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市推行城乡低保听证制度的通知
关于在全市推行城乡低保听证制度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巢政办〔2012〕15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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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9-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在全市推行城乡低保听证制度的通知
巢政办〔2012〕15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提升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管理服务水平,增强低保申请审核程序的透明度,确保低保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做到不错保,不漏保,杜绝“关系保”、“人情保”,扩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决策权,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推行“城乡低保听证”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低保听证的内容及程序
(一)听证对象
1、新申请低保待遇的家庭;
2、年审时的全部在册低保户;
3、有举报或群众反映较大的在保户;
(二)听证会的组织实施
听证方案由村(居)制定,经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听证对象所在的村(居)组织、管理、实施,听证结果作为村(居)城乡低保审批的初审意见。
(三)听证人员的组成
听证会组成人员一般在15人以上,原则上为单数,具体人数由各村(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乡镇、街道包村干部、民政干部和村(居)民组长必须参加,其它成员由村民代表、村(居)委会成员、辖区民警、辖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相关人员组成,辖区内村民均可参加旁听,如果听证会组成人员与申请人有亲属或其他利益、利害关系,应予回避。
(四)听证时间的确定
村(居)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听证会的召开时间,在听证会举行的5日前,应将听证的具体时间、地点通知相关人员,并在村(居)务公开栏公布。
(五)听证程序
1、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和听证会纪律,介绍听证会组成人员,宣读低保相关政策及享受低保待遇家庭的基本条件。主持人由村(居)委主任担任。
2、申请人陈述家庭的困难情况及申请理由。
3、村(居)低保工作人员汇报入户调查、邻里走访情况。
4、听证会组成人员向申请人和低保员提问,参加旁听人员一般不参加听证会的质证和辩论,经主持人指定,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就指定的内容发言。
5、申请人场外回避。
6、听证会成员讨论后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当场进行唱票统计,听证会讨论结果超过半数方可进入第一次公示,由主持人当场告知申请人。
7、申请人对听证会结果不服,可向所在村(居)提出二次听证请求,村(居)接收到二次听证请求后,要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等实际情况进行再次调查取证,并组织相关人员在适当时间进行二次听证。二次听证没有通过的当年内不再组织听证。
(六)其它
1、听证会要制作详细笔录,并经听证成员审核无误后签字,交村(居)低保工作人员存档。
2、为维护申请人的隐私与尊严,听证会成员不可询问与听证内容无关的问题。
二、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城乡低保听证制度是做好新时期城乡低保工作的重要措施,也是今年我市城乡低保工作的重点,各乡镇、街道要成立低保听证组织,乡镇、街道分管领导担任第一责任人,包村干部、民政干部为责任人,指导各村(居)低保听证工作,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程序开展。
(二)集中培训,广泛宣传。各乡镇、街道要对基层工作人员及相关听证人员做好集中培训工作,使听证人员熟知低保政策,加大对低保政策的宣传力度,使之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三)严格听证,张榜公示。所有新申请低保户、有争议的或者是接到举报的在保户以及年审时的三类在保户,都要在入户调查取证核实的基础上,举行听证。听证结果要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凡是没有经过入户调查、听证评议及公示的低保申请,将一律不予审批。
(四)严明纪律,强化责任。在听证过程中,如果发现听证会成员有违规或舞弊行为的,经调查核实后,取消其听证成员资格,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低保申请对象如果隐瞒事实,采取虚报伪造材料手段,申请享受城乡低保的,经核实后,将下发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当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五)汇总数据,及时上报。各乡镇、街道要将各听证对象的票决结果存入低保户档案,将各村(居)听证会召开的时间、参加人员,被听证人员的人数、听证结果的情况按季统一汇总,上报市民政局备案。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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