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条件核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2-08-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条件核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闽质监食〔2012〕420号

各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条件核准工作规范(试行)》已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省局食品处联系。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2年8月27日

附件:

·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条件核准工作规范(定稿).doc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条件核准证.doc

http://www.fujian.gov.cn/zwgk/zxwj/bmwj/201209/t20120911_516683.htm

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条件核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生产加工条件核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条件核准证(以下简称生产加工条件核准证)的申请、受理、核发、延续、变更、补发、注销及证书管理,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制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条件核准工作规范,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所属直属分局辖区生产加工条件核准证的核发,统一管理辖区内的生产加工条件核准工作。

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辖区内生产加工条件核准证的核发。

第四条允许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实行目录管理,负责生产加工条件核准证核发的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发证机关)不得向生产加工目录外食品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发放生产加工条件核准证。

第二章设立条件及核准程序

第五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生产、包装、贮存等固定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清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必要的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洗涤和工具容器洗刷消毒、人员盥洗、垃圾存放等卫生设施;

(三)生产流程符合保障食品安全要求;

(四)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五)具备感官、净含量等项目的检测能力;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人申请生产加工条件核准证,应当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资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申请书(见附件1);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生产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五)产品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

(六)保证食品安全的基本管理制度;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发证机关应当在5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对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生产加工条件核准证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对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做出受理决定。需补正材料的,发出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通知申请人在20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八条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现场核查。

第九条现场核查工作由核查组负责,实行组长负责制。核查组由发证机关负责组织,由食品生产监管人员或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注册审查员资格的审查员组成,人数不少于2名。现场核查工作应当邀请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管理人员参加。

第十条核查组应当按照规定,依照现场核查表(附件2),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进行现场核查,并做好核查记录。

第十一条现场核查合格的,核查组当场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样品送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

第十二条检验机构应当在保质期内检验样品,并在10日内完成检验,检验完成后2日内向发证机关报送检验报告。

第十三条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不含现场核查、产品检验、申请人整改的时间)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经审查,生产加工条件符合要求且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的,发证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核准决定,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核发生产加工条件核准证。不符合要求的,依法作出不予核准决定,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发放生产加工条件核准证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变更、延续、补发、注销

第十四条在生产加工条件核准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名称发生变化的;

(二)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的;

(三)生产场所迁址的;

(四)生产产品品种发生变化的;

(五)生产加工条件发生变化影响食品安全的;

(六)经营者发生变化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申请变更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三)、(四)、(五)项情形的,发证机关应当按照本规范要求重新组织审查。

第十五条申请变更生产加工条件核准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变更申请书(一式二份);

(二)生产加工条件核准证;

(三)与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生产加工条件核准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取得生产加工条件核准证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需要继续生产的,应当在届满3个月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续。延续申请按本规范第三章规定办理。

期满未换证的,视为无证;拟继续生产食品的,应当重新申请,重新发证,重新编号,有效期自核准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七条生产加工条件核准证遗失的,应当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声明作废后,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八条申请注销生产加工条件核准证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交注销申请书和生产加工条件核准证。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依法办理生产加工条件核准证注销手续:

(一)生产加工条件核准证被依法撤回、撤销、吊销的;

(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申请注销的;

(三)生产加工条件核准证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的;

(四)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依法终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生产加工条件核准证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其他要求

第二十条生产加工条件核准证分为正本和副本(具体式样见附件3),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效力,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印制。

第二十一条生产加工条件核准证的撤回、撤销、吊销、注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生产加工条件核准证被撤回、撤销、吊销、注销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及时向原发证机关上缴证书。

第二十二条发证机关应当及时公告生产加工条件核准证的发放及其注销情况,并告知其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注销的还应当告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三条被撤销生产加工条件核准证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属于《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的,一年内不再受理其生产加工条件核准申请;属于《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的,不再受理其生产加工条件核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范所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独立的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规模较小,生产条件简单,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不含食品现场制售)的单位和个人,属于个体工商户。

第二十五条相关费用的收取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规范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制订具体的实施意见。

第二十八条本规范由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附件1

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生产加工条件核准申请书

产品品种:

申请人名称:

经营者姓名:

生产加工场所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传真:

申请日期:年月日

首次申请□延续换证□变更□

填表说明

1.填写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2.打印或用钢笔填写,字迹清晰、工整,不得涂改。填写附件时如纸张不够,可自行附页。

3.申请人名称、印章的名称应当与营业执照或工商部门预核准的名称相一致。

4.原已办理工商登记的,申请书封面及骑缝处须加盖申请人印章;未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在封面及申请书骑缝处签字。

5.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7.申请变更时,只填写变更部分内容。

承诺书

根据《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及《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条件核准办法(试行)》规定,现提交办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条件核准证申请,并郑重承诺:

一、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二、严格依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组织生产,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

三、对生产加工的食品安全负责,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承担社会责任。

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者所有投资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况申请人名称

负责人姓名

及身份证号码经济性质

营业执照

或预核准通知书编号组织机构代码证编号(如有时)

生产加工条件核准证书编号(延续换证及变更时)建成时间年月

建筑面积米2从业人数(人)

日产量公斤日销售额元

产品名称、配方及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意见

年月日(印章)

受理意见

年月日(印章)

审批意见

负责人签字:年月日(印章)

