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的意见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的意见
| 颁布单位: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 | 文号:洛政〔2006〕15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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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7-08-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的意见
洛政〔2006〕1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健全社会养老保障机制,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的积极性,努力培育社会养老业市场,建立和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现就我市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的社会养老机构是指民间机构和个人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等形式举办的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行为的老年社会福利院、养老院、老年公寓、护理院、托老所、敬老院、老年服务中心、康复中心等非营利性的社会养老机构,其性质是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社会兴办、市场推动的原则,积极支持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兴办养老服务业,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养老业准入制度,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财政资金用于扶持养老服务业。
三、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福利事业发展需要,制定社会养老机构设置规划。社会养老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规划的基本要求和标准。要将养老机构的床位数(包括公办、民办)作为社会发展的指导性目标纳入市、县两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基本建设计划中统筹安排社会养老机构的建设。
四、市、县两级民政部门是社会养老机构的业务主管单位,对社会养老机构进行监督、管理、检查和指导。
五、新办社会养老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一定数量符合老年人生活的住房和活动场地,设有办?摇⑹程谩⒁轿袷摇⑽郎洹⒂槔只疃业扰涮咨枋?
(二)供养对象与服务员的比例应达到5:1(即每5个供养对象须设1名服务员),供养对象与炊事员比例应达到15:1,并配有1名以上专(兼)职医务人员。
(三)为社区老年人开展生活照顾、家政服务、心理咨询、康复护理等服务的小型老年服务机构,开办条件可适当放宽。
六、申办社会养老机构的组织和个人(申办人),应向当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经同意后筹办。
七、申办社会养老机构需冠以市名的、或者床位数在50张以上的社会养老机构须经市民政部门批准。
八、民政部门对申办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并对筹备情况进行实地验收,审查合格后颁发国家民政部统一印制的《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九、申办人凭《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向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社会养老机构,并纳入民政部门行业管理。社会养老机构(含公办的养老福利机构)符合条件并向民政部门备案后,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一)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房管和人防部门在征收有关费用时,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免征或按最低标准征收。
(二)认真落实国家对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的税费扶持政策,暂免征收社会养老机构企业所得税、养老服务收入营业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对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社会养老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按规定予以扣除。
(三)免收社会养老机构有线电视初装费,并按月减半收取基本收视维护费;社会养老机构的水费按半价收取;用电、用气(燃料)等价格与当地居民用户实行同价。
(四)网通公司免费为市区所有社会养老机构按需求量安装固定电话,话费实行最优惠包月政策。
(五)各金融机构要积极扶持社会养老机构建设,按照国家规定的信贷政策,对效益好、有偿还能力的单位或个人兴办养老机构时,应给予适当的信贷支持和利率优惠,财政部门对于贷款利息要给予一定的补贴,贴息部分从各级政府公共建设专项基金中支出。
(六)各级卫生部门要定期组织辖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近为社会养老机构的入住对象免费检查身体,指导辖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养老机构入住的服务对象提供优质医疗保健服务,定期为养老机构供养对象和工作人员进行医疗保健常识讲座。
(七)具备对外开展护理、康复及医疗服务条件的社会养老机构,可申请纳入社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经审批可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八)有条件的社会养老机构可以开展老年护理、康复、临终关怀等服务业务。
(九)允许社会养老机构根据自身设施条件,服务项目和服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服务费用。养老机构接收的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收入、无法定赡养人或有法定赡养人但无赡养能力)人员,其费用由当地政府按规定支付或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承担;接受符合救助的其他困难老人,养老机构要适当减免收费或由政府予以适当补助。
(十)对投资和捐赠资助社会养老机构的组织和个人,由市、县两级民政部门视其贡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嘉奖,授于“敬老尊老模范”、“慈善家”、“爱心大使”等荣誉称号。
(十一)对中介人引荐资金投资、捐赠款物给社会养老机构的,按实际投资规模和捐赠款物,当地政府比照市政府招商引资奖励政策给予奖励。
(十二)社会养老机构贷款可由政府性担保公司提供贷款担保,并以发行福利彩票返还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对积极兴建社会养老机构的单位或个人进行适当补助。
十一、各级新闻媒体要加大宣传力度,逐步转变社会传统观念,鼓励老年人到社会养老机构享受养老服务。
十二、社会养老机构的资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十三、社会养老机构应自觉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社会养老机构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进行公布,其工作人员由民政部门负责组织业务培训;社会养老机构应加强财务管理,定期接受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检查,违纪的要严肃查处。
十四、养老服务机构要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禁将养老机构用地、用房和贷款资金挪作它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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