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服务业统计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服务业统计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市政办〔2013〕1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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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12-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服务业统计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服务业统计改革试点工作是我市开展的一项重大改革事项,是推进桂林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区域建设和加快服务业发展的重要配套措施。自治区统计局已批复同意《桂林市服务业统计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全面推进桂林市服务业统计改革,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桂林市服务业统计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县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4日
桂林市服务业统计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客观反映桂林市服务业发展规模、水平和行业结构等基本情况,推进桂林国家旅游综合改革试验区、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区域、国家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试验区及桂林国际旅游胜地建设,为市委、市政府进行宏观管理和决策提供依据,结合《桂林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区域建设总体规划(2011-2015年)》、《桂林市服务业发展“十二五”规划(2011-2015年)》的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背景
为加快服务业发展,我市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规划和政策措施,服务业产业规模不断壮大,发展水平逐步提高,新型业态不断涌现,新兴服务业方兴未艾。但服务业企业“小、散、弱”的现状、服务业企业统计基础薄弱和统计力量不足的实际,造成服务业调查单位的数据存在“统不上、统不出、统不全”等现象,服务业统计改革的步伐滞后于服务业发展。近五年来服务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一直在低位徘徊,与服务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及趋势明显不符,也与国家、自治区对我市的产业发展定位不符。
随着桂林国家旅游综合改革试验区、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区域、国家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试验区的建设推进,桂林服务业大发展面临新的历史机遇。做好服务业统计配套改革工作,提供详实的基础数据支撑,客观评价服务业大发展的成果,已成为现实需要。
二、指导思想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4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桂林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3]15号)精神,以国家重点服务业企业报表制度和广西服务业报表制度为基础,依托统计“四大工程”和企业一套表,建立健全服务业统计制度,加强服务业行业、产业统计,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服务业统计调查体系。
三、改革目的
通过改革试点,逐步建立与我市服务业发展相适应、符合国家统计制度要求、统一的服务业全行业统计调查制度和完善的服务业统计指标体系;创新服务业统计调查组织模式,规范服务业主管部门的行业统计工作;探索服务业统计调查方法,着力解决现行服务业统计不统一、不规范、不集中和基础薄弱等突出问题;夯实服务业统计基础,健全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部门协作机制;拓展服务业统计数据采集方式,查实服务业发展状况,提高服务业统计数据质量,满足服务业增加值核算需要。
四、改革范围、对象和内容
(一)范围:改革试点的行业范围确定为第三产业,共有14个行业门类,45个大类、193个中类和431个小类。行业门类具体包括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对于第一、二产业中的生产性服务业(包括农、林、牧、渔服务业企业,采矿业中的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中的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积极探索统计改革,利用现有专业统计资料进行加工测算。
(二)对象:调查对象包括桂林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服务业活动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为便于表述和统计分类,对调查对象按营业收入进行如下分类:
