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2014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09-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2014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梧州市2014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9月23日

梧州市2014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14年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专项行动的通知》(桂政办电〔2014〕67号)要求,为切实加强我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的整治和保护工作,消除环境风险隐患,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特制定本方案。

一、任务背景

今年4月以来,全国多地连续发生因水质污染造成城市供水中断,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事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此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各地举一反三,吸取教训,排查隐患,强化监管,切实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坚决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虽经过近年来的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消除了许多风险隐患,但由于我市所处的地理位置特点,绝大多数集中式饮用水源均以河流型取水为主,尤其是乡镇级饮用水源地,上游环境多变且监管力度弱,存在较大的环境风险隐患。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环办〔2009〕30号)、《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2008)和我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等相关规定,对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所有环境风险源进行调查研究,采取有力措施进行整改,全面推进水源地环境整治,消除风险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二、工作范围和区域

范围:我市所有乡镇、县城、市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即乡镇及以上级别的自来水厂水源地)。

区域:

(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的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域。

(二)未上报或尚在报批过程中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的要求,以河流为取水源的,以取水口为中间点,上游3000米至下游300米暂定为排查整治区域;以水库为取水源的,将中小型水库整个水域面积列为排查整治区域。

三、工作内容

(一)调整、上移部分设置不合理的饮用水源取水口。

(二)调查取缔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内所有排污口。加强对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内居民生活污水的收集处理。

(三)全面清理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的违法建设项目。拆除关闭一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与供水无关的建设项目,以及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有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

(四)开展饮用水源地专项执法监察,对水源地保护区及其上游周边环境风险隐患进行排查。

(五)全面清理保护区内禽畜养殖和网箱养殖活动。

(六)对保护区周边可能影响饮用水安全的危化品企业、码头尽快实施搬迁。

(七)强化涉及尾矿库和穿越水源保护区的管线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八)开展危化品运输车辆、船舶、敏感路段桥梁、涉危化品码头安全生产检查。

四、时间安排

(一)自查阶段(9月)。

各县(市、区)政府根据本方案开展自查,于9月30日前将自查报告报市环保局。市环保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市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情况进行摸底调查,结合各县(市、区)自查情况,形成我市自查报告,经市政府审定后上报自治区环保厅。

自查报告内容应包括专项行动部署情况,重点任务落实情况,发现的问题和整改进展,下一步工作计划等内容。

(二)整改阶段(9至10月)。

各县(市、区)政府及市级各职能部门要加大整改力度,根据职责分工,制定本单位整改方案,逐项落实整改措施。10月15日前,以整改完成情况为依据,填报相关表格(见附件),连同本单位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送市环保局汇总。市环保局负责整理专项行动报告材料,经市政府审定后上报自治区环保厅。

(三)督查阶段(10月20日至25日)。

市政府组织联合督查组对各责任单位牵头整改问题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做好迎接自治区督查检查的准备。对整改不到位、消极整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单位进行问责谈话;因整改任务未完成被自治区通报或影响饮用水安全的,严肃追究整改责任单位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组织领导

为加强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特成立梧州市2014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姜云飞副市长

副组长:赖启第市政府副秘书长

吴福安市环保局局长

覃汝胜梧州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

成员:吴正全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刘畅市财政局总会计师

黄坚强市环保局副局长

庞卫良市水利局总工程师

莫伟坚市政管理局副局长

黄迪市水产畜牧兽医局总兽医师

韦蔚成市住建委调研员

卢璐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林大益梧州海事局副局长

邓乐市工商局副局长

黄石南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刘佑锋市水文水资源局副局长

黎宝群梧州供电局副局长

陈瑞文市卫生局副局长

莫小光苍梧县副县长

罗阳灿岑溪市常务副市长

郑兆武藤县副县长

盘远和蒙山县副县长

李广平万秀区副区长

黎超然长洲区副区长

刘建波龙圩区副区长

江春成梧州工业园区管委会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黄坚强同志兼任。

各县(市、区)政府应参照本方案要求,结合辖区实际,成立相应组织机构,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并迅速开展工作。

六、职责分工

(一)发改部门:推进与城市发展存在严重冲突的饮用水源地取水口的调整工作。

配合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市住建、市政、环保部门。

(二)财政部门:负责筹措落实由本级负担的资金。

(三)环保部门:调查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情况,依法提请政府责令拆除或关闭。加强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禁止在集中式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审批同意建设任何与供水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集中式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审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开展饮用水源地专项执法检查,对水源地及其上游周边环境风险隐患进行排查。汇总各相关单位所需各项工作资金,编制专项行动资金需求预算,商财政部门后上报政府审批。

配合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市财政、发改、住建、水利、工商、供电部门。

(四)水利部门:牵头调查现有饮用水源保护区排污口分布状况,督促指导各县(市、区)做好备用水源的规划和建设工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有关规定,加强对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审批工作,严禁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增设新的排污口。按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原则,对现有位于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排污口,市区范围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市政府责令拆除或关闭;位于各县(市、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口,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当地政府责令拆除或关闭。各干、支流带水闸的泵站(包括排涝、提升、灌溉)和水电站信息表由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上报市水利局。

配合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环保、市政、发改部门。

(五)市政管理部门:加快推进饮用水保护区市政污水的截污管网建设,对生活污水实行统一收集与处理。

配合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市发改、住建、环保部门。

(六)水产畜牧部门:加强对水源地保护区养殖业的监督管理,配合政府依法取缔保护区禽畜养殖和网箱养殖活动。

配合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七)交通运输部门:牵头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区港口和码头的风险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对于非法违规建设的港口和码头依法提请当地政府取缔关停。

