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主城区农贸市场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来政办发〔2012〕130号
颁布日期:2012-05-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主城区农贸市场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政办发〔2012〕1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来华投资区管委,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来宾市主城区农贸市场建设暂行办法》已经市三届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来宾市主城区农贸市场建设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农贸市场建设水平,加快传统农贸市场向现代流通业态升级,提升城市形象,促进长效管理,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生活需要,根据商务部《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卫生部《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贸市场是指由开办者提供固定场所、设施,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农副产品交易场所。主要包括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菜市场。

第三条本市主城区内农贸市场的新建、翻建、迁建、改造的农贸市场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建设和改造

第四条城区农贸市场建设、改造按《来宾市近期(2012-2015年)主城区农贸市场网点布局方案》安排用地,定点实施。农贸市场建设必须由政府主导,分公益性农贸市场和市场化农贸市场。公益性农贸市场由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市场服务中心出资建设;市场化农贸市场引入投资商进行建设,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投资建设农贸市场必须符合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市场布局规划,以及近期(2012-2015年)主城区农贸市场布局方案的要求,并报经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五条新建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实施前向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商贸物流指挥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按照项目审批权限由市发改部门对项目进行审批、核准,各部门按照政策和项目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改造项目,项目单位在项目实施前向市商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商务部门审核签署初步意见后,向市商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材料(营业执照或业主身份证明、场地证明、房屋产权证明、项目建议书、改造设计方案、投资各方法律规定的有效证明等)。市商务部门组织市住建、国土、发改、环保、消防等部门参加的论证会,形成统一意见后,各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城区农贸市场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规划、建设、改造,项目建成后经相关部门审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建设要求

第八条农贸市场建设应遵循与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相适应,与城市现代化建设相适应的原则,并符合安全、适用、方便、环保、绿化、卫生、节约等要求。

第九条新建、改造农贸市场选址要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市场布局规划,手续齐全。农贸市场设置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符合交通、环保、消防等有关规定,与城区改造、居住区和社区商业建设相配套。以农贸市场为中心,辐射半径1公里以内,步行十分钟左右进行布点。为规范经营秩序,农贸市场周边1公里范围内不得设置与农贸市场经营类同的农副产品市场。

第十条新建、改造的农贸市场统一按来宾市农贸市场建设标准进行设计,由市住建委审定建筑设计方案。新建农贸市场土建结构应采用符合国家建筑、安全、消防等要求的钢筋混凝土或新型材料。

第十一条新建、改造农贸市场面积根据规划区域的居住人口、服务半径、消费需求等因素确定。根据我市实际,每个农贸市场市场用地面积十亩左右,每层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层数要求2层以上。

第四章奖罚及责任

第十二条农贸市场建设按照农贸市场建设标准进行建设的,并经验收合格后,享受来宾市主城区农贸市场建设和经营优惠政策(暂行)。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需要进行处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违反城市规划改变市场用途的,依法责令改正,不得享受相关优惠;已经享受优惠的,由相关部门负责追回优惠资金。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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