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0-06-0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规章 |
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河北、天津、山东、江苏、上海、浙江、福建、广东、广西、海南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海洋厅(局):
为加强和规范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无居民海岛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规定,我们制定了《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二○一○年六月七日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无居民海岛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制度。
单位和个人利用无居民海岛,应当经国务院或者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未足额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海洋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是指国家在一定年限内出让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由无居民海岛使用者依法向国家缴纳的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价款,不包括无居民海岛使用者取得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应当依法缴纳的其他相关税费。
第三条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可以通过申请审批方式出让,也可以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其中,旅游、娱乐、工业等经营性用岛有两个及两个以上意向者的,一律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未经批准,无居民海岛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不得改变海岛用途和用岛性质。
第四条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实行最低价限制制度。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最低价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根据无居民海岛的等别、用岛类型和方式、离岸距离等因素,适当考虑生态补偿因素确定,并适时进行调整。
无居民海岛的等别划分、用岛类型界定和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最低价标准分别参见附件1、附件2和附件3。
第五条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价款不得低于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最低价。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最低价的计算公式为: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最低价=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面积×使用年限×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最低价标准
公式中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面积以无居民海岛使用批准文件确定的开发利用面积为准。
第六条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前应当由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出让价款进行预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政府决策的参考依据。有关评估管理规定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由省级以上海洋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征收。
第八条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实行中央地方分成。其中20%缴入中央国库,80%缴入地方国库。地方分成的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市、县级之间的分配比例,由沿海各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纳入一般预算管理,主要用于海岛保护、管理和生态修复。
第二章征收
第十条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按照批准的使用年限实行一次性计征。
应缴纳的无居民海岛使用金额度超过1亿元的,无居民海岛使用者可以提出申请,经批准用岛的海洋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可以在3年时间内分次缴纳。
分次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首次缴纳额度不得低于总额度的50%。在首次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后,由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海洋主管部门依法颁发无居民海岛使用临时证书;全部缴清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后,由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海洋主管部门依法换发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
无居民海岛使用者申请分次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申请和批准程序,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免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申请和核准程序执行。
第十一条国务院批准用岛的,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由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用岛的,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由海岛所在地省级海洋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第十二条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实行就地缴库办法。
省级以上海洋主管部门征收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应当向无居民海岛使用者开具《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缴款通知书》,通知无居民海岛使用者按照有关要求,填写,“一般缴款书”,在无居民海岛所在市、县就地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省级以上海洋主管部门应将《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缴款通知书》以及“一般缴款书”第四联复印件报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备查。填写“一般缴款书”时,“财政机关”填写“财政部门”,“预算级次”填写“中央地方分成”,“收款国库”填写实际收纳款项的国库名称,“备注”栏注明中央地方分成比例。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缴款通知书》应当明确用岛面积、适用的征收等别、征收标准、应缴纳的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数额、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期限、缴库方式、适用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等相关内容。无居民海岛使用者应当在收到《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缴款通知书》一个月之内,按要求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收入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0708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收入”(新增),并下设01目“中央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收入”和02目“地方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收入”。
第十三条无居民海岛使用者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按日加收1‰的滞纳金。
滞纳金随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按规定分成比例和科目一并缴入相应级次国库。
