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四定”重点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四定”重点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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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10-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四定”重点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北海市“四定”重点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0月15日
北海市“四定”重点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定人员、定职责、定时间、定进度的“四定”要求,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建设,促进北海经济社会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四定”重点项目的确定
第二条重点项目主要是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和重要影响的建设项目,具体如下:
(一)基础设施项目;
(二)千亿元产业、特色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项目;
(三)现代服务业项目;
(四)农林水利项目;
(五)社会公益事业项目;
(六)节能减排、生态环保项目;
(七)保障和改善民生项目;
(八)市委、市政府认定的其他重点项目。
第三条申报重点项目须符合第二条规定的重点项目范围,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土地、环保、安全生产、节能减排等政策;
(二)符合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
(三)项目总投资达到一定规模。
1.千亿元产业、特色优势产业、现代服务业等领域项目投资规模应在10000万元以上;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等领域项目投资规模应在3000万元以上。
2.重大基础设施、农林水利、社会公益、节能减排、生态环保、民生等领域项目投资规模应在3000万元以上或者投资规模不足3000万元但中央、自治区、市本级财政其中一项出资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
第四条符合上述重点项目条件的下列项目,必须列入“四定”重点项目。
(一)自治区对北海市绩效考核的项目;
(二)自治区统筹推进的重大项目;
(三)当年北海市党代会、市委全会和政府工作报告提及的必须开工、竣工或完成前期工作的项目;
(四)中央、自治区、市本级财政已下达投资的项目;
(五)市委、市政府要求采用“四定”方法推进的项目。
以上项目,如中央、自治区、市委、市政府有明确进度要求的,申报单位应根据进度要求倒排工作节点。
第五条重点项目按照下列程序提出申请并确定:
(一)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属投资公司根据项目的隶属和属地原则编制各自重点项目建设计划上报市固投办。
(二)每年的“四定”重点项目分两批上报。每年10月底前,上报下一年度第一批“四定”的重点项目;每年5月底前,上报下半年需增补列入“四定”的重点项目。市固投办对上报重点项目实施的可行性、进度的合理性进行审查并梳理汇总,形成具体实施方案后报市政府审定。
(三)由重点项目的分管市领导负责组织项目的责任单位、配合单位及业主对实施方案进行专题研究,确定项目建设计划及其工作任务。
(四)“四定”重点项目实施方案由市政府审定并印发实施。
第六条重点项目分为新开工、续建、前期工作三类项目进行管理。
(一)新开工重点项目是指选址、建设方案已确定,资金来源已落实,前期工作已有一定深度、能确保年内开工的项目;
(二)续建重点项目是指已开工、年内继续建设的项目;
(三)前期工作重点项目是指选址、建设方案已基本确定,正在开展前期工作、但年内不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
第七条申报新开工重点项目应具备的条件及申报材料要求:
(一)项目业主已落实;
(二)项目建设资金已落实;
(三)完成立项(备案或核准)、规划选址、土地预审(或土地审批)、用海预审(或土地审批)等主要环节审批手续,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占用林地、水土保持等审批手续正在开展,其他审批手续齐备或正在开展。
(四)开工进度计划安排明确,开工时间已确定;
(五)申报新开工重点项目时,需向市固投办报送以下书面材料:
1.申请列入重点项目的申请报告;
2.项目前期工作相关批复文件(复印件,原件备查);
3.项目资本金来源及其他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说明;
4.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文本和项目建设情况简要说明;
5.其它需要提供的申报材料。
第八条申报续建重点项目应具备的条件及申报材料要求:
(一)项目建设资金落实;
(二)年度投资计划及工程形象进度安排明确;
(三)申报续建重点项目时,需向市固投办报送以下书面材料:
1.申请列入重点项目的申请报告;
2.项目前期工作及施工许可相关批复文件(复印件,原件备查);
3.项目建设情况简要说明;
4.其它需要提供的申报材料。
第九条申报前期重点项目应具备的条件及申报材料要求:
(一)项目业主落实或项目前期工作已有明确的承担单位;
(二)项目选址及建设方案已确定,前期工作进度安排和目标任务明确。
(三)申报前期重点项目时,需向市固投办报送以下书面材料:
1.申请列入重点项目的申请报告;
2.项目前期工作相关批复文件(复印件,原件备查);
3.项目建设情况简要说明;
4.其它需要提供的申报材料。
第十条申报重点项目的责任单位、主管部门在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时要实事求是,认真落实项目资金筹措和建设条件,研究分析项目的可行性和合理性,并书面征求配合单位的意见,合理制订投资额和形象进度。配合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
第十一条经市政府审定通过的“四定”重点项目原则上不予调整。因客观原因及实际工作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在申报当年第二批项目时或在当年10月15日前由责任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和调整后“四定”项目的进度安排,经市固投办审核后,按原审批程序审定。
已获上级或市财政安排建设资金的前期工作项目,项目责任单位应在资金下达后15个工作日内调整进度安排并报责任领导审定,市固投办按新开工项目进行管理。
第三章项目储备