“重点企业”:已进入国家名录库进行联网直报的企业,包括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业企业、全部房地产开发企业、重点服务业企业。
“准重点企业”:一是批发业中主营业务收入1000-2000万元的企业;二是零售业中主营业务收入300-500万元的企业;三是住宿、餐饮业中主营业务收入100-200万元的企业;四是其他所有服务业中年营业收入200-1000万元的或从业人员30-49人的企业。
“行政事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团体及非营利性单位。
“大个体”:一是批发业中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个体户;二是零售业中主营业务收入300万元以上的个体户;三是住宿、餐饮业中主营业务收入100万元以上的个体户;四是其他所有服务业中年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上或从业人员30人以上的个体户。
“小微企业及个体经营户”:上述以外的服务业企业和个体经营户。
(三)内容:在组织好服务业调查对象按照国家重点服务业企业报表制度和广西服务业报表制度填报报表的基础上,重点了解和掌握《桂林市服务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中提出的“345”产业分布状况、单位基本情况、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从业人员、劳动工资、产业发展等内容,突出围绕核算地区生产总值需要的财务指标报送;研究界定“345”产业体系(即旅游业、会展业、养老服务业、现代物流业、金融业、商贸服务业、家政服务业、科技服务业、文化与创意业、体育服务业、节能环保服务业、信息服务业、教育培训业、房地产业、医疗保健业、商务服务业、服务外包业等)涉及的相关范围、适宜采用的统计调查方式、统计起报单位(法人单位或产业活动单位)、统计指标的确定和采集、统计数据的上报和处理方式等统计制度方法。
五、调查方法及报送方式
在严格执行国家现有统计制度的基础上,采取全面调查、重点调查、抽样调查相结合,现有统计制度与部门行政记录为补充的原则进行。
(一)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和住宿餐饮业企业、全部房地产开发企业、重点服务业企业,执行国家现有的统计制度(一套表)和调查方法(联网直报)。
(二)行政事业单位,执行现行统计报表制度,试行联网直报。
(三)某些特殊行业如金融业,有较完善或可完善的统计制度,由行业主管部门提供能满足核算要求的综合资料,执行现有制度,不另作调查。
(四)所有准重点企业,全部列入全市服务业统计调查名录库,试行联网直报。
(五)小型企业(或个体户)集聚区。如瓦窑根雕艺术创作、临桂五通等地农民画创作、阳朔扇画创作、供销系统农业生产资料销售、桂林商贸城、红太阳家居广场、王城电脑城等专业市场或专业销售协会以及阳朔、龙胜、兴安、资源等农家住宿餐饮集聚区等,试行重点调查,由专门调查机构组织实施。另外,对于一些无营业执照的经营活动,如城乡居民利用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对集中片区试行重点调查,由专门调查机构组织实施。
(六)上述五项未覆盖的单位或未覆盖的行业,采取抽样调查方法,按行业中类抽样为主,兼顾统计核算和行业管理的需要。能按行业大类抽样满足需要的,则从行业大类进行抽样,否则从行业中类进行抽样,直至小类,确保不重不漏。
通过上述调查方法获得的分行业数据,分别测算地区生产总值分行业增加值,同时,分类汇总桂林市“345”产业有关情况。
六、主要任务
我市服务业统计改革试点工作主要借鉴统计“四大工程”建设模式,在现有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的基础上,着力做实名录库、健全指标体系、完善统计制度、规范质量控制、拓展调查方式和创新组织模式等。
(一)建立全面准确完整的服务业单位名录库
在现有统计名录库的基础上,以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为契机,加强单位摸底清查,充分利用编制、工商、税务、质监、民政、文化、教育、广电、新闻出版、商务等部门掌握的名录资源,采用实地调查、电话询问、资料比对等多种方式,对服务业单位、企业、个体户进行全面清查,形成一个包括“重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准重点企业”、“大个体”、“小微企业及个体经营户”为子架构的服务业单位名录库,以满足全市服务业统计调查数据处理网络直报系统和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的需要,为加快服务业发展、培育规模企业提供备选企业名单并进行重点监测,为实施服务业统计重点调查提供名录,为服务业统计抽样调查提供完整的样本框,为着力解决服务业各行业中“统不全”的问题奠定基础。
市统计局负责组织建立全市服务业企业名录库,按行业进行分类,分解到各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加强对本行业名录库的管理监督,定期核实名录库,向市统计局提交名录库维护和更新意见。
(二)建立统一的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
1.建立健全服务业统计报表体系。在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以及部门服务业报表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健全“345”产业统计报表。利用部门现有资料建立服务业行业增加值表,完善外商直接投资、服务业税收完成额、社会办学、法律服务活动、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社会福利等统计报表,逐步探索建立高技术、设计咨询、电子商务、工程咨询、人力资源等生产性服务业统计报表,形成一套统一而相对完整的服务业统计报表体系(详见附件2:桂林市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目录)。
