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实施挂牌督办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12-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实施挂牌督办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来华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今年10月份以来,各县(市、区)、各部门按照《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深化消防安全五大活动开展清剿火患战役工作方案的通知》(来政办发〔2011〕192号)要求,深入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及时排查整治了一大批火灾隐患,有效改善了全市消防安全环境,确保了火灾形势的平稳。但从近期公安消防部门检查的情况看,全市仍有一些单位场所存在严重火灾隐患,随时有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可能。为此,市公安消防支队已依法将兴宾区老贵州邹圩鱼餐馆、象州县时代网娱中心、武宣县日新超市、忻城县土司国际大酒店、合山市拉斯维加商务娱乐会所、金秀县流金岁月酒吧等6家存在严重火灾隐患的单位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见附件)。为推动我市重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有效预防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市人民政府决定对这6家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实施挂牌督办,责任单位要督促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有力措施抓好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工作,确保各项整改工作落到实处。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强化组织领导,落实重大火灾隐患整治责任

各县(市、区)要认真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要求,切实承担本地消防工作的领导责任,将重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并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公安消防、安监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重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治的组织、协调和检查。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完善隐患整改责任制,做到整改内容、整改标准、整改措施、整改时间进度和整改责任人“五个落实”,积极推动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工作落实到位。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是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全面落实整改措施,有计划、按步骤地进行整改,直至隐患彻底消除。对因整改工作不力或未进行整改而导致火灾事故发生的,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强化工作措施,推动重大火灾隐患完成整改

对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的6家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立即实施挂牌督办,明确督办单位及责任人,切实加强整改督办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建立隐患整改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依法实行综合治理,合力推动隐患整改。对整改难度大、自身确实无能力整改的,隐患单位要及时报请本行业或本系统管理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协调确定整改措施。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隐患整改的全程管理,督促隐患单位落实整改期间的防范措施,严防火灾事故发生。对整改进度迟缓、未能按时完成整改,或者隐患严重,整改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隐患单位,要依法采取临时查封、关停等强制措施消除隐患。整改完成后,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进行验收销案,并督促整改单位落实消防安全长效管理措施,巩固治理成效,防止火灾隐患再次出现。

三、强化安全检查,全面净化消防安全环境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市人民政府“清剿火患”战役工作部署的要求,以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三合一场所、仓储物流场所和易燃易爆单位等“五类场所”为重点,持续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火灾隐患,切实净化消防安全环境。同时,要部署工信、教育、交通、民政、住建、商务、文化、卫生、体育、工商、安监、旅游、广电等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对监管范围内行业、系统单位集中清剿,落实部门清剿责任。

四、强化宣传发动,进一步壮大“清剿火患”战役声势

各地要采取有力措施,在增强宣传报道的深度、广度、高度上求突破,争取在主流媒体的黄金时段、主要版面刊播战役新闻和专题报道,形成强有力的舆论宣传攻势。在开展“清剿火患”战役的同时,深入开展社会消防宣传教育,要在城镇主干道设置消防宣传横幅和宣传标语;要在城区的主要出入口、车站码头、广场设置大型户外消防宣传广告;要在人员密集的宾馆饭店、商场超市、娱乐场所、学校医院的入口处张贴“清剿火患”宣传画、宣传标语,营造浓厚氛围。同时,各县(市、区)消防部门要建立热线电话、互联网站、电子邮件等投诉方式,并建立完善火灾隐患举报投诉的受理、审批、核查、回复、移送、奖励、曝光、督办等全过程的工作机制,全面规范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工作;要明确人员24小时值守,确保群众任意时间通过电话、互联网站、电子邮件投诉举报都能及时受理。各县(市、区)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出台奖励办法,鼓励群众积极参与火灾隐患投诉举报,形成全民清剿火患的氛围。同时,各地要在新闻媒体上加大消防宣传报道力度,尤其是对久拖不改的重大火灾隐患,除依法从严查处之外,还要加大新闻曝光的频率,跟踪报道,引导社会舆论督促隐患整改的落实。

附件:来宾市“清剿火患”战役重大火灾隐患单位一览表附件下载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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