第十二条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在建一批、开工一批、前期一批、策划一批”的要求,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企业的培育计划,建立重点项目库,策划及储备一批对本辖区、本行业经济社会有重大影响、带动力强的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并及时更新。
第十三条建立市级重点项目储备制度,在实施市“四定”重点项目方案时一并公布当年市级重点策划项目。策划项目享受“四定”项目的有关服务承诺,在开展前期工作的条件成熟时优先转为新开工或前期项目推进。
第十四条策划项目是指已有投资意向,选址、建设方案未确定,尚不具备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
第十五条申报策划重点项目应符合市级重点项目的范围、标准,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签订投资意向书的经营性项目,要有较明确的招商对象或业主;已列入市有关专项规划要求建设的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或公益项目,要求已明确项目业主或承担单位。
(二)项目概念性建设方案已策划完成或计划开展研究。
(三)申报策划重点项目时,需向市固投办报送以下书面材料:
1.申请列入重点项目的申请报告;
2.项目建设情况简要说明;
3.其它需要提供的申报材料。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重点项目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要建立重点项目推进工作责任制,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项目的前期审批、房屋征收、征地拆迁等工作并大力支持,积极主动做好相关协调和服务工作。
第十七条市发展改革委、固投办要发挥综合协调职能,市工信委、规划局、国土资源局、海洋局、住建局、环保局、交通运输局、港务局、教育局、卫生局、水利局等部门要发挥行业管理职能,积极做好相关重点项目的前期指导、建设推进及跟踪督促等协调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全市各级行政审批部门要开辟重点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尽量简化重点项目审批程序,优先、快速完成重点项目的立项(备案、核准)、规划选址、用地用海报批、环境影响评价、节能、林地征用、水土保持、抗震评估、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等方面的审批和许可工作。
第十九条市政务服务中心要完善重点项目联合审批、并联审批机制,创新及改进审批方式,切实提高审批效率,缩短前期工作周期。
第二十条市国土、海洋、林业等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设立重点项目用地、用海、占用林地专项指标,优先保障重点项目用地、用海、占用林地,并依法做好用地、用海、占用林地报批等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十一条列入“四定”的市本级投资重点项目,由市财政局优先安排项目建设资金,市发展改革委优先安排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第二十二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主动联系和服务重大项目建设,积极做好重点项目的融资推介、治安稳定、土地征收、消防监督等工作,并在交通运输、通信、供电、供水、供热、供气等方面优先保证重点项目基础设施配套需要,及时提供技术指导和跟踪服务。
第五章责任领导、责任单位、配合单位、项目业主职责
第二十三条“四定”重点项目经市委、市政府审定印发后,项目责任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会同项目业主、配合单位,按照“一个项目、一个工作组、一套具体方案”的“三个一”要求,将进度细化到月,责任分解到人,形成推进方案报市固投办备案。
第二十四条项目的责任领导、责任单位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投资或引进的项目,由县区人民政府作为责任单位,县区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作为责任领导。
(二)产业园区范围内的项目或其投资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园区管委会作为责任单位,分管市领导作为责任领导。
(三)除上述两种情况外的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作为责任单位,分管该行业或部门的市领导作为责任领导。其中,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投资的项目,责任领导可以是分管平台公司的市领导,也可以是分管行业的市领导。
第二十五条项目的配合单位由项目责任单位和项目业主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提出,并明确配合单位承担的任务和完成的时间节点,配合单位应明确承担任务的责任人。
第二十六条责任领导的职责。
(一)负责督促项目责任单位、项目业主按照“四定”进度实施;
(二)及时协调解决项目责任单位无法协调解决的问题,无法解决的要及时向市政府或市政府主要领导报告;
(三)负责督促检查市委、市政府及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布置、协调事项的落实情况,未落实的要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或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报告有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责任单位的职责。
(一)负责审核、确定项目建设倒排工作计划;
(二)负责督促项目业主按照“四定”进度实施,每周报告新开工、续建、前期工作项目的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每季度报告策划项目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
(三)深入现场指导工作,定期听取项目单位汇报或召开分析会,协调解决项目推进过程遇到的问题,无法协调解决的要及时书面向项目责任领导报告。
(四)负责督促检查责任领导协调事项的落实情况,未落实的要及时向责任领导报告。
第二十八条配合单位的职责。
(一)承担审批任务的部门要主动服务项目建设,公开办理程序、条件、期限等内容,指导协助项目责任单位和项目业主尽快完成报批材料准备和申报工作,落实首问先办责任制,提供便捷、高效、透明的服务,确保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项目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审批;需要上级部门审批的事项,要及时协调上级主管部门,争取项目早日获得上级部门审批。