2.建立联网直报单位调查报表制度。在国家和自治区重点服务业调查表式的基础上,结合我市需要,由市统计局统一设计“准重点企业”的基本表式,包括基本情况、财务指标报表等,进而形成“限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房地产开发、重点服务业”和“准重点企业”的联网直报单位调查报表制度。“准重点企业”报表制度报自治区统计局审批后实施。对于所涉及的业务量报表,原则上由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现行报表制度,结合我市行业发展管理需要进行设计,报市统计局审批、自治区统计局备案后在本行业内实施。
3.建立市级部门统计数据报告制度。各有关部门限时向市统计局报送各类数据和分析,主要包括市统计局以制度形式向各部门布置的统计调查资料、各部门自行开展的统计调查资料、部门行政登记资料、国民经济核算所需要的部门财务资料及相关的文字说明和统计分析,逐步规范市级部门服务业统计管理,提高部门统计数据的时效性和准确性。
4.建立服务业重点调查报表制度。适合进行重点调查的对象主要是小型企业或个体集聚区。对需进行重点调查的单位采取审批备案制,并由市统计局统一组织实施调查。进入重点调查的单位,将不再进行抽样调查,避免重复。服务业重点调查报表主要满足服务业增加值核算需要,适度考虑行业管理的需求。
5.建立服务业抽样调查制度。对联网直报和重点调查未覆盖的单位进行抽样调查,分行业进行。服务业抽样调查报表主要满足增加值核算需要,指标设计方面比前两种调查报表更为简单,以减少调查成本。
6.建立服务业统计数据管理使用制度。实行严格的数据审核纠错制度,对于原始统计调查数据,各级统计调查机构无权修改,但负有审核、查询、核实的权利和职责,原始统计调查数据修正由调查对象负责。每期调查结束后,由市统计局牵头,会同市服务业统计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调查结果进行分析评估,形成书面评估材料,连同报表数据,报自治区统计局审批后,对外发布使用。
7.探索若干个特殊行业全面调查的统计问题。主要包括漓江沿线和邻近河流游览竹筏统计归类、个体挂靠车辆归属、邮政快递统计归口、铁路、民航、电信、金融企业统计归地等问题,对新型服务业的界定、分类、取数、核算等方面进行研究。
(三)建立全市服务业统计调查数据处理网络直报系统和信息共享平台
利用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系统,拓展服务业统计调查直报范围,除限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房地产开发等重点服务业企业直报国家外,将所有符合联网直报条件的“准重点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统一向全市服务业统计调查数据处理网络直报系统报送报表数据。直报系统由市统计局牵头组织建设,并负责管理和维护,力求使系统具有报表制度布置、接收、填报、审核、查询、汇总、发布等功能,同时赋予各职能部门一定的权限,便于通过该平台,监督、检查、催报本行业报表上报情况,督促本行业调查单位实事求是报送统计报表,协助统计部门对企业进行查询,并能获取本行业的汇总数据,用于行业管理与发展。
(四)建立全市统一的服务业统计数据全程质量管理体系
逐步研究制定我市服务业统计数据全程质量管理工作规范,以及服务业名录库、联网直报、抽样调查、增加值核算、市级部门统计等数据质量管理办法,加强数据质量控制、评估和管理,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反映我市服务业发展状况。
(五)建立部门协作机制
为发挥服务业主管部门间整体合力,更好地推动试点工作的开展,建立以明确职责分工为主向,以联席会议为主导,以数据信息交互共享、调查研究联合共推、常规协调配合共进、监督检查互补共担为主要内容的部门协作机制。
七、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研究制定《桂林市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试行)》,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审,报自治区统计局审批后实施。同时开展服务业调查单位清查工作,着手建立全市服务业统计调查名录库。
(二)试运行阶段。按照获批的《桂林市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试行)》,由市服务业统计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向各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统计部门下发通知,开展统计培训,布置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各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统计部门完成2013年年报服务业统计调查、数据审核汇总分析工作。
(三)正式启动阶段。2014年全面铺开,正式运行《桂林市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试行)》,各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统计部门完成2014年度服务业统计调查、数据审核汇总分析工作,并开展对“345”产业体系的分类汇总研究。
(四)分析评估阶段。2014年10月,对1-2月、1-5月、1-8月服务业统计调查数据进行全面系统的数据质量评估,为1-11月服务业统计调查数据做好措施准备,确保1-11月服务业统计数据真实客观准确反映实际。
(五)数据处理网络直报系统的建立。2013年1-4月组建全市服务业统计调查数据处理网络直报系统和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全市服务业统计数据库。
(六)总结阶段。2014年12月,对改革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调查模式、数据质量等进行阶段性总结,总结经验,科学评价,分析问题,把改革试点工作继续推向深入。
