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婚前保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婚前保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卫生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10-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婚前保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卫生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厅直属各医疗卫生单位,福建医大、中医药大学各附属医院: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婚前保健工作,确保服务质量,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卫生部《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组织制定《福建省婚前保健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福建省婚前保健工作规范(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婚前保健工作,向群众提供优质保健服务,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卫生部《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福建省婚前保健工作规范(试行)》。
一、婚前保健内容
婚前保健服务是依法准入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以下简称“婚检机构”)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前进行的婚前卫生指导、婚前卫生咨询和婚前医学检查(男性60岁以上,女性55岁以上可以不参加婚前医学检查)。
(一)婚前卫生指导
婚前卫生指导是通过多种形式,主动为每一对准备结婚的男女进行以生殖健康为核心、与结婚、生育及预防出生缺陷等有关的保健知识健康教育,以减少疾病遗传、发生和传播,提高生殖健康水平。
1.婚前卫生指导内容
(1)有关性卫生的保健和教育;
(2)新婚避孕知识及计划生育指导;
(3)影响婚育的有关疾病的基本知识;
(4)遗传性疾病的基本知识;
(5)受孕前的准备和环境、疾病对后代的影响等孕前保健知识;
(6)孕期保健和产前筛查、诊断的有关知识;
(7)获得其他生殖健康知识的途径。
2.婚前卫生指导方法和要求
婚检机构采用宣传版面展示、提供宣传资料、播放或赠送影像材料、小讲课以及面对面讲解等方法系统地为服务对象进行形式多样的生殖健康教育。受检对象接受宣传教育时间不少于40分钟,并做好宣教效果评估,不断改进指导方法,提高宣教效果。
(二)婚前医学检查
婚前医学检查是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的医学检查。
1.婚前医学检查内容
婚前医学检查基本内容包括:询问病史、体格检查、常规辅助检查和其他根据临床需要增加的辅助检查项目。
(1)询问病史
婚检医师通过家系调查和分析,初步判断双方是否有血缘关系,如有血缘关系,应进一步明确是否属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婚检医师应了解服务对象及其家庭成员的健康状况,重点了解服务对象的既往疾病史、现病史以及所患疾病诊断、治疗和目前恢复情况等,对疑有遗传病、精神病、传染病、重要脏器和生殖系统疾病的服务对象拟定初筛方案;对疑有遗传性疾病的服务对象和家属,应收集家系发病情况,绘制家系图。
(2)体格检查
注意观察男女双方的外表体态、步态、五官、言谈举止等是否有异常表现。按照体格检查常规操作要求进行体检、男(女)生殖器官和第二性征的检查。生殖器官检查应由同性别的医师实施,对可疑发育异常者,应由两名医师诊断。
检查女性生殖器官时,应作肛腹双合诊,如需做阴道检查,应征得本人同意签字后进行。除处女膜发育异常外,严禁对其完整性进行描述。
(3)常规辅助检查项目
血常规、尿常规、阴道分泌物检查、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HBsAg)、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试验(快速血浆反应素环状卡片试验RPR)、艾滋病病毒抗体筛查(HIV)、肺结核病筛查(胸片)。
(4)其他辅助检查项目
乙型肝炎及其他病毒性肝炎血清学标志、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试验(梅毒螺旋体血凝试验TPHA或梅毒螺旋体乳胶凝集试验TPPA)、淋球菌、地中海贫血筛查、生化全套、内分泌激素、染色体、精液、影像、心电图、乳腺钼靶等检查。
2.婚前医学检查的主要疾病
(1)严重遗传性疾病: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而且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疾病。
(2)有关精神病: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3)指定传染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或处于传染期内的其他传染病。
(4)影响婚育的其他相关疾病:如重要脏器疾病和生殖系统疾病等。
3.婚前医学检查的转诊
