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物价局关于建立农村价格监督站的意见的通知
转发市物价局关于建立农村价格监督站的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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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4-02-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转发市物价局关于建立农村价格监督站的意见的通知
梅市府办[200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物价局《关于建立农村价格监督站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物价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二月十九日
关于建立农村价格监督站的意见
为贯彻中央、省关于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要求,加强对涉农价格和收费的监督检查,维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按照国家计委《关于建立农村价格监督网络的通知》(计价检[2002]1761号)的要求,我市各县(市、区)要以县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为依托,在乡(镇)设立价格监督站,在村聘请价格监督员,形成县、乡(镇)、村三级价格监督网络,全方位覆盖农村市场。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县(市、区)应在镇级设立价格监督站,明确指定一名镇领导分管负责,成员由农经、审计、统计、财政等有关人员组成,业务上接受县级价格主管部门的指导,主要负责监督本辖区内的价格和收费行为,镇以下行政村视实际情况聘请1—2名义务监督员协助镇价格监督站开展工作。
二、农村价格监督站的人员不占编制,经费渠道不变,仍由各单位承担。村级价格监管员本着义务、自愿的原则,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居)民代表、离退休干部、教师、农村价格成本调查员或其他有一定政策水平和文化素质、能坚持原则并热心价格监督工作的人员中选聘。
三、乡(镇)价格监督站、村价格监督员的主要工作职责是:宣传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协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落实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调查、反馈涉农价格和收费政策的执行情况并协助价格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举报价格违法行为;协调价格矛盾;完成价格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农村价格监管工作的领导,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定期向乡(镇)价格监督站和农村价格监督员布置工作,组织对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指定专人加强经常性联系和指导,解决他们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五、各级政府应当把建立农村价格监督网络,作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1]62号)关于“要进一步加强农村价格管理工作,健全农村价格监督站,加大对价格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重要举措,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建立健全农村价格监管网络,促进农村市场价格秩序的规范
和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梅州市物价局
二○○四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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