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
| 颁布单位:贵州省人民政府 | 文号:黔府发〔2011〕8号 |
|---|---|
| 颁布日期:2011-03-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
黔府发〔2011〕8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以下简称《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以下简称《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以下简称《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深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树立抓依法行政也是抓发展的意识,进一步加大《纲要》、《决定》和《意见》实施力度,紧紧围绕建设法治政府目标,以依法行政各项制度的健全和执行为突破口,以增强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提高制度建设质量、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保证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为着力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不断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为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工作目标。围绕“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的主基调和重点实施工业强省战略和城镇化带动战略,经过努力,法治政府建设取得重大进展,有力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明显增强。干部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氛围基本形成,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推动发展,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制度建设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充分反映客观规律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立法质量进一步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进一步健全;经济体制、改善民生和发展社会事业以及政府自身建设等方面的制度进一步完善;制度创新更加适应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要求。
———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和制度进一步健全。行政决策程序制度更加完善,行政决策更加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做到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机制进一步完善,人民群众的要求、意愿得到及时反映。
———行政执法规范、公正、文明。各级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法律、法规、规章得到全面、正确实施;行政执法体制逐步理顺,行政执法程序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责任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进一步规范,执法人员素质进一步提高。
———行政权力公开透明。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外,政府信息都向社会及时、准确、全面公开;所有面向社会服务的政府部门以及医院、学校、公交等公共事业领域,都公开办事的依据、流程和结果;政务公开方式进一步创新,公民知情权得到切实保护。
———行政监督和问责进一步强化。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基本完善,行政监督效能显著提高;政府和政府部门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权力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司法机关的司法监督,政府内部的层级监督和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加强,群众监督渠道拓宽;行政问责的实施力度加大,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决策失误等行为受到严格的责任追究。
———社会矛盾纠纷有效防范和化解。行政复议、仲裁、信访、调解、诉讼等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方式有机衔接,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基本形成;平等表达、平衡利益诉求的方式与途径多样、有效;社会矛盾纠纷得到有效化解。
二、主要任务
(一)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提升依法行政整体水平。
1.加强干部法律知识学习培训。采取多种形式和渠道加强法律知识培训,建立完善学法制度和专题法制讲座制度;行政执法人员每年要集中培训,并把学习培训及考试成绩作为考核内容和提拔晋升的依据之一;各级行政学院和公务员培训机构举办的公务员培训班,要把依法行政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至少要举办2期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专题研讨班,围绕加快发展与依法行政、依法行政现状及对策、制度建设等方面的问题进行研讨,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2.加强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和法律知识测试。拟任政府及其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任职前由组织人事、政府法制机构考察其掌握法律知识及依法行政情况;拟任执法部门和政府法制机构领导职务的干部,应进行法律知识测试,考察和测试结果作为任职的依据。增加法律知识在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的比重,录用拟从事行政执法、政府法制等工作人员,还要组织专门的法律知识考试,考试成绩纳入笔试总成绩,法律知识考试不合格不得录用。
3.加大依法行政实绩突出的干部选拔使用力度。营造领导干部带头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完善以依法行政实绩选拔领导干部机制,切实选拔使用依法行政意识强,善于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推动发展的优秀干部,促进领导干部自觉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
(二)加强和改进制度建设,进一步提高政府立法质量。
1.突出立法重点。围绕“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的主基调和重点实施工业强省、城镇化带动战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重点产业发展,改善民生和加强自身建设等方面的政府立法和制度建设,拟定一批符合我省实际、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法规、规章,为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2.提高立法质量。建立政府立法项目公开征集和评估论证机制,科学合理编制立法计划;深入基层开展立法调研;完善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制度和机制,探索建立立法建议不采纳反馈意见机制;建立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在政府立法中的主导和协调作用;坚决克服政府立法过程中的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倾向。
3.加强规章改、废和解释工作。坚持“立、改、废”并重,及时修改废止有碍改善投资环境、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规章;定期开展政府规章清理工作,及时对规章执行中的问题进行解释。
(三)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进一步完善行政决策机制。
1.规范行政决策行为。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健全行政决策公开征求意见机制;建立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完善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完善行政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
2.加强行政决策风险评估。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都应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重点是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建立完善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的风险评估工作机制。
3.加强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价和责任追究。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决策制定机关应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对决策实施情况进行调查、跟踪和评价,及时纠正决策存在的问题。对应当听证而未听证,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重大决策未经集体讨论,应当做出决策而不做出决策,该纠正的错误决策不及时纠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等行为,应严格责任追
究。
(四)健全、创新规范性文件监督机制,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
1.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制度。制定规范性文件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完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决定、公布等程序。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规范性文件未经合法性审查、听取意见、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发布施行;规范性文件必须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县级以上政府对本级政府及其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要逐步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
2.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严格执行《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省政府令第71号),规范性文件发布后要及时备案;备案机关对报备的规范性文件要严格审查,发现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相抵触或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积极探索创新电子报备、现场抽查、定期通报等机制,进一步提高规范性文件报备率和及时率。
3.完善规范性文件提请审查机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应当及时核查,作出处理意见,书面回复建议人;合法建议要认真采纳,对不予采纳的建议要说明理由,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4.定期清理规范性文件。每隔2年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对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坚决修改或废止。清理后要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五)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方式创新,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1.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政府及其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全面履行法定职责,采取措施切实推动贵州经济社会发展,着力解决就业、教育、医疗、住房、社会保障等方面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干预破坏企业生产秩序、危害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违法案件,维护公共利益和经济社会秩序;抓好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的执行,明确行政执法投诉受理机构,并向社会公布;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严肃处理违法执法案件和群众投诉举报案件,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行为。
