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和鼓励企业上市若干优惠扶持政策的意见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和鼓励企业上市若干优惠扶持政策的意见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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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7-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和鼓励企业上市若干优惠扶持政策的意见
梧政发〔2012〕40号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
为充分调动我市企业境内外上市融资的积极性,通过资本市场做大做强企业,促进我市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对今后拟上市的企业,在其上市过程中实行优惠扶持政策的引导和激励,现就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培育企业上市的步伐
上市企业的培育是企业上市工作的基础。各经济主管部门要帮助企业完善内部管理,及时为企业提供国内外资本市场政策信息,组织企业参加各种形式的上市业务培训,帮助企业选择好中介机构,为企业上市牵线搭桥,使企业在上市过程中少走弯路。从2012年起,全市筛选一批发展前景好、有潜力上市的企业作为重点培育对象。对已符合上市条件的企业,应选择好相关中介机构,尽快进入上市辅导期;对于接近符合上市条件的企业,要积极采取措施支持企业做大做强,使其尽快达到上市要求的条件,以进入上市的实质性程序。通过培育,在“十二五”期间,确保我市新增上市企业4家,力争达到6家。
二、企业享受上市扶持政策必须具备的条件
企业享受我市上市扶持政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地在梧州市辖区内。
(二)企业属于国内或区域内行业龙头地位,主业突出,发展前景看好,具有高成长性。
(三)企业的经营者群体素质较高,具有开拓精神。
(四)企业计划在近2、3年内进入上市的实质性程序。
符合上述条件的拟上市企业,可向市政府提出申请,由市上市办牵头,召集有关部门进行论证,符合条件的报经市政府批准,可享受我市培育企业上市的优惠扶持政策。
三、市政府鼓励企业上市的扶持政策
为充分调动企业上市的积极性,鼓励我市更多企业上市,降低企业上市融资成本,市政府给予符合条件的拟上市企业以下扶持政策:
(一)财税扶持政策。
1.拟上市企业在改制设立时,其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除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属地方财政留成部分全额补贴给企业。
2.拟上市企业整体变更时,除注册资本外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全额补贴给企业。
3.拟上市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股票认购权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全额补贴给企业。
4.拟上市企业改制设立时以动产出资应缴纳的增值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全额补贴给企业。
5.拟上市企业改制重组涉及缴纳的契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全额补贴给企业。
6.拟上市企业以引入战略投资者当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基数,到企业实现上市年度为止,每年超基数部分的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全额补贴给企业。
(二)上市所遇问题一事一议。
拟上市企业在申报上市过程中遇到土地、房产、环保等问题的,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由市推进企业上市领导小组商议形成扶持方案后报市政府审批。
(三)优先推荐享受各类政策性资金补助。
拟上市企业投资重点技术改造和科技创新方面项目,向自治区财政、工信部门申请享受国家及地方支持企业技术成果转化资金、技术改造和结构调整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技术创新扶持资金等各类政策性资金补助的,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推荐。
四、市政府鼓励企业上市的奖励政策
我市企业申报上市除可享受自治区政府对企业上市的各项补助奖励政策外,可同时享受以下奖励政策:
(一)企业取得上市资格的,由市政府分阶段给予600万元奖励。
第一阶段,企业与上市辅导机构签订上市全面合作协议,经广西证监局辅导备案的,奖励100万元。
第二阶段,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获正式受理的,奖励200万元。
第三阶段,企业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股票并成功上市的,奖励300万元,其中200万元用于奖励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二)鼓励市外上市公司利用其资金、资源优势参与我市企业并购、重组,整合我市产业资源,推动我市企业做大做强。市政府按“一企一策”的方式给予奖励。
五、其他扶持措施
(一)市上市办组织中介机构对纳入拟上市企业所提供的日常咨询、实地调研等培育服务产生的费用由财政承担,不向被服务企业收取。
(二)拟上市企业上市后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市政府将优先提供用地指标。
六、严格上市扶持政策兑现程序
拟上市企业享受优惠扶持政策按以下程序申报审核:
(一)由拟上市企业根据上市工作的进程向市上市办提出享受相关优惠扶持政策的书面请示。
(二)市上市办会同有关部门就拟上市企业请示事项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确认。
(三)税务、财政、国土、工商等相关部门出具相应的凭证、证明或审核清单。
(四)市上市办根据有关部门的审核结果,对照政策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五)对拟上市企业因自身原因停止上市步伐,或上市成功后募集资金未投入我市的,经市上市办会同相关部门核实并报市政府批准,停止执行上述的优惠扶持政策,同时收回已兑现的政策性扶持资金及政府奖励资金。
七、本意见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二0一二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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