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5-04-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龙政综[2005]106号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龙岩市2005年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简称《目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望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有关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含预算内外资金及政府性贷款)或财政配套资金采购《目录》中所列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政府采购。

二、各单位在编制部门预算时,要将政府采购预算纳入部门预算并同步编制,同时要对照本《目录》将采购项目内容及资金支出进行细化。

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由各部门、单位按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自行组织采购或委托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代理机构采购。

四、本《目录》发布后,因实际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事项,由

龙岩市财政局另行通知。

五、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调整政府采购限额额度,

并报龙岩市财政局备案。

六、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龙岩市2005年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龙岩市人民政府

二00五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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