第三章免缴
第十四条下列用岛免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
(一)国防用岛;
(二)公务用岛,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承担公共事务管理任务的单位依法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责的用岛;
(三)教学用岛,指非经营性的教学和科研项目用岛;
(四)防灾减灾用岛;
(五)非经营性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用岛,包括非经营性码头、桥梁、道路建设用岛,非经营性供水、供电设施建设用岛,不包括为上述非经营性基础设施提供配套服务的经营性用岛;
(六)基础测绘和气象观测用岛;
(七)国务院财政部门、海洋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公益事业用岛。
第十五条免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应当依法申请并经核准。
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项目用岛,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缴款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提出免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书面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一)申请人申请免缴国务院审批项目用岛应缴的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应当分别向国务院财政、海洋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申请人申请免缴省级人民政府审批项目用岛应缴的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应当分别向项目所在地的省级财政、海洋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六条申请人申请免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应当提交下列相关资料:
(一)免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书面申请,包括免缴理由、免缴金额、免缴期限等内容;
(二)能够证明项目用岛性质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省级以上财政、海洋主管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国务院财政、海洋主管部门原则上应当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60日内,由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对免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合法性提出初审意见,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海洋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批复申请人。
省级财政、海洋主管部门原则上应当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60日内,由省级海洋主管部门对免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合法性提出初审意见,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海洋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批复申请人。
第十八条经依法核准免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用岛项目,申请转让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或者改变海岛用途和用岛性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履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免缴申请和报批手续。
第十九条省级以上财政、海洋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权限核准免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核准免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
第四章使用
第二十条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具体使用范围如下:
(一)海岛保护。包括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保护、无居民海岛自然资源保护和特殊用途海岛保护,即保护海岛资源、生态,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和国防安全。
(二)海岛管理。包括各级政府及其海岛管理部门依据法律及法定职权,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和技术等措施对海岛保护和合理利用进行的管理和监督。
(三)海岛生态修复。包括依据生态修复方案,通过生物技术、工程技术等人工方法对生态系统遭受破坏的海岛进行修复,并对修复效果进行追踪的工作。
(四)省级以上财政、海洋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二十一条当年缴入国库的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由财政部门在下一年度支出预算中安排使用。
第二十二条中央分成的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支出预算,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关于部门预算管理的规定进行编报、审核和下达;地方分成的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支出预算,按照本地区关于部门预算管理的规定执行。中央分成的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在用于中央本级支出有结余时,可以视情况安排补助地方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支出预算,或者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统筹安排。
第二十三条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资金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支出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20类02款17项“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支出"科目(新增)。
第二十四条无居民海岛使用金项目资金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分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严禁将无居民海岛使用金项目资金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助、赞助、投资等。
第二十五条跨年度执行的项目在项目未完成时形成的年度结转资金,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项目因故终止的,结余资金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关于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各级财政、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情况的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情况的专项检查。
第二十七条拒不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由依法颁发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的海洋主管部门无偿收回无居民海岛使用权。
第二十八条无居民海岛使用金项目承担单位未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海洋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将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按原拨款渠道退回批准预算的财政部门,并给予5年内不得申请无居民海岛使用金项目的处理。
第二十九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不按规定征收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
(二)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核准免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
(四)申请人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弄虚作假,骗取免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
