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0-12-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通知》(桂政发〔2010〕19号)精神,加强我市统计基层基础建设,规范基层统计工作,更好地发挥统计信息、咨询和监督职能作用,增强统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
基层统计工作是政府统计工作的基础,是全面、客观、真实反映经济社会实际发展情况的起点,是全市统计数据的源头。长期以来,县(区)、乡(镇)基层统计机构及基层统计人员承担了大量的数据采集、整理和上报工作,在经济社会统计调查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目前我市基层统计机构不够健全,基层统计队伍不稳定,办公设备不足,统计基础仍然十分薄弱,特别是统计任务繁重与基层统计力量不匹配的矛盾日益突出,不能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各县(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出发,高度重视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切实加强对基层统计工作的领导,关心和支持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及时协调解决基层统计网络不健全、统计力量薄弱、统计条件差等困难和问题,确保统计机构落实、统计人员落实、统计经费有保障、统计任务完成。
二、建立健全基层统计机构,增强基层统计力量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市、县、乡、村四级统计工作网络,增强基层统计工作力量,加强基层统计干部队伍建设,为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组织保障。
各部门(单位)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保证统计工作所需的人、财、物落实到位,完成好本部门、本单位的统计工作任务。
各县(区)要依法设置独立的政府统计机构,成立县(区)统计局直属的经济调查队和普查中心,充实县(区)政府统计机构工作力量,确保各项统计工作落实到位。
各乡(镇、街道办)要建立统计办公室,根据辖区拥有的人口数和调查单位数设置若干名专职统计助理岗位,建立健全乡(镇、街道办)统计工作制度,履行乡(镇、街道办)综合统计职能,积极推行统计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保证国家统计方法制度在乡镇(街道办)得到正确实施。
各村(社区)应设置统计工作小组,根据辖区拥有的人口数和统计调查工作任务确定数名专职统计人员(或统计协管员),负责组织和落实本村(社区)的各项统计工作任务。
三、切实抓好队伍建设,提高基层统计能力
各级统计机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切实加强统计基层队伍建设,提高基层统计服务水平,提高基层统计能力。
要坚持持证上岗。按照国家统计局《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的规定,基层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方能上岗,确保国家统计方法制度在全市得到正确执行。
要加强业务培训和业务指导。市、县(区)统计机构要加强对基层统计工作人员的业务指导和业务培训,有计划、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对基层统计工作人员开展统计理论、统计基础、统计专业、统计分析和计算机应用等相关统计业务知识培训和统计职业道德教育,增强基层统计人员业务能力,不断提高基层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湛、工作高效的统计队伍。
要选好人才,稳定好队伍。各级统计机构要把培养和引进高素质统计人才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来抓,配备文化水平高、业务素质好、工作认真负责、热爱统计工作的人员负责统计工作。要保持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不得随意变动。县(区)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调动,应当征得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同意;乡(镇、街道办)统计员的调动,应当征得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统计机构的同意。
统计机构编制要专编专用。县(区)统计局直属的经济调查队、普查中心,必须按有关进人程序和规定尽快办理进人手续,在专业、学历、年龄上按统计工作要求提出相应的准入资格,选调高层次的统计人才,在编制内配足配强统计人员。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为统计队伍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帮助统计部门创造留住人才、用好人才的条件,改变统计人员变动频繁的状况,保持基层统计队伍的相对稳定。
四、切实保障基层统计工作的经费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根据统计实际工作的需要,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要将县(区)、乡(镇、街道办)两级统计机构的人员经费、办公经费、普查和专项调查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国家统一部署的大型普查所需的经费,应根据辖区拥有的人口数和调查单位数及其工作难度来做好普查经费预算,并确保落实到位。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加大对统计工作经费的投入,重点解决基层统计机构业务经费不足,交通工具和通讯条件落后、办公场所较差、办公设备不足等实际困难和问题,建立健全统计经费保障机制,使统计工作任务与所需条件相适应。对其他临时增加的一次性专项调查,其所需经费县区财政应予以追加。
五、积极推进基层统计信息化建设
统计信息化是统计事业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提高统计工作现代化水平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加快统计信息化建设步伐,是一项事关统计改革与发展全局的重要任务。
各级统计机构要加快全面推进统计数据网上直报工作进程,全面推开规模以上、限额以上统计调查单位的基层统计报表网上直报工作。促使统计数据采集管理从一般的文件管理过渡到数据库管理,调查单位从手工填报、报表报送为主过渡到以网上直报为主。
要全力推进市、县、乡三级统计网络联网建设工作,要在巩固、完善市、县、乡三级统计网络有效互联的前提下,不断完善县(区)、乡镇(街道办)两级数据处理网络平台,为基层统计工作提供使用方便、简易快捷的网络化数据处理平台,切实减轻基层统计人员负担,提高基层统计工作效率。力争经过2—3年时间,在我市基本实现乡镇(街道办)统计报表处理全面电脑化,并全面实现统计基层数据处理、报送网络化。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注重加强基层统计信息化建设,把统计信息化纳入本地、本部门、本单位信息化建设的重点项目,为基层统计信息化建设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六、规范工作程序,提高统计能力
统计基础工作标准、规范开展,是统计数据质量的重要保证。各级统计机构、各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强化统计数据质量意识,规范统计工作程序,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和检查的工作制度,强化统计台帐等基础工作,完善统计资料的收集、整理、审核、归档、交接工作制度,做到“数出有据,数出有源”,不断提高数据质量,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客观。进一步加快由传统的统计管理模式向现代统计管理模式转变,不断完善统计工作方法,完善各项统计调查制度,规范统计业务工作流程,规范统计基层基础工作管理,实现基层统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提高基层统计数据质量,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协调持续发展提供统计保障。
七、建立和完善统计信息互补和共享平台
政府部门统计是国家统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本级政府统计机构的统一指导和协调下开展统计工作、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切实履行向本级统计机构报送国民经济核算、社会事业监测等部门统计资料的义务。各有关部门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属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专业统计资料时,应同时抄报同级政府统计机构。各级工商、税务、质监、民政、编办等部门要定期向同级政府统计机构提供有关本部门审批行政记录资料。各部门制发统计报表和开展统计调查,必须依法报同级政府统计机构审批或者备案。统计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向政府各部门提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资料,提供统计服务。
八、依法统计,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各级统计机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要积极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加大对统计违法案件的曝光和查处力度,严肃查处统计虚报、瞒报等各种统计违法行为。
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支持统计机构及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权、统计报告权和统计监督权,正确使用统计数据进行科学决策和指导工作,维护统计部门的权威性和统计数据的严肃性,为基层统计工作营造良好环境。
各级统计人员要恪守统计职业道德,牢固树立依法统计、科学统计的观念,积极完成各项统计工作任务,依法制止虚报、瞒报、拒报、迟报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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