(二)资金管理部门要加强资金管理,按预算及有关规定审核拨付资金,不得出现截留、挤占建设资金情况,并加强指导、帮助业主单位规范管理和加快资金申请材料的组织。
(三)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执法监督检查,督促项目业主落实工程管理、安全生产、财务管理等制度和措施,指导并限时要求参建单位完成对存在问题及隐患的整改,确保工程质量,防止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损失浪费和违法乱纪行为。
(四)县区人民政府是重点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征地拆迁工作的总体协调和组织落实,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协调解决征地拆迁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按用地计划要求提供建设项目用地。
第二十九条项目业主的职责。
(一)按“四定”目标要求细化工作目标,拟定倒排工作计划,并加大工作推进力度,确保按时、按质,高效地完成年度投资和工作任务。在进度偏离计划或在项目推进过程中发生疑难问题时,要及时向责任领导和责任单位报告。
(二)严格执行项目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作程序,不得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三)按照前期工作的有关规范、深度要求,高质量完成报批材料,并做好项目申报有关工作。
(四)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合理组织施工力量,防止出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问题。
第六章督促检查
第三十条建立“四定”重点项目信息通报制度。在北海市政府网开通重大项目管理系统,由各责任单位按要求每周在系统上填报或更新重点项目进展情况、存在问题、措施等有关信息(策划项目每季度初2日内报送书面报告),市固投办进行汇总分析后,定期向市委、市政府报送运行情况,并向全市进行通报。
第三十一条由市固投办、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联合组成督查组,定期对重点项目完成情况开展督查,不定期对重点项目进行抽查,检查情况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并分送责任单位、项目业主。
第三十二条根据督查情况,由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对落后“四定”进度的项目责任单位和配合单位进行约谈。具体按《北海市重点项目约谈制度》执行。
第七章“四定”重点项目退出机制
第三十三条对因资金、土地、业主或投资人等原因无法继续推进的“四定”重点项目,实行项目退出机制。由项目责任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项目责任领导审核同意后,向市固投办申请办理退出手续;已退出“四定”的项目,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对已安排的财政性资金及土地依法依规处理。
第八章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四条每年一月,由市固投办、市政府督查室、市绩效办、市统计局联合组成考核组,对上年“四定”重点项目的投资完成情况、工程形象进度等内容进行检查验收,对没有完成“四定”进度的责任进行认定,并汇总提出考核意见后报市委、市政府审定。
第三十五条“四定”重点项目的申报情况和完成情况列入责任单位、配合单位的年度绩效考核内容,项目业主属于市管单位的列入该单位的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并作为评先评优和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该项目完成“四定”进度:
(一)国家或自治区相关部门已检查验收并认定完成的;
(二)项目已按照“四定”进度同时完成投资额和形象进度的;
(三)项目已经竣工但投资额未完成,或在建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已完成但投资额未完成的。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的实施分类考核:
(一)需要上级审批的项目,已上报上级审批且责任单位和项目业主已积极协调,但上级未完成审批的,只考核上报审批前的进度;
(二)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项目暂停推进或延误时间的,扣除暂停和延误的时间后进行考核;
(三)自治区、市政府出于经济发展需要以及因国家新政策、上级部门新标准、项目业主(非政府部门、非政府性投资公司)原因需要对建设方案、线路、建设方式进行重大调整、重新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按批复时间起考核项目进展情况。同时,项目责任单位必须在批复后15个工作日内提交新的“四定”进度并报送市固投办,否则按原进度考核。
(四)上级部门下达投资计划较迟的项目,扣除延误的时间后进行考核。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考核:
(一)考虑到财力承受能力或项目实施条件,市委、市政府同意暂缓实施或取消的项目;
(二)上级投资计划未下达的项目;
(三)由于业主(非政府性投资公司)或投资人原因,已明确取消投资计划的项目;
(四)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用海、占用林地,未列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的项目。
第三十九条对因主观原因造成“四定”重点项目未按进度实施的单位(含责任单位、配合单位和市属管理的项目业主),由市绩效办在年度考核中扣除相应的分数。
第四十条各有关部门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一)侵占、截留、挪用财政安排的项目建设资金的;
(二)无故或以不正当理由延迟重点项目财政资金拨付,影响施工进度的;
(三)在对重点项目进行行政审批时,无故延迟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批复,影响项目实施的;
(四)由于行政不作为或越权行为,影响重大项目实施的;
(五)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对重点项目乱收费的;
(六)申报“四定”项目有应报未报或报易不报难情况的。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期限为两年。2012年4月9日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的《北海市“四定”重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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