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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广西防城港核电厂3、4号机组厂址选择审查意见书
| 颁布单位:国家核安全局 | 文号:国核安发[2015]112号 |
|---|---|
| 颁布日期:2015-06-0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广西防城港核电厂3、4号机组厂址选择审查意见书
广西防城港核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呈报〈防城港核电厂3、4号机组厂址安全分析报告〉的函》(桂防核函〔2014〕97号)收悉。
根据《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核安全相关法规,我局对你公司提交的文件进行了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广西防城港核电厂3、4号机组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光坡镇,拟建两台华龙一号机型压水堆核电机组。经审查,针对拟建堆型和机组数量,在厂址方面未发现不能满足相关核安全法规的问题,该厂址是可以接受的。
二、你公司在后续工作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落实地基沉降监测方案,相关参数反馈到施工设计中。
(二)继续关注钦州港西航道的规划实施,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必要时开展西航道扩建规划的安全性评价,并对通行船舶加强管控。
三、你公司在开展3、4号核电机组建设准备工作中,应遵守相关核安全法规及厂址审查过程中的承诺,并跟踪厂址条件变化情况,如发现与厂址安全分析报告不一致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我局报告。
国家核安全局
2015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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