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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贵港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和农村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贵政办发〔2015〕35号 |
|---|---|
| 颁布日期:2015-07-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贵港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和农村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鉴于我市2014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已分别由2013年的21361元、8189元提高到23262元和9131元,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213号)以及自治区民政厅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我区农村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的通知》(桂民发〔2013〕49号)的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将贵港市本级(含三区)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由原来的月人均800元调整为872元,农村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由原来的月人均307元调整为342元。此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桂平市、平南县城市和农村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研究确定。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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