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钦州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钦政办〔2009〕54号
颁布日期:2009-03-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钦州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钦政办〔2009〕5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有关单位:

《2009年钦州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2009年钦州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08〕170号)和自治区发改委等10部门《关于印发2009年广西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发改经贸〔2008〕116号)的部署和要求,为做好我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清仓查库的范围和内容

本次清仓查库的范围包括钦州市内所有自治区储备粮、地方储备粮,国有及国有控股(以下简称“国有”)粮食企业储存的商品粮。以上所称粮食包括大豆,不含食用植物油。具体内容如下:

(一)库存粮食数量检查

重点查清自治区储备粮、地方储备粮和国有粮食企业储存商品粮的数量、品种情况。对国有粮食企业代收、代储的商品粮,要查清粮权归属情况。

(二)库存粮食账务检查

重点检查粮食库存实物与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银行资金账的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账务处理的合规情况,以及不同性质和品种的粮食按规定进行分账管理、分仓储存情况。对利用农发行粮食收购资金贷款收购的粮食,要重点检查粮食库存与贷款是否对应,资金占用是否合理。

(三)库存粮食质量检查

重点检查自治区储备粮、地方储备粮的质量合格率和品质宜存率。其中,地方储备成品粮只检查质量合格率。

(四)自治区和地方储备粮轮换管理情况检查

重点检查2008年度自治区储备粮和地方储备粮轮换计划执行情况,包括轮换计划下达是否规范,轮换的品种、数量、时间与计划是否一致,轮入粮食的生产年限和质量是否符合政策规定,是否存在擅自串换品种、变更轮换库点和数量以及未轮报轮、转圈轮换、超轮空期轮换等问题。

(五)政策性粮食财政补贴资金拨补情况检查

重点检查2007年和2008年自治区储备粮和地方储备粮保管费和轮换费是否及时足额拨补到代储企业,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和保管费用是否及时足额拨补到委托收购库点。

(六)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及转化用粮企业执行统计制度情况检查

重点检查纳入粮食流通统计范围的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执行统计制度情况。每个县区选择3-5家在当地市场具有一定代表性的企业,进行粮食库存情况典型调查。

二、清仓查库的组织领导

(一)全市清仓查库的组织

为加强对全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钦州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全市粮食清仓查库的各项工作,主要任务是:一是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组织开展清仓查库工作。二是制定粮食库存普查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三是将本地区具体承储库点的2009年3月末粮食库存统计报表下达到县区。四是汇总本地区的粮食库存普查结果,并向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报告。五是协助国务院和自治区工作组开展复查、抽查工作。六是受理、核查举报,并配合国务院和自治区工作组对重大案件的核查。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具体工作。

(二)各县区清仓查库的组织

各县区要相应成立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落实职责分工,细化工作要求,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清仓查库工作的质量和进度。

县区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一是按照自治区、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组织领导本辖区清仓查库工作。二是组织和督导辖区内纳入清仓查库范围的企业开展粮食库存自查。三是审核、汇总企业自查结果,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工作报告。四是协助各级工作组开展粮食库存普查、复查、抽查和案件核查等工作。

(三)自治区和地方直属企业清仓查库的组织

按照在地原则,由各县区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对辖区内地方直属企业不同性质粮食库存进行检查。并由这些企业分别向县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自查报告和自查结果汇总表;在市级普查阶段,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这些企业另分成相当一个(县)点,并按回避原则组织普查工作组对这个(县)点进行普查,普查结果汇总入所属市的粮食清仓查库汇总表。

从市直企业抽调的人员,不得参与对本企业及其所监管粮食的检查。

(四)清仓查库信息资料的整合

市粮食局负责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2009年3月末地方储备粮和商品粮具体到实际承储库点的统计报表,以及地方储备粮轮换、销售计划等资料。农发行钦州市分行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2009年3月末具体到承贷企业的银行贷款明细和台账资料(分品种、分性质)。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上述资料进行整合、分解,在市级普查开始前下达至各县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级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分库点资料进行分析,发现库存异常变化的地区和库点,应列为重点检查对象。

