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08〕5号和冀政〔2008〕90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文号:石政发〔2008〕70号
颁布日期:2008-12-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石政发〔2008〕70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08〕5号和冀政〔2008〕90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和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08〕5号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政〔2008〕90号)文件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06〕6号)规定的各项税收政策继续有效,审批截止日期为2008年底,2009年以后的税收政策按国家规定执行。

二、石政发〔2006〕6号和石政发〔2007〕52号文件规定的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创业补助政策审批截止到2008年底。

三、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范围。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一)“4050”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就业转失业后未实现就业的人员(年龄计算日期截止到2007年12月31日)。

(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家庭中一名成员。

(三)失地又失业的农民家庭成员。是指因城镇公共建设,由国土资源部门统一征地而丧失土地的农民家庭中,处于法定劳动年龄内并参加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

(四)残疾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处于法定劳动年龄内且进行了失业登记未实现就业的人员。

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中被确定为“就业困难对象”且在享受扶持期限内的人员,继续享受相关扶持政策,享受期满三年的人员,将不再重新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四、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和管理。

(一)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需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居民身份证》和社区出具的证明,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提出申请,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经核实公示后,报县(市)、区级劳动保障部门认定。认定单位需要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加注“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志,就业困难人员据此享受相关部门提供的就业援助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

(二)被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应积极参加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组织的培训或招聘活动,并按照要求定期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履行就业或失业状态登记手续。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3次推荐上岗,本人无正当理由不愿与用人单位洽谈的;用人单位已决定聘用,因本人原因不愿就业的;超过半年未按规定到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申报其就业或失业状况的;本人自愿放弃就业要求的,不再作为就业困难人员。

(三)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对辖区内新产生的就业困难人员,要及时予以核实和申请认定、更新相关台帐和数据库。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依托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对就业困难人员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

五、鼓励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劳动合同期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按原标准执行。

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自2009年1月1日起,对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及新招用人员要签订就业援助协议,就业援助协议实行一年一签,协议期限最长3年,在协议期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其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可延长到法定退休年限。

六、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镇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初次参加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指定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其中:对享受低保的,给予全额补贴;对其他人员给予60%的补贴。

七、加强对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各县(市)、区要依托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一步完善零就业家庭申报认定制度,规范审核认定程序,建立专门台帐,及时接受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申请,确保产生一户,援助一户,消除一户,稳定一户,动态为零。

八、为提高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的稳定性,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当年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实际缴纳额的60%,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九、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切实加强对《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和使用的管理,要对《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年检,并将通过年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情况录入微机,确保一人、一证、一码,并定期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相关信息。

《就业失业登记证》采用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失业人员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各类人员享受政策后,政策执行部门和就业服务机构,要及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标注落实政策的内容、金额、部门、时间等。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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