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开展综合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开展综合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 文号:嘉政发〔2015〕4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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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4-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开展综合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嘉峪关市开展综合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批复》(甘政函〔2015〕43号)精神,现将《嘉峪关市开展综合执法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开展综合执法工作,是对现行行政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对于解决行政管理中长期存在的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和行政执法机构膨胀等问题,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精心组织,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特别是涉及这项工作的相关部门,要服从大局,紧密配合,按照各自的分工,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2015年4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峪关市开展综合执法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提高依法管理的质量和水平,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2014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甘政办发〔2014〕49号)和《甘肃省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嘉峪关、定西市级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通知》(甘依法办发〔2014〕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深化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构建综合行政执法新体制。通过实行综合执法,合理界定行政执法权限,从体制机制上着力解决多头执法、职责交叉不清、执法力量分散等问题,建立统一、高效、协调的综合行政执法体制、长效管理机制和廉洁公正、作风优良、业务精通、素质过硬的行政执法队伍,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原则。根据市委、市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国家、省上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2.坚持合理分工、积极稳妥的原则。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开展行政执法权划分、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和机构整合工作,确保管理不断档,整合要稳定。
3.坚持统一协调、权责一致的原则。合理调整归并现行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职能,集中处罚权限,落实工作责任,凡是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原划出部门一律不再行使,明确综合执法局的职责权限,理顺各方面关系,做到职、责、权相统一。
4.坚持新体制、新机制、新队伍、新形象的原则。组建一支政治过硬、作风优良、业务精通、纪律严明的综合行政执法队伍。
二、综合执法的主要内容
(一)组建嘉峪关市综合执法局
按照“总体设计、先易后难、分步实施、重点突破”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及国务院、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按照制定政策、审查审批等职能与监督检查、实施处罚等职能相对分开的原则和要求,以城市管理领域为突破口,先行实施综合行政执法,组建嘉峪关市综合执法局。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逐步将适合综合执法的行政执法职能纳入市综合执法局。
(二)整合规范行政执法队伍
未纳入综合执法范围的单位,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整合规范行政执法队伍,调整合并行政执法机构。一个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职责分散在不同机构的,要调整归并由一个机构承担,实行一个行政执法机关一支行政执法队伍对外行使行政处罚权。
1.整合组建执法队伍。针对市建设局没有设置专门执法队伍的状况,在市建设局组建建设综合执法支队;针对原卫生局、人口委行政资源整合情况,在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组建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监督执法支队;针对农林局承担执法事项的机构较多,执法力量分散的状况,将市农林局所有执法权归并到农业综合执法支队;针对旅游局执法机构和名称不规范的问题,撤销旅游局质量监督所,成立旅游执法支队。
2.规范已有执法队伍。保留劳动保障、文化、环境监察、安全生产、粮食市场、国土资源、节能、水政、商务等执法支队,规范名称,明确职权。
上述执法队伍整合后,原隶属不变,日常工作由各部门负责,但应与综合执法局建立沟通协作机制,相互配合开展全市性执法工作。
三、综合执法局的机构设置和职责范围
(一)机构设置
嘉峪关市综合执法局是市政府组成部门,依法独立履行规定的职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管辖范围为全市行政区域。综合执法局下设执法队,承担具体执法任务。
撤销嘉峪关市城建管理监察支队、环境卫生监察支队,其原承担的职能整体划入市综合执法局。
(二)职责范围
综合执法局主要履行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且属于现场易于判断、不需要专业设备和技术检测手段即可定性的事项。主要包括:
1.依据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违反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2.依据园林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违反园林绿化管理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3.依据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下列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2)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3)未经批准,擅自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
(4)擅自占用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的;
(5)未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置废渣、垃圾堆场的;
(6)未经批准,擅自在城市主要街道设置广告牌、画廊、招牌、橱窗,占用人行道设置报刊亭、电话亭、固定摊点的。
4.依据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下列不需要经过仪器测试即可判定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1)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
(2)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
(3)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造成大气污染的;
(4)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市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的;
(5)对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
(6)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的;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工程施工单位不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工程施工单位不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
(7)建筑施工单位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未采取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环境噪声影响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的。