三、检查时点和方式

(一)检查时点

以2009年3月25日24时粮食库存统计结报日为检查时点。

(二)检查方式

本次清仓查库按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和督导企业自查,市人民政府全面普查,自治区人民政府重点复查和国务院抽查工作组随机抽查的方式组织实施。

县区组织和督导企业自查是整个清仓查库的基础环节,对提高清仓查库的效率具有重要作用。要精心组织部署,按照全国清仓查库的统一要求,督促本地纳入检查范围的所有企业,切实做好自查工作。企业在完成自查的同时,要为下一步市级普查、自治区复查和国家抽查做好充分准备。

市级普查是确保清仓查库工作质量的关键环节。要切实按照“有仓必到,有粮必查,有账必核,查必彻底”的原则,对本地区纳入检查范围的粮食企业库存情况逐一进行全面普查,确保检查结果真实、准确。

自治区复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采取随机抽样、突击检查和暗查等多种方式,对市级普查和县区自查的工作质量进行复核。

国务院抽查工作组抽查,在自治区复查的基础上采取不事先打招呼、随机选点的方式进行。

四、清仓查库进度安排

(一)准备阶段

1.成立机构。2009年3月上旬,各县区要成立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并将机构设置和人员名单等情况报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制定实施方案。各级要根据国办发〔2008〕118号、桂政办发〔2008〕170号文件精神和本实施方案的要求,逐级细化制定辖区清仓查库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报上一级清仓查库领导机构备案,县区实施方案要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动员和培训。2009年3月上旬,各县区要完成清仓查库工作的动员和部署。各县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结合各成员单位的具体分工,选派熟悉粮食业务和政策、工作责任心强的人员参加培训,每个县区参加培训的人数为8至9人,要兼顾专业方向挑选培训人员。各县区参加自治区培训的专业人员应包括:负责清仓查库业务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领导,粮食库存实物检查、粮食库存统计账检查、粮食库存会计账检查、信贷资金与库存对应情况核查、政策性粮食补贴检查与查库经费管理、粮食库存质量检查、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纪律与监督、粮食清仓查库汇总软件使用等专业人员。

4.其他准备。各县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被查企业,应按照本实施方案和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具体方案要求,备齐相关文件、账务和报表资料,提前准备工作底稿,对不规则货位进行形态整理,备齐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定(或校准)的称重、计量和质量扦样等检查工具。

(二)自查阶段

4月5日前,各县区要督促和指导本地纳入检查范围的所有企业认真自查,完成情况汇总,并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被查企业要根据自查情况认真填写各类工作底稿和汇总表格,准备与检查当日粮食库存实际情况一致的货位平面图、货位明细表,以及分仓保管账、保管总账、统计报表、会计报表、辅助账表、原始凭证等账务资料,合同、运单、发票等反映粮食出入库业务的凭证,粮食测温、测湿、熏蒸等作业记录,为后续普查、复查、抽查做好准备。

(三)普查阶段

4月20日前,由市人民政府按综合交叉的原则组织对粮食库存情况进行全面普查,确保不留死角。普查范围应严格与3月末国有粮食库存统计月报口径一致。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及转化用粮企业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检查及粮食库存典型调查,结合普查工作一并开展。典型调查可选择在当地市场具有一定代表性的3-5家库存规模较大的企业。普查期间要保留完整的工作底稿、原始记录等资料。普查结果汇总上报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级普查,从各县区抽调力量,组成若干个普查工作组,按综合交叉、本地回避的原则,对储粮企业库存情况进行全面普查。一般情况下,每个县区参加市级普查的人数应不少于8人,包括:粮食局分管领导1人,粮食会计、统计、保管专业人员各1人,清仓查库报表数据汇总1人,财政部门1人,农发行1人,审计、监察等部门人员1人。

(四)复查阶段

4月底前,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对辖区内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环节进行复查,复查比例为辖区内纳入检查范围粮食库存总量的20%-30%。质量复查的抽样代表数量为被复查企业所承储自治区储备粮、地方储备粮库存量的25%左右。

