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寨人民公社旧址保护规划编制立项的批复
关于大寨人民公社旧址保护规划编制立项的批复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5-03-04 |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大寨人民公社旧址保护规划编制立项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5〕406号 山西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审批昔阳县大寨人民公社旧址文物保护规划大纲的请
关于大寨人民公社旧址保护规划编制立项的批复
|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5-03-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大寨人民公社旧址保护规划编制立项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5〕406号
山西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审批昔阳县大寨人民公社旧址文物保护规划大纲的请示》(晋文物[2014]4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同意大寨人民公社旧址保护规划编制立项。
二、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深化旧址历史价值评估,特别是其在人民公社发展历程中发挥的重要作用。
(二)加强对旧址本体与环境面临问题的分析评估,提出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
(三)突出旧址本体与周边环境的整体保护。加强周边环境历史格局的研究,通过规划控制周边建设,保护旧址及其周边历史环境。
(四)深化展示利用规划,统筹协调文物保护与展示利用的关系,充分发挥旧址的爱国主义教育作用。
(五)充分考虑文物展示和价值阐释的需要,客观预估旅游人数,在科学确定游客承载量的基础上规划旅游开发内容。
(六)补充规划范围定量数据,补充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的具体面积及相关图纸。
(七)进一步明确取费计算公式,适当核减规划编制经费。
三、请你局指导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具有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的有关规定,做好大寨人民公社旧址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
四、规划编制完成并经你局初审同意后,请将规划文本、图纸及相应的电子文档等报我局审批。
此复。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3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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