十二日

帮助部分企业减轻“非典”影响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实践“三个代表”思想,切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一手抓非典型肺炎防治,一手抓经济建设的指示精神,最大限度降低非典型肺炎对我市经济的影响,帮助企业度过难关,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维护社会稳定,实现我市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若干措施:

一、实施税收优惠政策。

(一)全面调高增值税的起征点。2003年1月1日至2003年6月30日,增值税的起征点统一确定为:销售货物的月销售额为2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月销售额为1500元,按次(日)纳税的销售额为每次(日)150元。

2003年7月1日起,增值税的起征点统一调整为:销售货物的月销售额为4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月销售额为3000元,按次(日)纳税的销售额为每次(日)200元。

(二)全面调高营业税的起征点。从2003年1月1日至2003年9月30日,营业税的起征点统一调整为:租赁业每月1000元,租赁业以外的其他行业每月2000元。

(三)下调部分行业定期定额征收的“双定”纳税户的纳税定额(以纳税人2003年1月实行的纳税定额为基数):

1、从2003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对定期定额征收的交通运输业户的纳税定额按以下幅度调整:客运业下调20%;货运及其他交通运输业下调15%。

2、从2003年5月1日至2003年9月30日,对部分行业“双定”户的纳税定额按以下幅度调整:饮食业下调15%;娱乐业中的歌厅、舞厅、卡拉OK下调20%;美容美发、沐足、桑拿、按摩业下调20%;旅游业、旅店业下调30%。

按税款所属时间,今年已交税款的以及交通运输行业中已缴交全年营运税的,其多交的税款(下调部分)在明年的应交税款中抵扣。

(四)因受“非典”影响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企业申请,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报省国税局批准后,可延期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或企业所得税。属地税部门征收的税款,可由企业申请,经市级地税机关批准并报省地税局备案后,予以延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五)因受“非典”影响严重,纳税人缴纳房产税、城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减免申请,经市级税务机关审批并报省局备案后,可以酌情减免。

(六)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政府指定的“非典”防治捐赠管理机构支付的捐赠支出,可以在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七)经卫生等有关部门鉴定,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企业为研究抗“非典”药品、用品等发生的有关费用,可作为技术开发费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该项费用在2003年发生的,允许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八)对我市参加“非典”防治第一线工作的医务和防疫工作者领取的特殊临时性补贴,予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九)单位发放给个人的用于预防“非典”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含现金),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以不计入个人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十)对境外捐赠的防治“非典”防护用品、诊断设备、治疗和监护设备以及救护车、防疫车和消毒车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一)从2003年5月1日至2003年9月30日,对旅游、旅店、集贸市场、餐饮、娱乐、公路客运、水路客运、民航、出租车等行业的企业减免下列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1、按现行标准的70%征收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卫生检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疫情处理费、环境监测服务费、排污费(含超标排污费)、污水处理费、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公路养路费、公路运输管理费、水路运输管理费、内河航道养护费、出租车经营企业管理费、机动车安全检验费、治安联防费。

2、按现行标准的50%征收堤围防护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库区维护建设基金、城市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价格调节基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

3、全额免收企业登记注册费中的年检费。

4、按实际使用流动人员人数的50%计征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

5、免征2003年度的绿化费。

6、按80%征收2003年度的营运车辆年检费。

(二)从2003年5月1日至2003年9月30日,全额免收旅行社包车的公路客运附加费,减半征收旅店、公路客运、出租汽车三个行业客运车辆的公路客运附加费。

(三)从2003年5月1日至2003年9月30日,文化事业建设费中属于省、市、县(区)收入的部分,按现行标准的50%征收。

(四)免提旅游景区(点)2003年度的旅游宣传经费。

(五)免征惠州西湖风景区2003年度的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

(六)因受“非典”影响严重,不能按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缴费单位提出申请,向主管地税部门申报,经县级以上(含县级)地税局的征收管理分局和社保部门共同审批,可以延期缴纳社保费,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缓缴期内免征滞纳金。

除本通知明确规定的条款外,上述措施停止执行的时间待后通知。

二OO三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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