配合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市环保、安监、工商、供电部门。

(八)安监部门:牵头对保护区周边可能影响饮用水安全的危化品企业、码头、尾矿库,以及穿越水源保护区的管线进行调查,向当地政府提出处理意见。

配合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市环保、交通运输、海事、工商、供电部门。

(九)工商部门: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联合执法行动,对已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且被列入取缔关停范围的企业,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十)供电部门: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联合执法行动,对非法企业(风险源)实施断电措施。

(十一)水文部门:填报辖区内各干、支流水文观测站(点)信息表。

(十二)卫生部门:加强和指导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卫生监测,加强饮用水管理的卫生监督。

配合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市环保、水利部门。

(十三)各县(市)政府:负责辖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摸底调查,对各职能部门上报的风险源处理意见,组织相关部门实施关停、拆除、搬迁、断电等处理措施。

附件:1.集中式自来水厂基本情况明细表

2.各干、支流泵站(带水闸功能)基本情况明细表

3.各干、支流电站(水库)基本情况明细表

4.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排查情况汇总表

5.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排污口排查情况明细

6.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禽畜、网箱养殖排查

整治明细表

7.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港口、码头排查情况明细表

8.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尾矿库及危化品企业、仓库、码头排查情况明细表

9.各干、支流水文站基本情况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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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自治区环保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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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9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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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集中式自来水厂基本情况明细表

[由乡镇政府汇总本辖区情况,直报本县(市)环保局和市环保局]

填报单位:填报时间:年月日

序号

乡镇(含县城)

自来水厂名称

取水源(河流或水库或水井、山泉名称)

日供水量(吨)

供应

人数

处理工艺(如聚铝沉淀、砂石过滤、二氧化氯消毒等)

水厂应急联系电话

所在乡镇应急联系部门及电话

备注:1.联系方式:苍梧县环保局、藤县环保局、岑溪市环保、蒙山县环保局、梧州市环保局

2.各县(市)将数据统一上报到辖区政府和市环保局,各城区政府直接上报到市环保局。

填表人:联系方式:审核人:签报人:

附件2

各干、支流泵站(带水闸功能)基本情况明细表

[由市水利局汇总县(市、区)数据后,统一报市环保局]

填报单位:填报时间:年月日

序号

所在乡镇

所处河流名称

泵站名称

主要

功能

是否可应急下闸蓄水

是否在自来水厂上游3000米至下游300米范围内

泵站应急联系电话

上一级直接管辖部门名称及应急联系电话

填表人:联系方式:审核人:签报人:

附件3

各干、支流电站(水库)基本情况明细表

〔由市水利局汇总县(市、区)数据后,统一报市环保局〕

填报单位:填报时间:年月日

序号

所在乡镇

所处河流名称

电站(水库)名称

主要

功能

是否可应急下闸蓄水

是否在自来水厂上游3000米至下游300米范围内

电站应急联系电话

上一级直接管辖部门名称及应急联系电话

填表人:联系方式:审核人:签报人:

附件4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排查情况汇总表

[由县(市)政府汇总本辖区情况,市环保局汇总本级数据]

填报单位:填报时间:年月日

序号

县(市)

水源地名称

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

(剔除码头、尾矿库、

禽畜网箱养殖)

主要污染隐患

整治

情况

备注

填表人:联系方式:审核人:签报人:

附件5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排污口排查情况明细表

[由县(市)政府汇总本辖区情况,市水利局汇总市本级数据,统一报市环保局]

填报单位:填报时间:年月日

序号

县(市)

水源地名称

市政排污口

名称

企业排污口

名称

整治情况

备注

填表人:联系方式:审核人:签报人:

附件6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禽畜、网箱养殖排查整治明细表

[由县(市)政府汇总本辖区情况,市水产畜牧兽医局汇总本级数据,统一报市环保局]

填报单位:填报时间:年月日

序号

县(市)

水源地名称

禽畜、网箱养殖点

整治情况

备注

填表人:联系方式:审核人:签报人:

附件7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港口、码头排查情况明细表

[由县(市)政府汇总本辖区情况,市交通局汇总市本级数据,统一报市环保局]

填报单位:填报时间:年月日

序号

县(市)

水源地名称

港口、码头名称

主要

功能

整治情况

备注

填表人:联系方式:审核人:签报人:

附件8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尾矿库

及危化品企业、仓库、码头排查情况明细表

[由县(市)政府汇总本辖区情况,市安监局汇总市本级数据,统一报市环保局]

填报单位:填报时间:年月日

序号

县(市)

水源地名称

尾矿库、危化品企业

仓库码头基本情况

整治情况

备注

填表人:联系方式:审核人:签报人:

附件9

各干、支流水文站基本情况明细表

[由市水文水资源局汇总县(市、区)数据后,统一报市环保局]

填报单位:填报时间:年月日

序号

所在

乡镇

所处河流名称

水文站

名称

常年平均

径流量

(立方米)

枯水期

平均径流

(立方米)

丰水期平均径流量

(立方米)

是否在自来水厂上游3000米至下游300米范围内

水文站应急联系电话

上一级直接管辖部门名称及应急联系电话

填表人:联系方式;审核人: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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