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巢湖市财政预算追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巢湖市财政预算追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巢政办〔2013〕9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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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8-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巢湖市财政预算追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巢湖市财政预算追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3年7月27日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3年8月14日
巢湖市财政预算追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规范理财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督法》和《安徽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预算追加资金的基本分类及管理要求
(一)市本级安排的项目资金
1、要求调增单位预算和追加资金的,需附政策依据、具体预算项目和支出明细表。
2、要求兑现上级配套资金和有关政策的,需附上级政策规定文件。
3、要求兑现招商引资政策的,需附招商协议、税收完税证、双向约束协议和行业主管部门核实后的相关资料。
4、要求落实市委、市政府已经研究决定的政策,需附市委、市政府相关文件、会议纪要或其它有效凭据。
5、要求市政府给予担保、质押的,不予受理。
6、年度预算安排的预留专项经费,没有明确到特定单位和项目的,均须履行审批手续。
7、其它特殊需要安排追加资金的项目,必须经市政府审定批准。
(二)上级追加的项目资金
1、已经明确资金数额、具体项目和使用单位的,由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2、上级追加资金需重新分配到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的,需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研究,形成意见,经市政府分管该项工作副市长同意后,联合行文执行。100万元以上的项目,需经市政府分管该项工作副市长和分管财政工作副市长共同签字后,联合行文执行。
二、预算追加审批权限及时限
(一)预算追加资金。由财政部门审核并提出意见,单项追加3万元以下的,报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市长审批;单项追加在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经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市长签批意见后,报市长审批;单项追加在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提请专题会议研究;单项追加在100万元以上的,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二)兑现招商引资等税费优惠政策。由财政部门对照相关政策审核并提出意见,30万以下的,经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市长签批意见后,报市长审批;30万元以上的,一律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上述追加资金,市政府专题、常务会议研究确定的追加项目即报即办,没有会议研究决定的追加项目每季度报批一次。
三、预算追加的其它事项
(一)因国家重大政策调整需增加(减少)财政支出的,由财政部门提出意见,经市政府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市长和市长批准后调整预算。
(二)防汛、抗旱、救灾、维稳等难以预见的应急支出,市直相关部门向市政府提出申请后,本着急事急办的原则,由财政部门审核后先行拨款,事后财政部门按程序报请市政府批准。
(三)上级新增加项目需地方配套的资金、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需增加支出的资金,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人指定事项支出的资金,财政部门及时办理。
四、市级追加资金的资金来源
市本级各类追加到部门的资金,来源于年度预算安排的预备费、预算预留专项经费及预算收入超收资金。
五、资金监督管理
审计部门要对预算安排的建设类项目资金和追加资金实行审计。财政部门要强化监督职能,对当年追加的项目资金,除审计部门已经审计的项目外,实行跟踪问效,随机检查面不得低于30%。凡是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予以追缴收回,构成违法违纪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财政部门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预算超收安排支出定期按有关规定程序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六、其他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本办法中有关数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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