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中国历史文化名村查济保护规划的批复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中国历史文化名村查济保护规划的批复
| 颁布单位:安徽省人民政府 | 文号:皖政秘〔2016〕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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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6-02-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中国历史文化名村查济保护规划的批复
皖政秘〔2016〕21号
宣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批准中国历史文化名村査济保护规划的请示》(宣政〔2015〕24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中国历史文化名村査济保护规划》(以下简称《保护规划》)。
二、要高度重视历史文化名村保护工作,充分发挥《保护规划》的综合调控作用,有效保护和利用历史文化遗存,发掘和继承传统文化内涵,统筹推进历史文化名村保护与村庄发展建设,努力实现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协调统一。
三、遵循全面保护与重点保护相结合的原则,按照规划确定的保护层次和范围,完善政策措施,依法实施管理,切实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加强历史文化名村格局保护,明确钟秀门、石柱门、如松塔、青山塔等“四门三塔”和许溪路、瑞道路、钱宝街、九狮巷、长生巷、珍宝巷等保护重点,保持丹山、由山、许溪、岑溪、石溪等山水环境特色。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严格建设项目管理,加大保护性建筑修缮力度,完善基础设施配套,努力保持村庄的传统风貌。加强对历史文化名村保护的宣传,积极营造全社会重视和支持保护工作的良好氛围。
四、宣城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指导泾县人民政府严格组织实施《保护规划》。泾县人民政府要健全保护机制,强化日常监管,切实做好历史文化名村的保护和建设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厅要加强对《保护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6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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