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柳湾遗址保护规划编制立项的批复
关于柳湾遗址保护规划编制立项的批复
|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5-04-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柳湾遗址保护规划编制立项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5〕1427号
青海省文化和新闻出版厅:
你厅《关于柳湾遗址保护规划立项的请示》(青文新物〔2014〕75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柳湾遗址保护规划编制立项。
二、保护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应从保护柳湾遗址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出发,进一步加强遗址保护现状等专项评估和研究,科学分析影响遗址和周边环境安全的主要自然和人为因素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具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
(二)应指导专业考古研究机构抓紧开展系统的考古调查、勘探工作和有针对性的主动性考古发掘工作,进一步搞清柳湾遗址的范围、布局和内涵,特别是注意遗址和墓葬不同阶段遗存之间的联系和对应关系,并加强已有考古资料的整理和研究工作,为规划编制提供科学依据。
(三)应突出遗址及其周边环境的整体保护,根据遗存分布特点和保护管理需要科学确定规划范围和划定保护区划,制定相应的保护、管理要求和控制指标,通过规划手段有效缓解遗址保护所面临的压力。同时,遗址展示规划应注意发挥柳湾遗址的特点,凸显其在甘青彩陶上的优势,并合理构架展示布局和重要节点。
三、请你厅指导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具有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联合专业考古研究机构,根据上述意见,并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的有关规定,做好柳湾遗址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
四、规划编制完成并经你厅初审同意后,请将规划文本、图纸(一式二份)及相应的电子文档等报我局审批。
五、请你厅指导地方人民政府做好柳湾遗址的保护工作,建立专门管理机构,加强日常巡查和监测,确保文物安全。
此复。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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