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1991年国库券条例(已失效)

颁布单位:国务院文号:
颁布日期:1991-03-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1991年国库券条例

1991年3月29日,国务院

第一条为了集中社会资金,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决定发行1991年国库券。

第二条国库券的发行对象是:公民个人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国库券发行的数额为100亿元。

第四条国库券本金的偿还期为3年,从1994年7月1日起一次偿还。

第五条国库券的年利率为10%。

国库券从当年7月1日起计息,国库券利息在偿还本金时一次付给,不计复利。

第六条国库券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票面额分为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5种。

第七条国库券从当年4月15日开始发行,10月15日结束。

第八条国库券发行实行认购的办法。公民个人和个体工商户按收入的一定比例认购,并应当按期完成认购任务。

第九条国库券的发行和还本付息事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银行、财政、邮政部门多渠道办理。

第十条国库券可以在国家指定的交易场所办理转让,但不得作为货币流通。国库券转让的具体事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发行国库券筹集的资金,由国务院统一安排使用。

第十二条对伪造国库券或者破坏国库券信誉者,依法惩处。

第十三条购买国库券的利息收入享受免税待遇。

第十四条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办法由财政部制定。

第十五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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