(五)截留、挤占、挪用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沿海地区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海洋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具体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并报国务院财政、海洋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无居民海岛等别划分
2.无居民海岛用岛类型界定
3.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最低价标准
附件1:
无居民海岛等别划分
一等:
上海:宝山区浦东新区
山东:青岛市(市北区市南区四方区)
福建:厦门市(湖里区思明区)
广东:广州市(番禺区黄埔区萝岗区南沙区)深圳市(宝安区福田区龙岗区南山区盐田区)
二等:
上海:奉贤区金山区
天津:滨海新区
辽宁: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岗区中山区)
山东:青岛市(城阳区黄岛区崂山区李沧区)
浙江:宁波市(海曙区江北区江东区)温州市(龙湾区鹿城区)
福建:泉州市丰泽区厦门市(海沧区集美区)
广东:东莞市汕头市(潮阳区澄海区濠江区金平区龙湖区)中山市珠海市(斗门区金湾区香洲区)
三等:
上海:崇明县
辽宁:大连市甘井子区营口市鲅鱼圈区
河北:秦皇岛市(北戴河区海港区)
山东: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龙口市蓬莱市日照市(东港区岚山区)荣成市威海市环翠区烟台市(福山区莱山区芝罘区)
浙江:宁波市(北仑区鄞州区镇海区)台州市(椒江区路桥区)舟山市定海区
福建:福清市福州市马尾区晋江市泉州市(洛江区泉港区)石狮市厦门市(同安区翔安区)
广东:惠东县惠州市惠阳区江门市新会区茂名市茂港区汕头市潮南区湛江市(赤坎区麻章区坡头区霞山区)
海南:海口市(龙华区美兰区秀英区)三亚市
四等:
辽宁:长海县大连市(金州区旅顺口区)葫芦岛市(连山区龙港区)绥中县瓦房店市兴城市营口市(西市区老边区)
河北:秦皇岛市山海关区
山东:莱州市乳山市文登市烟台市牟平区
江苏:连云港市连云区
浙江:慈溪市海盐县平湖市嵊泗县温岭市玉环县余姚市乐清市舟山市普陀区
福建:长乐市惠安县龙海市南安市
广东:恩平市南澳县汕尾市城区台山市阳江市江城区
广西:北海市(海城区银海区)
五等:
辽宁:东港市盖州市普兰店市庄河市
河北:抚宁县滦南县唐海县唐山市丰南区乐亭县
山东:长岛县东营市(东营区河口区)海阳市莱阳市潍坊市寒亭区招远市
江苏:大丰市东台市海安县海门市启东市如东县南通市通州区
浙江:岱山县洞头县奉化市临海市宁海县瑞安市三门县象山县
福建:连江县罗源县平潭县莆田市(城厢区涵江区荔城区秀屿区)漳浦县
广东:电白县海丰县惠来县揭东县雷州市廉江市陆丰市饶平县遂溪县吴川市徐闻县阳东县阳西县
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防城港市(防城区港口区)钦州市钦南区
海南:澄迈县儋州市琼海市文昌市
六等:
辽宁:大洼县凌海市盘山县
河北:昌黎县海兴县黄骅市
山东:昌邑市广饶县垦利县利津县寿光市无棣县沾化县
江苏:滨海县赣榆县灌云县射阳县响水县
浙江:苍南县平阳县
福建:东山县福安市福鼎市宁德市蕉城区霞浦县仙游县云霄县诏安县
广西:东兴市合浦县
海南:昌江县东方市临高县陵水县万宁市乐东县
我国管辖的其他区域的海岛
附件2:
无居民海岛用岛类型界定
类型
编码类型
名称界定
1填海连岛用岛指通过填海造地等方式将海岛与陆地或者海岛与海岛连接起来的行为用岛。
2土石开采用岛指以获取无居民海岛上的土石为目的的用岛。
3房屋建设用岛指在无居民海岛上建设房屋以及配套设施的用岛。
4仓储建筑用岛指在无居民海岛上建设用于存储或堆放生产、生活物资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岛。
5港口码头用岛指占用无居民海岛空间用于建设港口码头的用岛。
6工业建设用岛指在无居民海岛上开展工业生产及建设配套设施的用岛。
7道路广场用岛指在无居民海岛上建设道路、公路、铁路、桥梁、广场、机场等设施的用岛。
8基础设施用岛指在无居民海岛上建设除交通设施以外的用于生产生活的基础配套设施的用岛。
9景观建筑用岛指以改善景观为目的在无居民海岛上建设亭、塔、雕塑等建筑的用岛。
10游览设施用岛指在无居民海岛上建设索道、观光塔台、游乐场等设施的用岛。
11观光旅游用岛指在无居民海岛上开展不改变海岛自然状态的旅游活动的用岛。
12园林草地用岛指通过改造地形、种植树木花草和布置园路等途径改造无居民海岛自然环境的用岛。
13人工水域用岛指在无居民海岛上修建水库、水塘、人工湖等用岛。
14种养殖业用岛指在无居民海岛上种植农作物、放牧养殖禽畜或水生动植物的用岛。
15林业用岛指在无居民海岛上种植、培育林木并获取林产品的用岛。
附件3: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最低价标准
单位:元/公顷•年
无居民
海岛
等别离岸距离
(km)
用岛类型≤0.3﹥0.3,≤2﹥2,≤8﹥8,≤25﹥25
一等填海连岛用岛2400002000001200004000020000
土石开采用岛120000100000600002000010000
房屋建设用岛720006000036000120006000
仓储建筑用岛20000166671000033331667
港口码头用岛1600013333800026671333
工业建设用岛1800015000900030001500
道路广场用岛6000500030001000500
基础设施用岛550045832750917458
景观建筑用岛10000833350001667833
游览设施用岛11000916755001833917
观光旅游用岛300025001500500250
园林草地用岛400033332000667333
人工水域用岛450037502250750375
种养殖业用岛200016671000333167
林业用岛100083350016783
二等填海连岛用岛180000150000900003000015000
土石开采用岛900007500045000150007500
房屋建设用岛54000450002700090004500
仓储建筑用岛1500012500750025001250
港口码头用岛1200010000600020001000
工业建设用岛1350011250675022501125
道路广场用岛450037502250750375
基础设施用岛412534382063688344
景观建筑用岛7500625037501250625
游览设施用岛8250687541251375688
观光旅游用岛225018751125375188
园林草地用岛300025001500500250
人工水域用岛337528131688563281
种养殖业用岛15001250750250125
林业用岛75062537512563
三等填海连岛用岛139200116000696002320011600
土石开采用岛696005800034800116005800
房屋建设用岛41760348002088069603480
仓储建筑用岛11600966758001933967
港口码头用岛9280773346401547773
工业建设用岛10440870052201740870
道路广场用岛348029001740580290
基础设施用岛319026581595532266
景观建筑用岛580048332900967483
游览设施用岛6380531731901063532
观光旅游用岛17401450870290145
园林草地用岛232019331160387193
人工水域用岛261021751305435218
种养殖业用岛116096758019397
林业用岛5804832909748
四等填海连岛用岛1008008400050400168008400
土石开采用岛50400420002520084004200
房屋建设用岛30240252001512050402520
仓储建筑用岛8400700042001400700
港口码头用岛6720560033601120560
工业建设用岛7560630037801260630
道路广场用岛252021001260420210
基础设施用岛231019251155385193
景观建筑用岛420035002100700350
游览设施用岛462038502310770385
观光旅游用岛12601050630210105
园林草地用岛16801400840280140
人工水域用岛18901575945315158
种养殖业用岛84070042014070
林业用岛4203502107035
五等填海连岛用岛600005000030000100005000
土石开采用岛30000250001500050002500
房屋建设用岛1800015000900030001500
仓储建筑用岛500041672500833417
港口码头用岛400033332000667333
工业建设用岛450037502250750375
道路广场用岛15001250750250125
基础设施用岛13751146688229115
景观建筑用岛250020831250417208
游览设施用岛275022921375458229
观光旅游用岛75062537512563
园林草地用岛100083350016783
人工水域用岛112593856318894
种养殖业用岛5004172508342
林业用岛2502081254221
六等填海连岛用岛40800340002040068003400
土石开采用岛20400170001020034001700
房屋建设用岛1224010200612020401020
仓储建筑用岛340028331700567283
港口码头用岛272022671360453227
工业建设用岛306025501530510255
道路广场用岛102085051017085
基础设施用岛93577946815678
景观建筑用岛17001417850283142
游览设施用岛18701558935312156
观光旅游用岛5104252558543
园林草地用岛68056734011357
人工水域用岛76563838312864
种养殖业用岛3402831705728
林业用岛170142852814
注:离岸距离,指无居民海岛离大陆海岸线(含海南岛海岸线)的距离。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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