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钦政发〔2008〕40号、钦政发〔2009〕37号文有关条款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12-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钦政发〔2008〕40号、钦政发〔2009〕37号文有关条款的通知

钦政办〔2013〕16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8号)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2年住房公积金政策清理意见的通知》(桂建金管〔2013〕2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市政府决定修订《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钦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钦政发〔2008〕40号)、《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钦政发〔2009〕37号)有关条款(修订内容详见附件)。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17日

附件:钦政发〔2008〕40号、钦政发〔2009〕37号文修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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