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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质检总局关于进口荷兰鲜梨植物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 颁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10-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检总局关于进口荷兰鲜梨植物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2014年第112号
根据我国专家对荷兰鲜梨的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结果,经中荷两国检验检疫部门协商,双方于2014年5月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荷兰王国经济部关于荷兰鲜梨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根据该议定书内容,经实地考察确认,现正式发布《进口荷兰鲜梨植物检验检疫要求》(见附件),允许进口符合条件的荷兰鲜梨。
附件:进口荷兰鲜梨植物检验检疫要求
质检总局
2014年10月24日
公告112号-附件.doc
http://www.aqsiq.gov.cn/xxgk_13386/jlgg_12538/zjgg/2014/201410/P020141031363585190519.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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