八、保障措施
按照“统一部署、分级实施、部门配合、企业参与”的原则,建立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统计、企业统计有机组成,职责清晰、分工明确、协调有力、措施到位、切实可行、统一开展的服务业统计调查组织实施模式,形成市政府统一领导,自治区统计局指导,市统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和市服务业办协调,行业各主管部门分工负责,所有服务业企业(个体户)共同参与的服务业“大统计”格局。
(一)组织保障
1.加强领导,统一部署实施。成立桂林市服务业统计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由市统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服务业办协调,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2.加强力量,提升调查能力。加强部门、县区、乡镇、企业的统计力量,保障统计工作经费,加强统计业务培训。市直相关部门应配备或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本行业的服务业统计工作,各县区、乡镇要配齐配足服务业统计人员。涉及有关增设机构、增加编制的事项,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报批。
(二)职责保障
按照“统一制度、条块结合,分级实施、集中核算”的工作模式和“谁主管、谁统计、谁负责”的原则,根据各部门职责管理范围,明确部门分工,增强协调配合。
总体要求:凡由部门管理的行业,由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的统计调查,在系统内从上向下逐级布置工作任务,组织本系统企业向全市服务业统计调查数据处理网络直报系统和信息共享平台区报送报表数据。各级部门收集的统计资料,在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时,须抄报同级统计部门。暂无法划分管理部门的服务业行业,由各级政府统计部门负责统计调查,并与各部门提供的统计资料一并汇总上报上级统计部门。
市统计局主要职责:负责制定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并布置报表任务;提供调查单位名录,确定抽样调查、重点调查的样本单位;进行业务知识培训,统一印发实施方案和调查表式;组织对无主管部门行业单位的全面调查、部分重点行业的抽样调查;负责全市服务业统计平台和数据库建设、管理和维护;会同市有关主管部门对服务业综合统计数据质量的管理、控制、评估与发布。
国家统计局桂林调查队主要职责:执行国家布置的抽样调查任务,及时向市统计局提供以全市或县区为总体的抽样资料、数据。
市发展改革委、服务业办主要职责:负责协助市统计局协调推进服务业统计改革工作,支持帮助服务业统计调查数据处理网络直报系统的项目建设。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负责试点工作经费保障,提供用于服务业增加值核算的有关统计资料。
其它行业管理部门主要职责:负责组织或配合统计部门开展本行业统计调查工作,做好本行业法人单位报表的布置、收集、审核、上报等工作,并向统计部门报送服务业相关行政记录和服务业增加值核算基础资料;及时向统计部门提供基本单位名录更新信息;负责本行业重点服务业企业培育入库工作(详见附件1:桂林市各部门服务业统计分工)。
(三)措施保障
1.市统计局加强与自治区统计局的汇报,争取对制定桂林市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的指导,对服务业统计平台和数据库建设的帮助,对服务业改革试点成果应用的支持。
2.各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了解行业业务量数据采集方式,密切关注试点工作进展,对填报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指导和沟通。
3.统计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主动到企业实地调研,多方面听取企业对整个行业发展、统计指标口径及数据采集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分析试点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研究解决方案。
4.统计部门及相关部门定期研究并加强对填报数据的审核,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并及时开展分析,进一步完善服务业统计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四)经费保障
为确保服务业统计改革试点工作顺利推进,各级政府对试点工作给予足额工作经费保障,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制度研究设计,统计调查,人员培训,调查补助,服务业统计调查数据处理网络直报系统和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与维护等。
(五)法制保障
加强统计执法,着力解决“统不上”的问题。对查找出来统不上的企业,由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统计部门配合,开展联合统计执法和统计宣传,督促企业单位按有关规定要求上报报表资料。
(六)考核保障
有关职能部门依据职责分工所承担的服务业统计工作完成情况以及行业发展情况,由市绩效考核部门将其纳入该部门的年度绩效考核内容。
附件:桂林市各部门服务业统计分工
附件下载:
市政办121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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