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重点项目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02-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重点项目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政办〔2014〕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南平市重点项目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2月21日

南平市重点项目分级分类管理办法

为加强重点项目的建设管理和协调推进工作,确保重点项目建设年度目标任务顺利完成,参照省政府办印发的《福建省重点项目分级分类管理办法》(闽政办〔2013〕4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重点项目的分级和分类

(一)市管项目和县管项目。市有关单位(包括中央、省驻南平机构,在南平省属企业,下同)负责建设的项目,跨县(市、区)项目及铁路、高速公路项目列为市管项目,由市有关部门(单位)为主负责推进,项目实施情况作为考核市有关部门(单位)的依据;其余项目按属地管理原则列为县管项目,由各县(市、区)政府为主负责推进,项目实施情况作为考核各县(市、区)政府的依据。

(二)考核类项目和服务类项目。国有控股或相对控股的项目以及特许经营的民营和外资项目列为考核类项目,即对此类项目建设单位的年度目标完成情况和参建单位的业绩信誉情况进行年度考评;其余项目列为服务类项目,不进行年度考评。

二、重点项目分级管理和建设单位职责

(一)分级管理单位职责。市直有关单位和各县(市、区)政府作为重点项目分级管理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跟踪、检查、监督所管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对项目投资完成等进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及时将实施进展情况报送市重点办和有关单位;

2、配合市重点办抓好相关项目协调、检查、监督等工作,开展考核类项目建设单位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参建单位业绩信誉情况考评工作;

3、全面推行标准化管理,督促项目建设单位依法依规、认真执行工程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落实主要设备材料采购甲供甲控工作;

4、加强沟通联系,对于本级职能内无法解决的问题,应及时报告市重点办和市相关职能部门。

(二)建设单位职责。项目建设单位(或筹建、代建单位,下同)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

1、严格执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相应的责任体系,认真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质量安全监督制、廉政建设责任制以及各类验收制度,切实落实和谐征迁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等相关要求;

2、精心组织,科学调度,有序加快推进项目实施,确保按计划完成目标任务;

3、切实加强和落实工程建设中的进度衔接、投资控制、质量保证和安全生产等措施,及时排查各种质量和安全隐患,杜绝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4、全力实施标准化管理,加强工程建设规范化管理,落实主要设备材料采购甲供甲控工作;

5、认真做好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工作,落实节能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各项措施;

6、指定专人按时按要求向市、县重点办及有关部门报送项目推进情况、存在问题、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以及项目信息报表等材料;

7、考核类项目的建设单位,还应按市重点办要求组织参建单位进行业绩信誉考评工作,并将考评意见及时报告市、县重点办。

三、落实重点项目年度工作目标任务

(一)分解任务。每年年初,由市发展改革委、重点办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年度重点项目建设总体计划安排,负责分解下达分级分类管理项目名单和年度工作目标及责任单位。

(二)落实责任。各分级管理单位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把项目年度目标任务细化落实到各相关参建单位,并对考核类项目的进度、投资、质量、安全、廉政等进行检查监督。

(三)考核评价。市重点办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分级管理单位和有关部门,对考核类项目建设进度、质量、安全、廉政以及主要设备材料采购甲供甲控执行情况等进行检查督促,对考核类项目建设单位的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参建单位的业绩信誉情况进行考评并通报考评结果。考核评价具体办法由市发改委、市重点办负责制定并实施。

四、加强重点项目建设协调服务

(一)营造无障碍施工环境。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行和谐征迁工作法、“五个一”工作机制和“一线”工作法,主动做好项目跟踪服务工作,及时协调解决重点项目在前期报批、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用地(用林)及征迁、主要设备和建筑材料供应、建设资金、施工用水用电用油用砂和火工品保障、施工组织、社会治安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为项目无障碍施工创造有利条件。

(二)建立分级负责协调推进工作机制。各级各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要切实把协调推进重点项目建设作为重要工作,主动协调解决重点项目建设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在重点项目实施过程中,经建设单位努力后难以解决的问题,市本级项目建设单位首先报请市行业主管部门协调,解决不了的再由市管单位报请市重点办协调;县(市、区)申报的重点项目建设单位首先报请所在县(市、区)政府、重点办或行业主管部门协调,解决不了的再报请市重点办协调解决。市重点办协调解决不了的事项,及时提请市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各级政府应加强本级重点办队伍建设,充实力量,充分发挥重点办在推进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协调推进作用。市重点办要积极牵头会同市有关职能部门加强对重点项目建设的指导,及时帮助协调解决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各相关单位应当认真执行各级重点办的协调意见,共同推进重点项目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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