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南宁市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南宁市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4-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南宁市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1年南宁市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六日
2011年南宁市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2011年国家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部署和全区环保工作会议精神,我市2011年继续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以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深入整治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进一步加大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监管力度,强化日常环境监管,进一步强化对市区建筑施工、道路扬尘和建筑施工噪声的防治,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较大的突出环境问题挂牌督办,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开创我市“十二五”环保工作新局面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目标
(一)在2010年对重金属排放企业排查整治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重金属排放企业排放行为,提高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综合整治水平,重金属排放企业基本完成整治工作,查处一批重金属排放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防止重金属污染事件的发生。
(二)加大对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的监管力度,强化日常环境监管,全面提升企业管理水平,确保各类企业污染减排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巩固“十一五”污染减排成效,促进完成2011年污染减排任务。
(三)强化对市区建筑施工、道路扬尘和建筑施工噪声的防治,为市民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提高环保工作满意率。
三、成立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组长:石文怀副市长
副组长:黄延市政府副秘书长
黄建宁市环保局局长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监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委、市城乡建委、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农业局、市水利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工商局、市司法局、市国土资源局、南宁海事局、南宁供电局、兴宁区政府、江南区政府、青秀区政府、西乡塘区政府、邕宁区政府、良庆区政府等部门分管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护局副局长程宗发担任。
四、整治内容
(一)深入整治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金属污染问题
将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等作为重点防控污染物,特别是铅污染的防治作为重中之重;对有色金属冶炼、有色金属矿山采选、铅蓄电池、制革及电镀等重金属污染重点防控行业按照《广西重金属企业环境整治工作要求》(详见附件)有关规定,全面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1.严格环境准入和“三同时”监管,从源头抓好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执行产业政策,凡是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项目,一律不得上马;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环评文件,坚决把住环境准入关,凡是未经环境影响评价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规范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查和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凡是污染治理设施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一律不得投入生产。
2.加大现场执法检查频次和污染物排放监督性监测。重点检查企业废水、废气排放情况、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及处置情况和应急处置设施情况。建立定期的监督性监测制度,对企业废水、废气排放口(包括无组织排放)每季度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
3.加强督促指导,增强企业自律能力,提高环境管理水平。按照《广西重金属企业环境整治工作要求》规定,指导企业建立特征污染物产生、排放台账和日常监测制度,定期报告监测结果,并向社会公布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情况;促使企业提升污染治理水平,规范原料、产品、废弃物堆放场和排放口,建立和完善重金属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督促指导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对未进行过清洁生产审核的铅蓄电池企业,要在年底前完成一次清洁生产审核。
4.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存在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或超标排放的,一律停产整治;对不能依法达到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对依法取缔关闭的企业,要落实断电措施,及时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拆除生产设备,妥善处置危险废物;对停产整治的企业,要督促企业制订整改方案,明确整改目标和时限要求,未经验收不得恢复生产。
(二)进一步加强污染减排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监管,巩固污染减排成效
