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河南省防雷减灾实施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5-04-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河南省防雷减灾实施办法的通知

濮政〔2005〕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防雷减灾实施办法》,防止和减少因雷电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特作如下通知:

一、加强领导,规范管理,切实加强我市防雷减灾工作

为加强对我市防雷减灾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了濮阳市防雷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全市的防雷减灾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接受其对防雷减灾工作的行业管理;县(区)气象局在市气象局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二、明确职责,加强协作,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

1.市、县(区)两级气象部门应当加强防雷装置安全性能监督检查,对防雷检测工作进行指导;要建立雷电灾害调查上报制度,发生雷电灾害后,及时开展调查、鉴定与统计工作,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市政府、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要加强防雷科普知识宣传;要加强对雷电防护产品的监管,严禁销售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和禁止使用的防雷产品。

当地气象部门授权的防雷检测单位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检测工作,检测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防雷技术标准和规范,经检测防雷装置不合格的使用单位,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检查安全生产时,要把防雷安全列为检查内容;在考核安全生产工作时,要把防雷安全纳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批准和对建设项目进行“三同时”监督管理时,要把防雷安全纳入审查批准和监督管理程序之中,并作为依据。

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施工图设计文件,其中防雷工程设计文件应当按照《河南省防雷减灾实施办法》的要求,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发展改革部门在核发建筑工程开工报告前,应查验气象主管机构的审核意见。工程建设单位在领取防雷工程审核批准手续前,应办理施工质量分阶段检测手续。

防雷工程竣工后,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发给合格证书。新建建筑物防雷工程验收合格证书应当作为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备案材料之一。

4.公安、消防部门应协同气象部门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场地)、易燃易爆和危险品的生产和储存场所的防雷装置的监督检查。消防部门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消防设施进行验收时,应当检查是否有气象主管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

5.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防雷产品生产、工商部门应当加强对防雷产品销售的监督检查,禁止生产、销售不合格的防雷产品。

6.防雷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的防雷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防雷工程开始施工后,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防雷检测机构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规定对施工质量进行分阶段检测,检测结果应书面通知建设、施工单位,并将检测结果存入建设档案,作为防雷工程竣工验收依据。

三、保证经费来源,促进防雷减灾工作健康快速发展

依据《河南省防雷减灾实施办法》,为保证我市防雷减灾工作顺利开展,提高防雷减灾能力,防雷减灾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二○○五年四月十四日

濮阳市防雷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长:阮金泉(副市长)

副组长:李建国(市政府副秘书长)

李光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王运行(市气象局局长)

成员:李富兴(市公安局副局长)

娄太成(市财政局副局长)

邢明典(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

李霖澎(市建委副主任)

丁运斋(市规划处副处长)

马广欣(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刘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吕永祥(市气象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吕永祥(兼),办公地点设在市气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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