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2年粮油加工业重点企业半年报统计工作的补充通知
关于做好2012年粮油加工业重点企业半年报统计工作的补充通知
| 颁布单位:国家粮食局 | 文号:司便函发展〔2012〕10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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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5-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做好2012年粮油加工业重点企业半年报统计工作的补充通知
司便函发展〔2012〕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中国中纺集团公司,各有关粮油加工重点企业:
根据《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11年度粮油加工业统计工作的通知》(国粮办展〔2011〕183号)文件要求,在连续开展2009-2011年粮油加工业重点企业半年报工作的基础上,我局继续对全国粮油加工重点企业开展2012年上半年生产情况统计调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计对象
粮油加工重点企业指年加工能力10万吨及以上(即日处理粮油原料400吨及以上)的粮油加工企业及各大型粮油加工企业集团。
二、统计数据填报
粮油加工业重点企业半年报实行网上填报,直接登录国家粮食局政府网站(www.chinagrain.gov.cn),通过“粮油加工业统计网上直报系统”链接进入半年报填报页面。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须及时告知辖区内企业登录用户名和密码。
三、统计指标修订情况
1、根据《大米》新国家标准,大米产品增加3项指标“优质一级大米”、“优质二级大米”和“优质三级大米”3个指标。
2、玉米深加工产品细分修改为:“食用淀粉”、“工业或药用淀粉”、“变性淀粉”、“淀粉糖”、“多元醇”、“氨基酸”、“其它发酵产品”7项,酒精类产品中增加“医用酒精”1项指标。
3、主要原料年消费细分增加“其它”原料类型1项指标。
四、报送时间和方式
各重点企业应在7月15日前报送《半年报表》,统计时点截至到6月30日24时,填写2012年的1月1日至6月30日发生的相关数据。本年度新增的重点企业,还需填报去年同期发生的相关数据。
五、报送要求
(一)各省(区、市)粮食局和中央企业按照2011年上半年半年报报送程序,于7月20日前将本地《粮油加工业上半年报统计分析报告》,以电子和书面形式报送我局流通与科技发展司,要求简明扼要,突出本地运行特点。
(二)各省(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及时部署,加强数据审核,提高数据质量。
联系人:夏丹萍温朝晖
联系电话:010-63906837/6903
传真:010-63906932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北里甲11号国宏大厦C座
邮编:100038
信息系统网络技术支持:中华粮网
联系电话:0371-68085236
附件:粮油加工业重点企业生产情况半年报表
http://www.chinagrain.gov.cn/n16/n1077/n447016/4783237.html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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