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沧政办字〔2008〕42号
颁布日期:2008-05-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沧政办字〔2008〕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抓好落实。为确保《实施意见》的贯彻执行,加强和规范我市新开工项目管理,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严格落实投资项目新开工条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实施意见》要求,落实投资项目开工建设的八项条件,依法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切实把好项目开工建设关,维护投资建设秩序。

二、建立健全新开工项目管理联动机制。市、县(市、区)两级发展改革、规划、国土、环保、建设和统计等部门要按照《实施意见》要求,依据各自职能和管理权限,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明确工作程序和责任,建立健全新开工项目管理联动机制。

三、认真做好新开工项目信息交流和统计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两级发展改革、规划、国土、环保、建设和统计等部门要加快完善本部门的信息系统,并建立信息互通制度。将各自办理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城乡规划、土地利用、环境影响评价、施工许可等文件及时相互送达,并抄送同级统计部门。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在信息互通制度的基础上,分别为本地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拟建项目建立管理档案,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各有关手续办理情况(文件名称和文号)等内容,在项目分别完成各项审批(核准、备案)和许可手续后,随时录入到管理档案。

(二)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要在每月3日前将上月管理档案信息报送市发改委,报送内容包括文字报告、项目信息报表和项目信息电子数据。项目信息电子数据统一使用国家发改委编制的“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拟建项目信息报送软件”导出,软件可在国家发改委外网网站下载专区下载。项目信息电子数据报送地址为[email protected]。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要指定一名领导负责信息报送工作,并指定一名联络员,将负责人和联络员名单于6月1日前报送市发改委。

(三)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在每月3日前将上月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拟建项目在本部门完成的行政许可手续连同文件名称及文号,填写项目信息报表,报送市发改委。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确定一名领导负责信息报送工作,并指定一名联络员,将负责人和联络员名单于6月1日前报送市发改委。

(四)2008年首次报送项目信息的时间定为6月1日以前。对于2007年年底前属于报送范围、尚未开工的拟建项目,随2008年1-5月的项目信息一同报送市发改委。

四、加强对新开工项目的监督检查。市、县(市、区)政府及发展改革、规划、国土、环保、建设、统计等部门要高度重视新开工项目管理工作,切实负起责任,强化对新开工项目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不断提高我市投资管理水平。

附件:1.《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

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

2.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拟建项目信息报表

3.项目信息报送工作负责人及联络员通讯录

二〇〇八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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