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城市居民天然气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城市居民天然气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
| 颁布单位: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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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10-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城市居民天然气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2013年以来,国家发改委先后两次调整了天然气价格,根据调价政策,我市集中供热天然气销售价格上调了1.11元/立方米,集中供热天然气销售价格的连续上调,使天然气集中供热成本大幅增加,现行天然气集中供热价格已不能维持天然气集中供热企业的正常运转。2013年,我市只调整了非居民天然气供热价格,居民天然气集中供热价格未做调整,由财政全额补贴。为疏导国家天然气价格调整后对我市天然气集中供热的影响,适当减轻财政补贴压力,保障天然气集中供热企业正常运转和供热,按照价格调整程序,在进行成本监审、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采纳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我市城市居民天然气集中供热价格调整的具体标准及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居民天然气集中供热价格由4.20元/月·平方米,调整为5.00元/月·平方米,上调0.80元/月·平方米,调整幅度为19%。
二、非居民天然气集中供热价格不变,仍执行兰政办发〔2013〕293号文件标准。即:
(一)办公、教学、医院7.80元/月·平方米;
(二)宾馆、饭店、招待所9.20元/月·平方米;
(三)商业营业性用房、厂房、礼堂10.70/月·平方米。
三、此次居民天然气集中供热价格调整只疏导了部分天然气价格上涨因素,调价未疏导消化的2013-2014年上调的集中供热天然气销售价格,由财政按调价后实际产生的每月每平方米用气量予以补贴,具体补贴金额由市财政局、市热管办据实计算。
四、对电锅炉、地源热泵、中央空调等以清洁能源为燃料和方式供热的,参照天然气集中供热价格执行。
五、调整后的城市居民天然气集中供热价格于2014年11月1日起执行。
六、为减轻天然气集中供热价格上涨对低收入家庭生活的影响,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次调价幅度相应制定提高对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的补贴标准。
七、此次调价完全是国家调整天然气价格带来的影响,宣传、物价等相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实事求是地宣传调价的原因、政策和近年来财政给予补贴的情况,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取得广大热用户的理解和支持。
八、供热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供热企业的管理和监督,保证正常供热。同时,监督其不断提高服务和供热质量,严格执行服务规范和价格政策。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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