2.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清理行政审批项目、精简行政审批事项、减少审批环节;实行承诺公开、办事限时;行政审批机关应积极主动做好服务,严禁以备案等形式限制、阻碍外来服务或企业进入本地市场,妨碍公平竞争;进一步加强政府和政府部门政务中心(大厅)建设,提高行政审批效率,转变服务方式,创造良好的招商引资以及经济社会发展软环境。
3.改革完善行政执法体制和机制。推进行政执法重心下移,减少行政执法层次;继续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改进和创新执法方式,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处置与疏导结合,开展行政执法指导;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行执法流程网上管理,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完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制度,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4.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建立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制定行政执法听证规定,健全行政执法取证规则,规范行政执法检查活动;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清理审核公告行政执法事项,编制行政执法职权目录;建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记录制度,完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加强执法评议考核,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加强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六)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增强办事透明度。
1.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的编制、修订工作,主动、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对人民群众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要依法在规定时限内予以答复,并做好相应服务工作;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发布机制,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重视政府网站信息的维护和更新,落实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年度报告、责任追究等制度。
2.拓宽办事公开领域。所有面向社会服务的政府部门都要实行办事公开,主动公开办事依据、条件、要求、过程和结果;规范和监督医院、学校、公交、公用等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办事公开工作,重点公开岗位职责、服务承诺、收费项目、工作流程、监督渠道等内容,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提供优质、高效、便利的服务;进一步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方便人民群众通过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网络平台办事。
(七)强化行政监督和问责,进一步提高政府执行力。
1.自觉接受监督。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自觉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认真办理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审议意见、政协建议意见和人大代表的批评建议意见、政协委员提案,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对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主动向同级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各级政府每年要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各级行政机关每年要向同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本地区、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的情况、主要成效、突出问题和下一步工作安排。
2.加强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制定和完善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办法,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法制工作机构的内部监督和制约作用;制定和完善行政处罚监督、行政案件督办、行政执法统计、行政复议意见书(建议书)和司法建议答复反馈等制度;保障和支持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依法履行审计、监察决定;审计部门应将财政专项资金与预算执行审计、重大投资项目审计、金融审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和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扶贫救灾资金等公共资金的专项审计纳入年度审计计划;监察部门应加强行政问责和政府绩效管理监察,严肃追究违法违纪人员的责任,促进行政机关廉政勤政建设。
3.拓宽群众监督渠道。建立健全举报投诉机制,畅通群众对行政行为的监督渠道;政府和部门的门户网站应开辟监督专栏,设立投诉举报信箱,充分发挥和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对行政行为的民主监督权利;高度重视舆论监督,支持新闻媒体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进行曝光;认真调查处理人民群众检举、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社会影响较大的,要及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对打击报复检举、曝光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的,要严格追究责任。
4.建立完善行政首长问责机制。严格执行《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完善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为重点的行政问责机制,加大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违法行政等行为的问责,督促和约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八)健全矛盾处理和纠纷解决机制,依法化解社会矛盾。
1.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建立由各级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完善行政调解制度,科学界定调解范围,规范调解程序;积极支持和保障居民(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联动机制,形成调解工作合力。
2.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拓宽行政复议申请受理方式,畅通行政复议渠道,积极受理行政复议案件;以行政复议委员会和行政复议受理、审理和结果“三公开”试点工作为切入点,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机制改革,努力提升行政复议公信力;搞好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健全完善案件审查、证据、和解调解、重大案件备案、档案管理、案件统计与分析等相关配套制度;探索建立健全行政复议与法院、信访、监察等部门行政纠纷解决方式和问责的衔接机制;努力提高和强化行政复议能力,配齐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保障行政复议工作条件。
3.完善行政应诉制度。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认真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对重大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要主动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要自觉履行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和裁定,对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要认真研究,及时作出回复。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政府和部门行政首长是推进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负总责,加强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督促指导,进一步健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体制和机制。县级以上政府常务会议和政府部门办公会议每年至少听取2次依法行政工作汇报,及时解决依法行政中存在的问题,研究部署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具体任务和措施。
(二)切实抓好依法行政考核。上级政府要对下级人民政府、政府要对所属部门的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要建立和完善行之有效的依法行政考核制度和工作机制,科学设定考核指标体系,并增加依法行政在整个政府工作目标考评中的比重。要注重考核结果的运用,把依法行政情况列入对政府和政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三)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政府和政府部门法制机构的规格、编制与其承担的职责和任务要相适应,着力解决市(州、地)、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规格低、人员编制少、经费保障不到位等问题。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规格为正科级,编制按县(市、区)50万人口以下的不少于5人、50万至70万人口的不少于6人、70万至90万人口的不少于7人、90万人口以上的不少于10人配置;市(州、地)政府(行署)法制机构规格为正县级,编制不少于15人。财政部门要将政府和政府部门推进依法行政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确保依法行政工作能够正常开展。建立法制干部轮训制度,采取集中培训、挂职、外出学习考察等方式,进一步提高法制干部素质,把政治素质高、法律素养好、工作能力强的干部充实到法制机构;切实加大对法制干部的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选拔德才兼备的法制干部到领导岗位。
省人民政府督查室及市(州、地)、县(市、区)政府督查机构每年要对贯彻落实本《意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不定期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抽查,深入基层开展调研、指导。各地、各部门贯彻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省政府法制办。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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