5.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流动无照经营或者非法散发、张贴印刷品广告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6.依据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擅自占用城市主干道以外道路摆摊设点、侵占路面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的违法行为(不含违章停车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7.依据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非法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擅自占用城市市政道路、人行道设置非交通设施、摆摊设点、销售商品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8.依据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室外无证行医、游医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9.依据食品药品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流动无证饮食摊点及无证和无固定经营场所销售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10.依据文化市场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在室外违法销售出版物和违法从事室外经营性演出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11.依据殡葬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市区内违法经营殡葬用品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12.依据物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下列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1)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2)破坏房屋外貌的;
(3)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用部分的;
(4)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的。
13.依据土地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下列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1)未取得国土部门的批准文件开工建设的;
(2)未经国土部门批准,擅自在耕地内建房、挖沙、取土、堆放废弃物的;
(3)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
14.依据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由镇政府行使的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15.履行法律、法规、规章或省、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行使与以上行政处罚权相关的监督检查权、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含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根据工业园区的特点,工业园区综合执法大队除承担上述执法职责外,还承担以下职责:
1.依据公安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在园区内道路上的下列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1)驾驶机动车超载运输的;
(2)运输货物遗撒、飘散的;
(3)违法运输高温、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
2.依据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货运车辆在园区道路上超限运输的和对在园区内道路(不含国道、省道、县乡道、战备路专用线)红线范围内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3.依据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擅自占用园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绿化带等设施摆摊设点、销售商品及破坏园区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包括道路路灯、路灯管块、道牙石、变压器、交通信号灯、交通指示牌等)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三)内设机构及人员编制
综合执法局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所需编制按照机构整合与职能划转来源采取编随事走、人随编走和精简、统一、效能原则,在现有编制中调剂解决,具体由市编委会研究确定。原嘉峪关市城建管理监察支队、环境卫生监察支队人员全部划入新组建的市综合执法局,所需人员不足编制部分从其他涉及划入执法事项的部门调整。
(四)服装及设施配备
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人员统一着装,办公用房及设施、通讯、交通工具等,由市政府调配解决,其标准参照公安部门执行。
四、完善工作措施
(一)明确执法主体。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要求,市综合执法局应办理行政执法证件,取得相应的执法主体资格,实行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其他有关部门不再行使已被调整出的行政处罚权。
(二)严格执法程序。市综合执法局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开展工作,并使用统一规范的法律文书。
(三)完善工作制度。市综合执法局成立后,应建立健全以行政执法责任制与评议考核制为主要内容的考评机制,健全执法程序,建立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四)加强经费管理。市综合执法局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由市财政全额拨款,不得以收费、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款项,必须严格实行“罚缴分离”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全额上缴国库。以行政职能取得的收费,必须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
(五)畅通救济途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管理相对人对市综合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强化队伍培训。市综合执法局成立后,要按照《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甘肃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业务和法律、法规知识的全员培训,经考试取得执法资格者方可持证上岗。建立精简、高效、规范、科学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做到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公正执法。
五、健全运行机制
(一)建立综合行政执法重大事项协调制度。成立以市领导为主任、有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协调委员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综合执法局。主要职责是:研究、处理和协调解决综合执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通报工作情况。
(二)建立综合执法局与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联系制度。相关部门做出与综合执法有关的许可事项,应及时抄送综合执法局,综合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及时抄送相关部门。
(三)建立综合执法局与相关部门之间的配合协作制度。相关部门与综合执法局要加强配合协作。综合执法局查处的违法案件,需要相关部门(或专业技术机构)进行技术鉴定、提供审批资料的,相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综合执法局在听取相关部门或技术机构意见后,认定违法事实,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建立综合执法局与社会治理局配合机制。综合执法局要依托12345呼叫系统、数字城管系统,在全市建立监督、评价、处置、作业、管理、执法有机衔接的城市数字化管理体系。制定科学合理的工作机制,发挥监控、GPS定位系统、网络建设等资源优势,实行网格化管理,增强管理城市的能力和水平。社会治理局要积极配合综合执法局的工作,为其开展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五)强化公安保障机制。公安部门要全力配合保障综合执法局的工作,做到有警必接、有警必处、有案必查、有责必究。对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加强对综合行政执法的监督。相关部门发现综合执法局处罚不当的事项,应及时向综合执法局提出意见,督促其进行纠正。综合执法局发现相关部门没有依法履行职责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相关部门,并督促其履行职责。
监察机关对行政执法部门不当且拒不整改的行政行为,给予通报批评;因失职、渎职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的,追究责任机关及责任人的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加强组织保障
(一)成立领导小组。为加强对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领导,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编办,负责日常协调、沟通等相关问题,确保职能划转、机构归并、人员分流等工作顺利开展。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的要求,积极协调配合,保证工作顺利进行。
(二)认真抓好实施。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有关机构设置、职能调整、人员编制等工作,拟订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解释有关法律问题,确保试点工作正常开展。
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员的过渡和分流工作。各有关部门要顾全大局,齐心协力、密切配合,支持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
