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处置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预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4-08-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处置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预案的通知

宁政办〔2004〕1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宁德市处置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德人民办公室

二○○四年八月八日

宁德市处置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预案

为有效处置我市境内发生的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处置地质灾害工作预案通知》(闽政办[2004]54号)的规定,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

(一)本预案所称地质灾害是指因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二)地质灾害按其危害程度划分为四个等级:

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含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大型:因灾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中型:因灾死亡3人(含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三)处置地质灾害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1、特大型地质灾害由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应急处置工作。

2、大型地质灾害由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应急处置工作,省有关部门会同设区市人民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中型地质灾害由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省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支持、配合。

4、小型地质灾害由当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工作,设区市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支持、配合。

二、机构和职责

(一)市人民政府成立市处置地质灾害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市国土资源局、计委、经贸委、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局、卫生局、省第四地质大队、武警宁德支队、气象局、邮政局、电业局等有关职能部门的负责同志任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市国土资源局。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建立健全处置地质灾害工作制度和部门联动机制;负责指挥、协调和组织大型、中型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小型地质灾害的处置工作,帮助协调解决小型地质灾害处置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负责组织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按有关规定界定地质灾害防治责任;督促、检查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落实情况。

(二)市处置地质灾害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在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协调下做好大型、中型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处置工作需要配合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小型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

1、市国土资源局:承担市处置地质灾害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预警体系、值班制度和灾情速报制度;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按有关规定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报告灾情信息;建立健全地质灾害抢险排危专业队伍;会同市有关部门做好抢险、救助的部署、监督和技术指导工作;组织地质灾害调查,按照有关规定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报告地质灾害调查和处置结果。

2、市交通局:组织力量抢修因灾损坏的交通公路设施,保障交通干线和抢险救灾重要路线的畅通;在危险路段设立醒目的标志,警示过往车辆和行人;做好抢险救灾人员、物资以及撤离人员的紧急运输工作。

3、市水利局:组织和督促当地水利主管部门开展库周、水利设施沿线地质灾害的抢险、救助工作;及时向市处置地质灾害工作领导小组、市国土资源局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通报汛情动态。

4、市建设局:组织发生或可能发生地质灾害地区的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危房检查,指导群众安全转移;加强对有关设施的防护和巡查;组织当地行业主管部门抢修因灾受损的市政公用设施,尽快恢复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生活工程设施。

5、市民政局:及时掌握灾民安置动态,组织调运救灾物资,协助灾区各级人民政府及时设置避险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妥善安置和救济灾民,安排好灾民生活;及时向市处置地质灾害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灾民救助的安置情况。

6、市卫生局:组织医疗和卫生防疫队伍,调集必要的卫生医疗器械、药品,及时赶赴灾区投入抢救治病和防疫工作;及时向市处置地质灾害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医疗救助和防疫情况。

7、市公安局:做好社会治安工作,防止因地质灾害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情发生。

8、省第四地质大队:组织并派出地质专家组配合开展地质灾害应急调查,调查灾害类型、范围、规模、发展趋势,圈定危险地段,提出应急防治措施并提交应急调查报告。

9、市气象局:收集有关气象信息,做好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分析、预报重点地区未来12小时降雨和天气状况,并每1至3小时向市处置地质灾害工作领导小组及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通报。

10、市邮政局:保证各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与地质灾害发生地之间的通信畅通,保障通信人员和设施齐全。

11、市电业局:组织灾区供电部门进行电力抢修,恢复电力供应,全力保障灾区医院、重点工程、市政设施、军事等重要用户的电力供应;及时向市处置地质灾害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电力供应和抢险情况。

12、武警宁德支队:参与地质灾害紧急情况处置的会商,并按会商要求部署所属部队参加抢险、救助工作;及时向市处置地质灾害工作领导小组通报部队抢险救灾情况。

13、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参与抢险、救助工作。

(三)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应成立处置地质灾害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应急处置工作方案,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三、监测和预报

(一)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快地质灾害预警体系建设,开展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和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建设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监测网络,形成与全市防汛网络、气象监测网络互联,及时传递地质灾害险情和气象资料、汛情信息。

(二)汛期或者强降雨期间,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建立健全灾情速报制度,保障紧急情况信息报送渠道畅通。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后,要立即摸清情况,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对属于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的,在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的同时,还应直接报告省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

(三)加强地质灾害险情巡查,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与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并在危险区域设置警示牌。

(四)市国土资源局要加强与气象、水利部门的联系,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气象主管部门发布台风(含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暴雨警报要通知到乡镇村及重要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危险区内的群众;各单位和当地群众要对照“防灾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五)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部门报告。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险疏散。

(六)地质灾害预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预报。禁止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

四、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处置

(一)地质灾害发生后,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立即组织抢险救灾力量赶赴现场,开展抢险救灾应急处置工作,防止地质灾害进一步发展,并判定地质灾害级别及诱发因素,灾害体的规模等,立即向设区市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局报告,如发生的地质灾害为大型和特大型的应直接向省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报告。同时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发生不同等级的地质灾害后应分别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1、发生的地质灾害为中型及中型以上的,在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同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报告处置工作的进展情况,如发生的地质灾害是大型和特大型的,还应直接向省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报告,直至省、市人民政府处置地质灾害领导小组及有关部门和力量到位。省、市处置地质灾害工作领导小组到位后,在省或市处置地质灾害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协调下组织抢险救灾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全力配合上级单位进行各项抢险救灾工作,直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2、发生的地质灾害为小型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整个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在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下,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等有关部门和乡镇党委、政府应全力配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地质灾害灾情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将调查处置结果上报市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局。

市人民政府接到灾情报告后,立即向省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报告,并视情况对地质灾害处置工作给予支持、配合;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将调查处置结果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二)市人民政府在接到各等级地质灾害灾情报告后,应分别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1、在接到特大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立即向省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报告,并迅速组织抢险救灾力量赶赴现场,开展抢险救助工作,直至省人民政府处置地质灾害领导下组到位后,由省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协调救灾工作。市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各组成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全力配合省级单位进行现场抢险救灾。地质灾害灾情调查由省处置地质灾害领导小组组织。

2、在接到大型和中型地质灾害灾情报告后,迅速组织抢险救灾力量赶赴现场开展施救工作,控制地质灾害进一步发展,并立即向省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报告地质灾害情况。

同时市处置地质灾害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和灾害发生地县(市、区)主要领导组成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迅速启动《市处置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预案》,按照应急工作预安,指挥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灾害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市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协调下,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现场抢险救灾、应急队伍保障、交通运输保障、医疗保障、物质保障、通讯保障、电力保障、治安保障、善后处置、信息报送等各项工作。及时组织地质灾害灾情调查,并将调查处置情况和结果上报省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

五、善后处理工作

(一)地质灾害发生后,当地政府要做好灾区群众的政治思想工作。安定群众情绪,组织灾区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尽快恢复生产,及时部署地质灾害治理工作,组织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的群众避让搬迁,协调处理善后工作。民政等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做好救灾物资调配和灾民安置工作。宣传部门要加强协调和指导,组织新闻单位及时、准确、客观地报道抢险救灾的工作情况。

(二)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地质灾害调查,并将地质灾害调查处置结果上报省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

(三)因救灾需要,临时调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其房屋、土地的,应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四)对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对不及时按本预案报告地质灾害灾情信息,不服从指挥调度,不认真负责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影响的,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六、附则

(一)地震和洪水引发的地质灾害依照相关的规定处置。

(二)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三)各地要根据需要适时组织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预案演练。

(四)各级政府要将地质灾害防治资金列入年度计划和预算。

(五)本预案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六)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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