(五)抽查阶段

5月10日开始,国务院抽查工作组对重点省(区、市)粮食库存情况进行随机抽查。质量抽查的抽样代表数量为被抽查企业所承储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地方储备粮库存量的25%左右,抽查样品实行集中统一检验。

(六)检查结果汇总上报和整改阶段

各县区领导小组要对库存检查结果层层把关,数据汇总中发现有错统、漏统、重复统计、虚报库存数量等问题,要及时纠正,对检查认定的账实差数要做出详细的书面说明。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在认真核实的基础上提出整改措施,由主管部门下发整改通知书,并督促企业限时报送整改结果,有关资料存档备案,并在检查报告中如实反映,视问题成因和严重程度进行问责。各县区要在全面检查粮食库存的基础上,对清仓查库工作进行认真总结,逐级汇总检查结果,编制清仓查库汇总表(全套汇总表详见《2009年全国粮食清仓查库检查方法》)和检查工作报告,4月8日前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4月25日前,市人民政府将普查结果、检查报告和相关清仓查库汇总表报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清仓查库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本次清仓查库工作是国务院组织开展的全国性粮食库存专项检查,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部门多,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必须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密切配合,协同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机构到位,检查人员到位,措施落实到位。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对本辖区清仓查库结果的准确性负全责。要建立和完善明确的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企业法人代表、地方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都要逐级在清仓查库工作报告及相关报表上签字。各级清仓查库工作组负责人都要在检查报告上签字,对检查结果的真实性负责。要严格工作底稿制度,各环节检查的原始记录必须保证完整、准确、真实,并妥善保存、留底备查,不得擅自篡改、损毁。发现有工作走过场,弄虚作假,妨碍清仓查库工作,造成检查结果失实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保证质量和进度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依据本实施方案和《2009年全国粮食清仓查库检查方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周密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细化工作内容和步骤,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执行检查方法,明确时限要求,确保所有检查工作在规定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

(三)真实反映粮食库存状况

各类企业要积极配合清仓查库工作,实事求是地反映粮食库存的真实情况。对已销售出库的粮食要及时进行账务处理,核减当月统计账,未回笼的销售货款计入相应结算账户,不得以任何理由虚增库存。严禁以虚购虚销方式掩盖亏库。

(四)增强清仓查库透明度和公信力

各级领导小组要强化对清仓查库过程的监督,增强工作的透明度和社会公信力。各县区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清仓查库全过程进行监督。要加强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向社会公布粮食库存检查的政策、内容、程序、方法和工作要求,组织新闻媒体进行正面宣传,防止负面炒作,正确引导市场预期,稳定市场,安定民心。各县区监察、审计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严肃查处违规违法案件并选择典型案件公开曝光。市粮食清仓查库举报电话设在市审计局,电话:0777-2810859。

(五)严明纪律、清正廉洁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参加清仓查库工作。要对检查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和廉政教育,严明工作纪律。检查人员要坚持原则,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不准参加可能影响清仓查库工作的活动,不得吃请、受礼,对违反纪律的要严肃查处。

(六)加强保密工作

国家粮食库存的数量和布局属于国家秘密事项,对检查过程中涉及的省级粮食库存的数量、布局要严格保密。各级要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制定清仓查库保密措施,配备必要硬件设施,明确保密责任,特别是在数据传输、新闻宣传等环节要严格执行保密纪律,防止发生泄密事件。

六、严格控制清仓查库经费开支

本次清仓查库工作费用开支,由自治区财政专项安排,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将清仓查库费用转嫁给被查企业。各县区要本着勤俭节约、提高效率的原则,严格控制经费开支。

七、妥善保存好清仓查库文件资料

各级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机构和检查小组要指定专人负责,做好每个阶段清仓查库相关文件材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保证文件材料齐全完整。检查结束后,要将全部资料移交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需要整理归档的资料包括:清仓查库有关文件、通知、工作方案、领导讲话、会议纪录;自查、普查、复查、抽查工作原始纪录、工作底稿、汇总表格;各级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报告;检查期间收到的举报材料、原始记录及相关处理材料;其他库存检查相关资料、文件、报表、凭证。资料形式包括纸质文件、电子文档、照片、音像材料等。资料归档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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