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区饮用水备用水源保护的通告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人民政府文号:来政发〔2012〕81号
颁布日期:2012-08-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区饮用水备用水源保护的通告

来政发〔2012〕81号

为保障来宾市城区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保护范围

北之江、古瓦水库、二沟水库为我市城区饮用水备用水源。

(一)北之江

1.水域范围:北之江主干流及其在来宾市辖区的主要支流水域。

2.陆域范围:北之江主干流及其在来宾市辖区的主要支流水域所对应的达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二级陆域要求的范围。

(二)古瓦水库

1.水域范围: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面积。

2.陆域范围:从水库正常水位线向东延伸1.2公里,向南延伸1.2公里,向西延伸3.5公里,向北延伸2公里所围成的区域,水域面积除外。

(三)二沟水库

1.水域范围: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面积。

2.陆域范围:从水库正常水位线向外延伸200米的区域。

二、水质目标

北之江、古瓦水库、二沟水库水质均不低于(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限值。

三、保护规定

(一)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二)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须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规定和标准。

(三)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四)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五)在保护范围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六)禁止在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七)禁止在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污染水体的行为。

四、应急处置

保护范围内发生突发性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重点水源污染时,事故责任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后果,并及时报告环境保护、水产畜牧兽医、城市供水或卫生、水利等部门和本单位或本行业主管部门。联系电话:4278670(市环保局),4233223(市水产畜牧兽医局),4277980(市市政管理局),4292296(市卫生局),6658010(市水利局)。

五、其他相关规定

(一)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重点水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重点水源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二)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监督举报电话:12369(市环保局)。

来宾市人民政府

2012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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