婚前医学检查实行逐级转诊制度。对不能确诊的疑难病症,应在主检医师复查后,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转诊单,告知服务对象前往有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确诊,接诊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向原婚前医学检查机构出具书面诊断结果。原婚前医学检查机构应根据确诊结果如实填写《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并保留原始资料。
4.婚前医学检查结果和医学意见
婚前医学检查机构应向接受婚检的服务对象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并在“婚前医学检查结果”和“医学意见”栏内分别注明:
(1)检查结果为:①双方为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②一方或双方患有重度、极重度智力低下,丧失婚姻行为能力;③一方或双方患有重型精神病,丧失婚姻行为能力或在病情发作期有攻击危害行为。
医学意见:建议不宜结婚。
(2)检查结果为:①患有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②患有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③患有医学上认为应暂缓结婚的其他疾病。
医学意见:建议暂缓结婚。
(3)检查结果为:①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②)患有重要脏器功能衰竭的疾病;③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其他疾病。
医学意见:建议不宜生育。
(4)检查结果为:①患有可能终身传染的传染病(非发病期);②可能终身传染的病原体携带者;③生殖道发育异常;④重要脏器疾病及可能影响婚育的疾病。
医学意见:建议采取医学措施,尊重受检者意愿。
(5)检查结果为:未发现医学上不宜结婚的疾病。
医学意见:未发现医学上不宜结婚的情形。
(三)婚前卫生咨询
婚前卫生咨询是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师(以下简称“婚检医师”)在出具任何一种医学意见时,根据医学检查的结果及服务对象提出的具体问题进行解答,提供有针对性、科学实用的知识和信息,帮助服务对象在知情的基础上做出适宜的选择。
1.对有异常者,应先由有异常一方向对方说明情况、婚检医师征得有异常一方同意后,向婚检对象双方说明,并指导双方采取有关医学措施。
2.婚前卫生咨询内容,可根据服务对象的具体情况进行选择:
(1)婚育保健知识:提供新婚期保健、孕前保健、孕期保健等基本保健知识,帮助服务对象制定生育计划。
(2)避孕知识:提供适合新婚夫妇使用的避孕方法等信息,包括避孕原理、适应症和禁忌症、使用方法及可能发生的副作用等;帮助服务对象根据自身情况,知情选择适宜的避孕方法。
(3)对于经检查患有遗传性疾病、精神病、传染病及其他影响婚育的疾病的服务对象,提供所患疾病对婚育的影响和医疗、保健措施等信息。
3.医师在提出建议“不宜结婚”、“不宜生育”和“暂缓结婚”等医学意见时,应充分尊重服务对象双方的意愿,耐心细致讲明科学道理。
经咨询指导,男女双方应在《婚前医学检查表》上签署知情意见。
男女双方对婚前医学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
二、婚前保健工作的管理
(一)婚前保健服务机构和人员管理
1.机构管理
从事婚前保健服务的机构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其所在地设区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有效期满应重新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婚检机构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严格按照本规范的要求开展婚前保健服务工作。
2.人员管理
(1)从事婚前保健服务的人员,必须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主检医师必须取得主治医师及以上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2)男(女)婚检医师执业类别为临床,男婚检医师执业范围为外科、内科或儿科(或儿童保健),女婚检医师执业范围为妇产科(或妇女保健)。男(女)婚检医师应具有三年以上本专业临床工作经验。
(3)从事婚前保健服务的医师应取得设区市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婚前医学检查培训证明,定期参加复训、考核,按规定参加《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校验。
(4)婚前保健服务医师应具有良好的服务态度、敬业精神和一定的专业水平,遵循“严肃、亲切、认真、守密”原则,提供技术服务。
(二)婚前保健服务工作管理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协助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管理婚前保健服务工作,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培训、考核、技术指导、质量控制、信息统计等工作,并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反馈。
1.服务质量管理
建立健全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开展人员培训、业务学习、疑难病例讨论和资料统计分析等工作;加强质量控制,提高疾病诊断和医学指导意见的准确性,提高服务对象满意率。
建立转诊制度:为使服务对象能获得明确诊断和适宜的医学指导意见,应建立婚前保健服务的转诊制度,对经婚前医学检查不能确诊的对象,应按照要求逐级转诊或组织会诊。
