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交通局关于贯彻落实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农村客运发展若干意见的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潮府办〔2007〕41号
颁布日期:2007-07-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潮府办〔2007〕41号

转发市交通局关于贯彻落实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农村客运发展若干意见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

市交通局《关于贯彻落实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农村客运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与市交通局联系。

二○○七年七月十九日

关于贯彻落实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农村

客运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意见

(市交通局二○○七年六月五日)

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工作部署,进一步

推进我市农村客运发展,根据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农村客运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我市农村客运发展目标。按照全市路网规划和片区客流情况,至2010年,我市桥东、铁铺、江东、凤凰、沙溪、新丰、钱东、黄岗、海山等9个客运枢纽镇建成三级以上农村客运枢纽站;其它镇建成五级以上简易客运站;通达客运沿线的行政村建有候车亭或招呼站。至2007年底,全市各镇全部实现通达客车,市郊农村实现村村通客车;潮安县行政村通客车率80%以上,饶平县行政村通客车率70%以上。至2008年底,潮安县行政村通客车率90%以上,饶平县行政村通客车率80%以上。至2009年底前,全市符合安全通达条件的行政村全面实现通客车。

二、切实加强农村客运工作的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农村客运工作的领导,市成立农村客运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市交通局局长任副组长,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农业局、市安监局、市纠风办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交通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名单行发文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相应成立领导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各镇人民政府应指派分管副镇长具体负责协调农村公路、站场的建设和农村客运线路的规划运营,全市形成“政府领导、企业负责、行业监督”的农村客运管理格局。

三、加大对农村客运发展的政策扶持力度。对运行农村客运班线除享受省对农村客运的优惠措施外,同时享受我市城区公交同等待遇,即减免50%公路养路费和运输管理费,以及70%路桥通行年票费。

对确需新建的农村客运站,各级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对站场建设选址和用地予以指导和扶持,并给予政策上的相应优惠。对行政村的候车亭建设,各镇政府在报请规划、国土部门同意的基础上,协调各行政村,无偿提供候车亭建设用地。

四、加强对农村客运工作的监督与管理。各级政府(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交通、公安、安监等部门要共同研究制定加强农村客运安全管理的措施,切实加强对农村客运的安全监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会同公安、工商、农业等部门,通过联合执法等方法,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进一步净化农村客运市场环境。与此同时要加强农村客运的服务质量监管,不断提高农村客运班线服务质量,确保农村客运班线开得起、留得住、有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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