1.加快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进一步提高污水收集率和负荷率;加强对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做到每月检查至少一次以上,确保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加强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的监督性监测;督促污水处理厂建立污泥管理台账,建立污泥转移联单制度,规范污泥运输、接收和处置管理,严厉查处非法倾倒和违法处置污泥行为。
2.重点抓好淀粉、酒精、制糖企业开榨前的污染处理设施调试运行问题,确保实现开榨后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深化制浆造纸企业完善中段废水深度处理工程,确保制浆造纸企业自2011年7月1日起顺利执行国家新的排放限值,形成新的减排量。
3.督促重点企业加强燃煤锅炉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确保有效运行,建立健全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制度;规范脱硫设施停运管理,要求企业严格执行脱硫设施停(启)报告;加强对企业脱硫设施运行情况检查,重点检查烟气脱硫设施运行、旁路铅封和连续监测设备运行情况,依法从重从严处罚偷排、超标排放、无故擅自停运脱硫设施、无故开启烟气旁路、连续监测设备数据弄虚作假的环境违法行为。
4.对“十一五”减排重点工程项目(企业)开展“回头看”。重点检查淘汰落后产能、设备的取缔关闭情况,超标、超总量污染企业限期治理完成情况,未批先建建设项目停止建设、停止生产情况,防止污染反弹。
5.严肃查处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违法排污行为,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三)继续强化建筑施工、道路扬尘及建筑施工噪声整治
1.在市区道路及工地范围从事建筑垃圾、渣土运输的车辆,2011年7月1日起要实行车辆密闭化运输。要组织开展对运泥车的专项整治活动,集中打击各类运泥车的违规行为,解决运泥车在路上抛撒泥土问题。
2.市区内所有建筑工地施工现场出入口要做到混凝土硬化、配备高压水枪清洗轮胎及车身的洗车平台,解决建筑渣土运输车辆轮胎及车身带泥上路引发扬尘污染问题。
3.市区挖泥和拆迁工地要实行湿式作业;加大市区扬尘道路洒水作业频次,解决道路扬尘污染问题。
4.建筑工地严格执行午间、夜间施工审批制度,施工过程中采取防尘降噪措施。
5.在10—12月旱季期间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大行动,依法查处工地扬尘和道路扬尘污染问题。
(四)将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较大的突出环境问题挂牌督办,促进环境问题的解决
1.解决南宁大王滩度假村污水超标排放问题
南宁大王滩度假村项目未配套完善的污水处理设施,生活污水经化粪池简单处理后排入大王滩水库管理处污水排放管道,超标排放至附近农田,引起农户的不满并强烈投诉。
督办要求:责令限期整改,配套建设完善的污水处理设施,确保废水达标排放。
督办时限:2011年7月30日前完成。
责任单位:良庆区人民政府。
2.解决南宁市吉鸿五金加工部噪声扰民问题
南宁市吉鸿五金加工部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擅自进行加工作业致使噪声严重干扰周边群众的生活,引起群众强烈不满。
督办要求:责令限期搬迁。
督办时限:2011年7月30日前完成。
责任单位:西乡塘区人民政府。
3.解决南宁市其中味酒楼油烟污染问题
南宁市其中味酒楼专用烟道设置不合理,运营过程中产生的油烟对周边万锦酒店客房造成污染,遭到群众的强烈投诉。
督办要求:重新设置油烟专用烟道。
督办时限:2011年9月30日前完成。
责任单位:青秀区人民政府。
五、工作进度安排
(一)制定方案、动员部署阶段(4月1日—4月30日)
制定市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成立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召开联席会议,研究部署环保专项行动工作。
(二)集中检查和整治阶段(5月1日—10月20日)
各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根据工作方案的工作内容开展集中检查和对检查出来的问题集中整治。
4月25日前各县、城区和开发区将本级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和市级挂牌督办项目的整治方案上报市环保专项行动办公室,并认真组织实施。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不定期对各县、城区和开发区环保专项行动的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及对市级挂牌督办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对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企业公开曝光,依法查处。
(三)总结验收考核阶段(10月21日—11月10日)
各县、城区和开发区要认真总结环保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措施,认真加以落实,并于10月20日前将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上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10月21日—11月5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验收组,对各县、城区、开发区环保专项行动工作和市级挂牌督办项目进行考核、验收,并将考核结果在全市进行通报;11月10日前市环保专项行动办公室向自治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上报我市工作总结。
六、工作要求
(一)各县、城区和开发区要按照本方案中整治的内容制定辖区的工作方案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并选取至少2个突出环境违法问题作为本级挂牌督办案件。自治区、市已经挂牌督办的环境问题,各县、城区和开发区不再重复挂牌督办。
(二)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在每个工作阶段对各县、城区和开发区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以及市级挂牌督办项目进行督查。
(三)市级挂牌督办项目责任单位要按要求,明确主要负责人,制定整治方案并抓紧落实,确保完成整治任务。
(四)严格依法行政,在整治过程中对违法排污企业作出的决定要有法律依据,程序合法,确保环保专项整治工作纳入法制轨道。
(五)加强部门联动,合力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在环保专项整治行动中,要加强部门间对环境违法案件的协同处理,凡涉及其他部门管理权限的案件,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部门职能,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市环保局负责对企业环境行为的统一监督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环境违法问题。
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组织市属新闻媒体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宣传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运用投资、管理等手段,把好涉及重金属项目准入关;加大结构调整力度,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加快推进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和生态工程建设进度。