建立随访制度:对患有影响婚育疾病的对象,应进行随访,督促落实相应的医学措施,了解婚育情况;对转诊后仍未能及时提供确诊结果的转诊对象,应进行随访并做记录。
建立质量检查制度:为提高服务质量,每月由主检医师组织一次质
2.实验室质量管理
婚前医学检查中的各项检验项目,应按检验科的规范及质量控制标准进行。检验人员应严守操作规程,出具规范的检验报告。
3.信息系统及资料管理
应建立《婚前医学检查登记本》、《异常情况随访登记表》、《不宜生育个案表》、《宣教登记本》、《转诊/会诊单》等原始本册。指定专人负责信息系统及资料的管理。按省卫生厅统计报表要求,做好信息统计、汇总、上报及反馈等工作。
4.《婚前医学检查表》、《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及婚前医学检查证明专用章的管理
(1)《婚前医学检查表》是婚前医学检查的原始记录,是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的依据,应逐项完整、认真填写,并妥善管理。
如服务对象需要,可提供《婚前医学检查表》的复印件。
(2)《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是法律规定的医学证明之一。由婚检医师填写签名,异常者由主检医师审核签名,加盖婚前医学检查专用章方可生效。
《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分两联,存根联由婚检机构存档保存,另一联交受检者,由其在结婚登记时交婚姻登记机关。
(3)《婚前医学检查表》和《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存根》等资料由婚检机构保存于专用资料室或归入档案室管理,影响婚育的特殊病例体检表应单独保管。《婚前医学检查表》,保存期一般不得少于30年。《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存根》的保存期一般不得少于15年。婚检机构应逐步以电子病例的方式保存《婚前医学检查表》和《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存根》。
(4)福建省卫生厅委托各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卫生部规定的格式统一印制《婚前医学检查表》及《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编号由各设区市统筹安排。
婚前医学检查专用章式样由卫生部统一规定,由设区市级或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刻制。
三、婚前保健服务机构基本标准
(一)婚前保健门诊要求设置
分别设置专用的男、女婚前医学检查室、咨询室、候诊室、宣教室、资料室,具有综合检验室及其他相关辅助科室。并在醒目处张贴婚前保健工作服务流程。
(二)各室配备要求
各诊室应配备消毒物品存放柜、流动水洗手设备、紫外线消毒设备、污物桶,并做到医疗废物与生活垃圾分开放置。婚检门诊区域应具有室温控制设备。
女婚检室:备有妇科检查床、诊查床、屏风、听诊器、血压计、叩诊槌、器械桌、窥阴器、手套、臀垫及棉签、试管、生理盐水、化验用品、资料柜、办公桌椅等,并有生殖器解剖挂图或模型。
男婚检室:备有诊查床、屏风、听诊器、血压计、叩诊槌、器械桌、手电筒、外生殖器检查测量用具、手套、化验用品、资料柜、办公桌椅等,并有生殖器解剖挂图或模型。
宣教室:具备有关生殖健康知识的挂图、视听设备、足够的座椅等,提供宣传折页或小册子。
咨询室:具备办公桌椅、有男女生殖器模型、图片等辅助教具及常用避孕药具等。
资料室:具有存放婚前保健有关文书的文件柜或文件架。
检验室:具有开展相应检查项目的实验室及其他辅助检查的设备。
(三)环境要求
婚前保健服务环境应严肃、整洁、安静、温馨,布局合理,方便群众,有利于保护服务对象的隐私、防止交叉感染。在醒目位置悬挂《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检查项目和收费标准。
(四)婚前保健服务人员配备要求
1.婚前保健服务机构应根据实际需要,配备数量适宜的男、女婚检医师、主检医师、注册护士,合格的检验人员和宣教人员,指定一名主检医师负责本机构婚前保健工作的质量管理和技术指导。
2.为了保证婚检质量,要求1位婚检医师每小时检查人数不多于6名。
3.从事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和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婚前保健服务人员应具备一定的外语水平。
附件:1.婚前保健医师职责
2.婚前保健主检医师职责
3.女性婚前医学检查表
4.男性婚前医学检查表
5.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及存根
6.福建省婚检疾病上报分类对照参考
7.婚前医学检查各类资料登记本册
8.《婚前医学检查表》填写说明
闽卫妇幼〔2011〕71号附件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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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卫妇幼〔2011〕71号附件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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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卫妇幼〔2011〕71号附件6.doc
闽卫妇幼〔2011〕71号附件7.doc
闽卫妇幼〔2011〕71号附件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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