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主体的通知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主体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12-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主体的通知
梧政发〔2014〕48号
各县(市、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等规定,为有效预防和减少地质灾害的发生,及时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实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
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是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的必备条件之一。在地质灾害危险区、易发区或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地段进行工程建设要严格按照《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地质灾害防治管理的通知》(梧政发〔2006〕40号)要求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独选址或在城市规划区内地质情况尚不清晰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用地)申请审查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已进行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城镇规划区(含规划小区)并认定为地质灾害处于危险性中等以上的,还应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特点进行单独的工程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程建设项目要根据评估结论进行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
二、明确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主体
(一)因自然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隐患。
1.因自然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或地质灾害隐患,管理责任单位明确的,由管理责任单位负责出资治理;管理责任单位按有关申报程序负责委托有地质灾害防治的资质单位开展工程项目勘查、设计、治理等相关工作,工程竣工后报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如因责任单位短期治理资金困难,无法迅速出资治理等特殊情况,并经市国土资源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鉴定确需迅速治理的地质灾害或地质隐患范围内整体居民难以搬迁避让并且遭受威胁程度较大的,由管理责任单位制定具体解决方案报辖区政府。
2.梧州市市区范围内因自然因素引发地质灾害或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经市国土资源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鉴定地质灾害或地质灾害隐患范围内整体居民难以搬迁避让并且威胁程度较大的,管理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无法明确的,由辖区政府请示市政府同意后,城区政府按有关申报程序负责委托有地质灾害防治的资质单位开展工程立项、勘查、设计、治理等相关工作,工程竣工后报相关部门组织验收,治理经费由城区政府与市政府按四六比例出资,可由市财政先全额出资进行治理,项目竣工结算后市财政通过预算扣回城区政府应负担的资金。
(二)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或者造成的地质灾害隐患,工程建设责任单位或个人必须立即停止引发地质灾害的人为活动,向辖区人民政府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情扩大;再根据“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或个人负责治理消除地质灾害隐患。情况紧急,且责任单位或个人一时无法筹措治理资金的,由辖区政府出资治理并通过司法途径向责任单位或个人追讨治理资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监督、落实。对由于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未及时进行整治的工程建设项目由住建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责令停工整改。
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维护
(一)2006年6月8日我市发生地质灾害以后进行治理的地灾治理工程,历年由政府投资和个人捐资,并已经总验收的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及《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维护管理责任划分方案的通知》(梧政办发〔2010〕2号文)与后续文件已明确管理责任单位的,各管理责任单位都必须在每年汛前对治理工程项目进行维护、维修工作。
(二)市区范围内治理的地灾工程项目,经有关部门总验合格并已终止相关责任,由辖区政府负责维护、维修的,以后每年的工程维护经费由城区政府与市政府按四六比例共同负担。
(三)根据相关规定,地质灾害治理主体工程经总验收合格后,治理主体工程设计年限期内(设计文本内注明)每年的维护、维修工作由管护责任单位负责,设计年限期内出现主体工程质量问题由市国土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单位进行核查、论证,辖区政府按照核查、论证结果转送有关部门认定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并按社会影响程度和损失状况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并由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负责修复、治理。如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不予修复、治理或者修复治理不符合要求的,要按有关程序追究经济、法律责任;并由城区政府与市政府按以上四六比例出资治理。
四、凡是涉及县级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其治理资金及维护费用由县级政府自行解决
五、其他责任
本市铁路、公路、航道、水利、市政等相关部门以及厂矿企业、工程建设等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按《梧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各县(市、区)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建立相应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各级各单位(部门)要根据人事变动、岗位变化等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机构,重新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责任。
2014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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