市工信委负责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对涉及重金属污染企业的落后工艺、设备和产品进行清查,通报淘汰落后企业名单,并依法报请市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
市城乡建委负责加快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进一步提高污水收集率和负荷率;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的监管,保证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稳定达标排放。加强对市区建筑工地施工扬尘污染防控工作。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加强对垃圾填埋场建设和运营的监管,采取有效措施,严防生活垃圾和渗滤液池的臭气产生扰民影响;加强对建筑垃圾的运输管理,减少运输过程中撒、漏、飞扬等现象,加强对市区扬尘道路洒水频次,确保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整洁。
市监察局负责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的其他人员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察,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加大环境违法案件的责任追究力度,对重点挂牌督办项目实行跟踪监督。
市司法局负责组织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与教育活动,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围绕今年我市环保专项重点工作进行专题法制宣传;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询等帮助。
市安监局负责对重金属矿山开采企业的安全监管,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重金属矿山开采企业进行整顿或依法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关闭;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促使企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严防因企业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严肃查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行为,防范生产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
市国土资源局要加快矿产资源整合,依法打击非法盗采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加强固体废物填埋场用地的管理。
市工商局负责查处企业违反注册登记法规的行为,依法取缔无照经营的重金属的企业;执行政府对违法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
南宁供电局要配合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根据各级政府的决定对被取缔停产违法企业停止供电,拆除相应的供电设施;对违法排污企业采取停、限电措施。
其他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开展环保专项行动有关工作。
(六)在开展环保专项行动期间,市、县公布12369环保热线为举报电话受理群众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投诉。
(七)加强动态报告工作
1.建立工作动态报告制度。各县、城区和开发区要随时报告重要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难点以及查处的典型案例,每月向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两期工作简报(上半月和下半月各一期);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环保专项行动情况的收集、汇总、统计工作,每月编发两期工作简报。
2.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各县、城区、开发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确定专人负责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工作,并通过国家环境保护部《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专项行动各项信息。
(八)各级财政要落实环保专项行动工作经费,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九)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开展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对列为挂牌督办项目的要在当地新闻媒体公布,每季度在市属媒体上对重金属企业和严重的环境违法企业进行公布,提高社会公众参与意识,接收社会监督。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在市主要新闻媒体及南宁市环保网上公布典型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
附件:广西重金属企业环境整治工作要求
附件:
广西重金属企业环境整治工作要求
为规范重金属(铅、镉、汞、铬和类金属砷)企业环境整治工作,统一全区整治要求,保证整治达到预期效果,制定全区重金属企业环境整治工作要求。
一、企业整治基本要求
(一)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且环保审批手续齐全。
(二)落实环评批复的污染防治设施,通过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各种管线及环保设施标识清楚,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三)清净水、污水、雨水彻底分流,建设规范的排水系统。
(四)污染物排放口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信息平台联网。
(五)完善企业的基础信息,建立健全各项环保规章制度,建立一厂一册环境管理制度,完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六)使用先进的清洁生产工艺,杜绝生产过程中的跑、冒、滴、漏现象,降低能源消耗,减少污染物排放。厂区美化绿化,道路硬化。凡列入环保部门公布的强制性清洁生产名单的企业,必须于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工作。
(七)依法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办理排污许可证。
(八)依法足额缴纳排污费。企业必须在2011年6月底前依法足额缴纳2010年度应缴未缴或欠缴的排污费。