主要从业人员一览表

序号姓名身份证号性别年龄文化程度专业健康证编号备注

主要生产设备、设施一览表

序号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完好

状态生产厂生产

日期

主要原材料、包装材料一览表

序号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生产许可证编号*备注

附件2

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生产加工条件现场核查表

申请人名称:

生产加工场所地址:

产品品种:

核查日期:年月日

使用说明

1、本核查表适用于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小作坊)生产加工条件的现场核查评价。

2、核查内容包括质量管理、加工场所、设备与工器具、人员管理、生产加工管理等5个方面,共19个项目。

3、核查组现场核查时,对照现场核查表,对小作坊进行详细核查,对各个项目按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进行评价,并做好核查记录。

4、核查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认真填写《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条件现场核查报告》,有1个项目为“不符合”或6个以上项目(含6个)为“基本符合”的,核查结论为“现场核查不合格”。

5.现场核查合格,但存在基本符合项时,还应当将基本符合项填写到《基本符合项改进表》,且申请人应当在10日内整改到位。

序号环节项目核查内容核查结论核查记录

1.1质量

管理制度有与所生产加工食品相适应的管理制度。□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1.2人员有负责食品安全管理的人员。□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2.1加工

场所环境周围无扩散性污染源,加工区与生活区按照保障食品安全要求相隔离。□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2.2场地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和加工、包装、贮存等固定场地。□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2.3布局符合保障食品安全要求。□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2.4清洁场所清洁,没有积水、霉菌、废弃物等易造成食品污染的因素。□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2.5卫生设施有必要的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人员盥洗等设施,且效果符合要求。□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2.6有工具容器的洗刷消毒和垃圾存放设施。□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2.7根据食品安全需要配备紫外灯等消毒杀菌设施。□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3.1设备与工器具配置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工具、容器。□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3.2清洁生产设备设施和工具、容器等在使用前后进行清洗、消毒。□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4.1人员管理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穿戴洁净的工作衣。□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5.1生产

加工

管理原辅材料管理采购的原辅材料符合要求,无使用非食品原料、回收原料。□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5.2采购的原辅材料有质量合格证明。□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5.3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5.4按照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5.5过程

管理生产加工过程符合保障食品安全要求。□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5.6产品

检验对生产加工的产品进行感官、净含量等项目的检验。□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5.7台帐建立原辅材料采购、食品添加剂使用、不合格及过期食品处理、批发销售等台帐,并如实记录。□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条件现场核查报告

申请人名称

生产加工

场所地址

产品品种

论核查组根据《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条件核准办法(试行)》规定,于年月日对该申请人的食品生产加工条件进行了现场核查,结果如下:

符合项项。

基本符合项项,分别是:

1.;5.;

2.;6.;

3.;7.。

不符合项项,分别是:

1.;2.;

3.;4.。

经综合评价,现场核查结论为:

□现场核查合格□现场核查合格,但基本符合项需整改

□现场核查不合格

核查组长(签名):

审查员(签名):

观察员(签名):

年月日

申请人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章)

注:1、□为选择项,在选择项框内打“√”;

2、基本符合项申请人应当在10日内整改到位,否则按生产加工条件不符合要求处理。

基本符合项改进表

申请人名称:产品品种:

序号基本符合项内容基本符合项改进情况基本符合项改进审核结论

1

核查人员:

年月日

经营单位人员:

年月日

审核人员:

年月日

2

核查人员:

年月日

经营单位人员:

年月日

审核人员:

年月日

3

核查人员:

年月日

经营单位人员:

年月日

审核人员:

年月日

4

核查人员:

年月日

经营单位人员:

年月日

审核人员:

年月日

注:1、此表用于帮助申请人不断改进质量安全管理。基本符合项应在10日内完成整改。

2、基本符合项改进情况的审核工作由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食品监管人员负责。

附件4

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条件核准证编号办法

食坊字第**********号

证书顺序号,如第1本证书号码为0001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所在县(市、区)的行政区域代码:如鼓楼区为350102

附件5

补正告知书

()质监补告字[]第号

(申请人名称):

你(单位)申请(申请产品品种)生产加工条件核准证所提供(出示)的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根据《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条件核准工作规范(暂行)》规定,请于20日内按以下要求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许可专用章

年月日

经办人:联系电话:

一式两份,一份送申请人,一份存档。

附件6

受理决定书

()质监受字[]第号

(申请人名称):

经审查,你(单位)(申请产品品种)生产加工条件核准证申请和所提供(出示)的材料符合规定,予以受理。

生产加工场所地址:

许可专用章

年月日

经办人:联系电话:

一式两份,一份送申请人,一份存档。

附件7

不予受理决定书

()质监未受字[]第号

(申请人名称):

经审查,不予受理你(单位)(申请产品品种)生产加工条件核准证申请。

理由:

许可专用章

年月日

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申请人,一份存档。

附件8

不予发放生产加工条件核准证决定书

()质监未准字[]第号

经审查,你(单位)(申请食品品种)的生产加工条件不符合规定要求,决定不予发放生产加工条件核准证。

理由: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_______或________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许可专用章

年月日

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申请人,一份存档。

附件9

变更申请表

现单位名称

生产加工条件

核准证编号

申请变更项目

申请变更原因

变更项目变更前情况

变更项目变更后情况

申请人

年月日(盖章)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审查意见

年月日(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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