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养殖用海普查清理登记和专项执法工作方案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养殖用海普查清理登记和专项执法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钦政办〔2007〕11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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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7-07-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养殖用海普查清理登记和专项执法工作方案的通知
钦政办〔2007〕114号
钦南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及驻钦各有关单位:
《钦州市养殖用海普查、清理、登记和专项执法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七月四日
钦州市养殖用海普查、清理、登记
和专项执法工作方案
根据国家海洋局《关于集中开展养殖用海普查登记和专项执法工作的通知》(国海管字〔2007〕324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养殖用海管理,规范海域使用秩序,确保我市养殖用海普查、清理、登记和专项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范围、内容
(一)普查。对全市所有养殖用海逐个进行普查,以宗海为单元,进行实地调查、测量定位,每个养殖用海项目都要填写《养殖用海项目普查情况表》和《宗海位置草图》,按区、镇、村记录在册;
(二)清理和专项执法。对无偿用海、无证用海、超面积用海、擅自改变海域用途、到期后不按规定拆除用海设施和构筑物等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对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养殖用海,限期缴纳海域使用金,办理海域使用权证书。对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立案查处,并根据实际养殖情况,限期撤离。
(三)登记。符合办理海域使用手续的养殖用海,依法确权,登记办证。
二、时间安排
从2007年7月至2007年12月止。
三、组织机构
成立钦州市养殖用海普查清理登记和专项执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协调工作。组长由常务副市长杨海空担任,副组长由刘权(市政府副秘书长)、梁声余(市委政法委副书记)、林志勇(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局长)、洪家明(市海洋局局长)担任,市委政法委、财政局、公安局、边防支队、司法局、海洋局、水产畜牧兽医局、钦南区政府、钦州港区管委、三娘湾管理区管委各1名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海洋局。
钦南区政府、钦州港区管委、三娘湾管理区管委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制订工作方案,组织开展本辖区养殖用海普查、清理、登记和专项执法工作。钦南区政府负责尖山、康熙岭、龙门、大番坡、东场、那丽辖区近岸海域;钦州港区管委负责大榄坪、七十二泾、金鼓江等海域;三娘湾管理区管委负责犀牛脚镇辖区近岸海域。
四、工作经费
工作经费由市财政在海域使用金中统一安排,各辖区政府拟订经费预算方案,报市财政核拨,以保障工作顺利开展。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级相关区人民政府(管委)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养殖用海普查、清理、登记和专项执法工作,将此作为推进我市“大港口、大工业、大旅游”三大建设目标的重要内容来抓,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建设和谐海洋的重要举措,周密部署,认真落实,务求实效。
(二)认真落实责任制。养殖用海普查、清理、登记和专项执法工作要形成政府(管委)负责,海洋、水产等有关部门及镇、村配合、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格局。要抽调专门的人员,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制,确保工作落到实处。要结合本辖区养殖用海情况,选择重点海区作为工作突破口,先急后缓,逐步推进,确保按时按质完成普查、清理、登记和专项执法工作任务
(三)加强指导,督促检查。各区人民政府(管委)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普查、清理、登记和专项执法工作的指导,加强信息沟通,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
附件:1.钦州市养殖用海普查、清理、登记和专项执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养殖用海项目普查情况表
3.宗海位置草图
4.案件查处情况一览表
附件1
钦州市养殖用海普查、清理、登记和
专项执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杨海空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刘权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张创智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梁声余市委政法委副书记
林志勇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局长
洪家明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市海洋局局长
成员:黄勇市公安局副局长
张越滨市司法局副局长
吴钱仁市边防支队副支队长
褚之宜市财政局副局长
庞子程市水产畜牧兽医局纪检组长
颜昌平钦南区政府副区长
梁波钦州港经济开发区管委副主任
林继培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副主任
梁荣好市海洋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梁荣好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覃波忠、李鹏飞、文齐南、符复扬、杨建邦、温忠发同志担任。办公室设在市海洋局,联系电话:2850018。
养殖用海项目普查情况表下载:
钦政办114号附件.doc
附件2
养殖用海项目普查情况表
普查编号:号普查日期:年月日
宗海情况养殖主体○专业渔民○非专业渔民○联合体○村委会○科研、事业单位○养殖公司
使用个人○本地渔民○外地渔民○非渔民
使用单位法人
海籍或位置编号:面积亩海洋功能区划:○符合○不符合岸线类型:○粉砂淤泥质○基岩○砂砾质
持证情况海域使用权证○有○无养殖证○有○无
编号:编号:
取得方式○申请审批发证时间年○招标、拍卖取得时间年
用海期限年用海期限年
○承包承包期限年○习惯用海
已用海时间年
发包单位
养殖情况养殖方式○底播○筏式○网箱○池塘○其它从业人员人
投资金额元/亩·年平均纯收益元/亩·年平均
缴费情况缴费项目○承包费○乡统筹费○村提留费○集资○渔业资源增值保护费○其他
共上缴费用元/亩·年
增值保护费元/亩·年收费单位○村○镇○县○市○省○公司
海域使用金元/亩·年征收部门○村○镇○县○市○省○公司
发包情况发包主体○村委会○联合体○养殖公司○其他
发包主体名称
发包面积亩发包费元/亩·年海域使用权证○有亩
海域使用权证○无亩
共发包宗数宗本地渔民宗外地渔民宗非渔民宗承包人海域使用权证○有○无
养殖证○有○无
发包截止时间年月
备注
填表人签名审核人签名单位盖章
填表说明:1.以宗海或一个用海单元为普查对象填写“宗海情况”栏;发包海域的,以一个发包主体为普查对象,除填写“宗海情况”栏外,再填写“发包情况”栏。2.专业渔民是指户籍属于专业渔业乡(镇)、村、组,没有土地或人均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土地不足0.1亩,长期从事渔业生产活动,渔业纯收入占家庭纯收入总额的60%以上的渔民。3.在“○”上划“√”。4.取得方式中的发证时间,指发放海域使用权证的时间。5.该普查表不作为执法查处的依据。
附件3
宗海位置草图
海籍或位置编号
文字描述宗海位置
宗海位置图
四至坐标
15
26
37
48
绘图人概略比例尺1∶
附件4
案件查处情况一览表
序号案由行政处罚决定内容案件执行情况
注:“案由”包括受处罚人和案件性质两部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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