二、对各类企业的具体要求
(一)有色金属冶炼电解企业
1.废水处理
(1)重金属的生产废水必须配套建设处理设施,确保废水稳定达标排放;重金属一类污染物必须在车间口达标,废水循环使用,不能外排。
(2)冷却水应尽量做到闭路循环使用不外排。
(3)生产车间地面采取防渗、防腐措施,配套完善截污设施,排污沟做到雨污分流。
(4)厂区内必须采取清污分流、污污分流、雨污分流,规范建设污水收集沟和雨水收集沟。所有车间或工段都要设置污水收集沟(按防腐、防渗漏建设),将收集污水送污水处理站处理或送车间使用;一个企业只能建设一个规范的废水排放口,需要排放的废水,须经处理合格后,先排入废水储存池(排入储存池的废水必须达标,容积20立方米以上),再向外环境排放。
(5)企业须建设一条满足收集厂区原料、生产和产品区域的沟渠和初期雨水收集池,收集池有效容积为40mm降雨量与厂区(原材料+生产区+产品区)面积的乘积,每次降雨企业必须收集,初期雨水收集量须超过初期雨水收集池有效容积80%的雨水后才允许外排,各企业须在降雨停后三天内处理完毕初期雨水收集池中收集的雨水。
(6)建设规范排污口,企业各取水口和排污口均应安装流量装置,铅、镉、汞、铬、类金属砷、pH值等物征污染在线监测仪器须安装于废水排放储存池内。
(7)完善厂区防洪泄洪设施和事故应急池。
2.废气处理
冶炼废气必须配套建设脱硫设施等净化装置,确保废气稳定达标排放,集中排放废气须安装在线监测仪器(监测二氧化硫、烟尘、氮氧化物等主要因子)。
3.废渣处理
采用湿法冶炼工艺的废渣堆放场地必须建设有渗滤液收集装置,收集的渗滤液要及时送污水处理站或回收使用,禁止渗滤液直接外排;用于堆存一般固体废弃物的渣场,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建设;冶炼产生的危险废物,须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有关污染治理环境保护技术规范要求妥善处置,配套钢筋混凝土防渗漏贮存池管理;严格危险废物转移制度,在广西危废中心建成前,企业应每年向当地环保部门报批延长危险废物贮存期限,需要转移的,必须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报送环保主管部门审批。
4.物料处理
用于堆存原料、物料的场地须硬化,并符合“三防”(防扬撒、防流失、防渗漏)要求,建设避雨棚,不得露天堆存。利用火法冶炼炉渣、废渣作为生产原料的企业,含有重金属(铅、镉、汞、铬和类金属砷)的原料堆放场必须严格按照危险废弃物的要求来建设和管理。
(二)铅蓄电池(加工、组装和回收)生产企业
1.废水处理
(1)在铅酸蓄电池的生产过程中,涂板工序、化成工序以及电池清洗等工序产生的含铅重金属废水,必须配套建设处理设施,确保废水稳定达标排放;重金属一类污染物必须在车间口达标,废水循环使用。
(2)废弃的化成液及清洗极片的废水含有一定浓度的硫酸,必须收集处理达标后才允许排放。
(3)生产车间地面必须采取防渗、防腐措施,配套完善截污设施,排污沟做到雨污分流。一个企业只能建设一个规范的废水排放口,需要排放的废水,须经处理合格后,先排入废水储存池(排入储存池的废水必须达标,容积20立方米以上),再向外环境排放。
(4)企业须建设一条满足收集厂区原料、生产和产品区域的沟渠和初期雨水收集池,收集池有效容积为40mm降雨量与厂区(原材料+生产区+产品区)面积的乘积,每次降雨企业必须收集,初期雨水收集量须超过初期雨水收集池有效容积80%的雨水后才允许外排,各企业须在降雨停后三天内处理完毕初期雨水收集池中收集的雨水。
(5)建设规范排污口,企业各取水口和排污口均应安装流量装置,铅、汞、pH值等物征污染在线监测仪器须安装于废水排放储存池内。
2.废气处理
(1)在铅粉制造、合金配制、板栅铸造、和膏、极板分离及装配等工序产生的含铅烟、铅尘,都应设有单独的废气收集和处理系统,其中,铅粉制造设备球磨机应该设铅粉收集和除尘器二级处理,处理达标后才允许排放。
(2)在化成等工序中,产生的硫酸雾,必须进行收集,安装硫酸雾净化装置,处理达标后才允许排放。
(3)使用锅炉生产的企业,需对锅炉产生的废气进行脱硫、除尘处理,处理达标后才允许排放。
3.废渣处理
(1)企业内包括铅泥(含污水处理站污泥)、收集的铅尘、铅渣、含铅废料、废电池、废极板、废活性炭等含铅固废必须交由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集中处理处置,必须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有关污染治理环境保护技术规范要求,配套钢筋混凝土防渗漏贮存管理,做好防渗、防泄露以及防风、防雨、防晒等措施;严格危险废物转移制度,需要转移的,必须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报送环保主管部门审批。
(2)用于堆存一般固体废弃物的渣场,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建设。
(三)有色金属矿山采选企业
1.废水处理
矿山井口、选洗矿的废水应尽量循环使用,减少外排,废水确需排放的,废水排放口必须安装监控铅、镉、汞、铬、类金属砷、PH值等特征污染物的在线监控装置,确保废水经处理后达标排放。
2.废渣处理
(1)采矿废渣必须按照环评审批的要求建设好堆渣场,对停用的堆渣场必须进行生态恢复,防止流失,严禁将采矿废方倾倒进入河道;选洗渣库服务期满必须要覆土绿化。
(2)尾矿库必须经有资质的部门设计,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完善相关审批手续,有地质水文资料,严禁在有溶洞或岩溶发达的地方建设尾矿库,选矿废渣必须存放于尾矿库内。
(3)为防止雨水径流进入渣场内,渣场周边要设置导流渠;渣场的下游要设置水质监控井,定期监测地下水质变化情况。对现有的渣场要经过调查并对地下水进行监测,对造成地下水污染的渣场要停止使用。已造成污染的要采取补救措施消除污染,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其他企业
电镀、皮革及其制品、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危险废物处置、硫磷化工、砷化物生产企业等重金属排放企业产生的危险废弃物及历史遗留重金属废物堆场必须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有关污染治理环境保护技术规范要求妥善处置。含有重金属的废水、废气要按有关污染治理环境保护技术规范要求整治,做到稳定达标排放。
三、验收要求
(一)关闭企业要求
实施关闭的企业,企业要自行拆除生产设备,供水、供电单位要实施断水、断电措施,工商部门要依法变更或吊销营业执照,经济部门要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安监部门要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国土部门要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和注销土地使用证,环保部门要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
(二)验收程序
按期完成整治的企业,要向所在地的环保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并经环保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报市级以上有关职能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恢复生产。
对实施限期治理的企业,未按期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基础上,由人民政府行政职能部门依法责令其停产治理;对实施停产治理的企业,必须按期完成,若在2011年12月底未完成停产治理任务的,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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