(三)加强创新探索。要鼓励和支持对深化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进行大胆探索,不断创新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改进工作方式方法,及时总结经验,积极创造条件,为继续推进综合执法工作打好基础。
附件:相关部门划转综合执法局的具体行政处罚事项
附件
相关部门划转综合执法局的具体行政处罚事项
一、从环卫局划出事项(12项)
1.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2.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的;
3.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
4.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5.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6.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做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7.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做遮拦、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8.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的;
9.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建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10.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11.不符合城市市容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
12.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附属设施的。
涉及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二、从园林局划出事项(6项)
1.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2.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
3.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4.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
5.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6.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化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
涉及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三、从规划局划出事项(4项)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2.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3.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4.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
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六十六条、六十八条。
四、从环保局划出事项(7项)
1.对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
2.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
3.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造成大气污染的;
4.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市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
5.对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
6.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工程施工单位不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
7.建筑施工单位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机动车辆、铁路机车不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未取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环境噪声影响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的。
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和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五十八条。
五、从工商局划出事项(2项)
1.流动无照经营的;
2.非法散发、张贴印刷品广告的。
涉及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第九条,《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六、从公安交警部门划出事项(4项)
1.在主干道以外道路摆摊设点、侵占路面等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的(不含违章停车);
2.在园区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超载运输的;
3.在园区道路上运输货物遗撒、飘散的;
4.在园区道路上违法运输高温、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等的。
涉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一百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第五条(四)项、第六条(六)项、第七条(九)项。
七、从建设局划出事项(13项)
1.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
2.履带车、铁轮车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
3.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的;
4.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建物的;
5.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的;
6.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
7.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8.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9.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10.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11.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12.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13.未经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涉及《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八、从卫生局划出事项(1项)
1.在室外无证行医、游医的。
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九、从药监局划出事项(2项)
1.流动的无证饮食摊点;
2.无证并无固定经营场所销售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
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四条。
十、从文广新局划出事项(2项)
1.在街头、路面等室外违法销售出版物的;
2.违法从事室外经营性演出的。
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十一、从民政局划出事项(1项)
1.违法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
涉及《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甘肃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十二、从房管局划出事项(4项)
1.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2.破坏房屋外貌的;
3.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用部分的;
4.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的。
涉及《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十三、从国土局划出事项(3项)
1.市区内未取得国土部门的批准文件开工建设的;
2.在市区内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
3.未经国土部门批准,擅自在耕地内建房、挖沙、取土、堆放废弃物的。
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
十四、从交通局划出的事项(2项)
1.货运机动车在园区道路上超限运输的;
2.在园区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的。
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第七十七条第(三)、(五)项,《超限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十五、从镇政府划出事项(1项)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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