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制度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1-05-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制度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为切实解决部份农村低保户季节性缺粮问题,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制度的通知》(黔府发〔2011〕16号)、《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全面建立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黔民发〔2011〕8号、《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建立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制度的通知》(毕署通〔2011〕11号)和省、地有关会议精神,现将我市建立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制度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制度的重要意义,增强做好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制度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多年来,市、乡两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不断加大社会救助和扶贫开发工作力度,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得到有力保障。但是,由于我市贫困面大,贫困程度深,农业生产条件差,人均耕地少,部分地方土地贫瘠;部分农村低保对象,特别是老弱病残和缺少耕地的农户仍然存在不同程度的季节性缺粮问题。建立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制度,是对农村低保制度的重要补充,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适应扶贫攻坚新形势,切实保障民生的有力措施,是健全完善我市农村低保制度和社会救助体系,织牢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安全网的客观需要。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保障民生,促进和谐,维护稳定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建立实施该项制度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做好该项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狠抓落实。通过建立实施此项制度,进一步加大对农村低保对象中特殊困难群众的救助力度,更好地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二、切实把握关键环节,抓紧抓好建立实施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制度的各项工作

(一)认真领会文件精神。根据省、地文件精神,市政府结合实际制定了《毕节市建立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制度工作实施方案》(附件)。各镇乡办事处要深入领会文件精神,按照市政府的安排部署,认真把握救助范围、救助对象的认定条件、救助粮发放等关键环节,切实抓好落实。

(二)严格控制粮食救助范围。粮食救助对象是指通过自身努力、通过落实农村低保、农村医疗救助及临时救助后,仍然需要政府发放救助粮才能解决基本口粮需求的农村低保户。市政府根据各镇乡办事处经济社会发展的类别情况、农业人口情况、农业生产条件和农村低保对象保障水平等情况,明确不同镇乡办救助比例。其中田坎乡、大屯乡、团结乡、阴底乡、千溪乡、野角乡、大河乡、放珠镇等9个镇乡为一类乡镇,按照农业人口的4%设置救助比例;市东办事处、市西办事处、三板桥办事处、流仓桥办事处、观音桥办事处、大新桥办事处、鸭池镇、梨树镇、小坝镇、朱昌镇、海子街镇、八寨镇等为三类乡镇,按照农业人口的3%设置救助比例;其余20个镇乡为二类乡镇,按照农业人口的3.5%设置救助比例。

(三)严格把握粮食救助条件。“人均自产粮食低于330斤,人均耕地面积低于本地农村低保对象平均水平,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本市农村低保户平均水平”是纳入粮食救助的三个必要条件。由于各镇乡办事处的农业生产条件和耕地面积差异较大,以全市统一平均耕地面积容易导致救助不公平,各镇乡“平均耕地面积”以各镇乡办2011年第二季度年度核查确定的所有低保对象耕地面积的平均数为准。全市低保对象的人均收入以1200元的保障标准减去2011年第二季度年度核查确定的所有低保对象平均补差标准确定。要严格按照耕地、收入和自产粮食情况,既确保将需要粮食救助的困难群众纳入救助范围,又不突破救助控制比例。

(四)抓紧开展入户核查。入户核查工作必须于2011年5月22日前完成。重点应把握三点:一是逐户摸清底数。以《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年度核查表》中的各项指标为基础,对所有农村低保户进行核查,切实掌握农村低保家庭包括自产粮食、耕地、收入在内的各项基本情况;二是确保入户核查工作力量。通过整合资源,确保力量充足,每个核查组不少于两人,其中至少有一名国家干部;三是强化入户调查人员的责任,坚持谁调查,谁签字,谁负责。

(五)严格按照程序确定粮食救助对象。粮食救助制度作为一项农村低保的特殊分类施保制度,要严格遵循农村低保的审核审批程序。严格按照“申请受理-调查核实-民主评议-一榜公示,乡镇办低保经办机构审查-政府审核-二榜公示,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三榜公示-发放救助粮”的程序开展救助粮的审核审批工作。要严格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根据救助对象家庭人口、自产粮食和经济状况的变化,按照规定办理停发、减发或增发手续。粮食救助的基本数据要纳入农村低保台账,将粮食救助资料纳入农村低保档案统一规范管理。

(六)抓紧筹集救助粮并及时发放到户。粮食救助所需资金比照农村低保资金筹集办法,中央和省占90%,地区占4%,市匹配6%。在规定控制范围内,市政府承担的资金足额纳入财政预算,及时足额落实。在每年年底前,由市民政局会同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的粮食救助计划,及时筹集资金。救助粮原则上以大米为主,等级为国标中等。采购程序严格按照政府招投标采购程序进行。市民政部门和各镇乡办事处要按照规定认真组织好救助粮的发放工作,确保救助粮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发放到位。

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狠抓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制度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了以市长为组长,分管副市长为副组长,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毕节市建立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制度领导小组”。各镇乡办事处也应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做到责任、人员、经费“三落实”。确保全市第一批救助粮于今年6月底前全部发放到位。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基层落实”的运行机制,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市政府承担粮食救助工作的主体责任,对辖区内的粮食救助工作负总责,确保粮食救助制度规范运行。各镇乡办事处承担救助粮工作的具体责任,负责粮食救助对象的管理服务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受镇乡办事处委托,协助抓好粮食救助对象的管理服务工作。市民政部门负责牵头做好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制度的建立实施和救助对象的审批管理工作;粮食部门负责救助粮的质量监督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并及时足额拨付粮食救助资金;物价部门负责救助粮采购价格的监督管理工作;监察、审计部门负责监督、审计粮食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其它部门充分履行职责,配合做好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相关工作。

(三)强化督查考核。市政府督查室要将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工作纳入专项督查内容,切实加大督查力度,确保工作强力推进;市实绩考核办要将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工作纳入对各镇乡办的年度目标考核范围,实行动态跟踪考核管理,推动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制度尽快建立并顺利实施。

(四)加强舆论引导。要通过各种行之有效的宣传途径,加大对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工作的宣传力度,努力营造加快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制度建设和推进社会救助事业进程的良好氛围。

附件:毕节市建立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制度工作实施方案

毕节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五月五日

毕节市建立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制度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解决部份农村低保户季节性缺粮问题,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制度的通知》(黔府发〔2011〕16号)、《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全面建立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黔民发〔2011〕8号)、《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建立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制度的通知》(毕署通〔2011〕1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2011年,在全市范围内建立起标准合理、程序严格、管理规范并与农村低保分类施保等有关制度有效衔接的农村低保户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制度,切实将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救助范围,确保2011年6月底前将第一批救助粮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有效解决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问题,更好地保障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进一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坚持保基本、有重点、可持续的原则;

(三)坚持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发展生产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制度与扶贫开发、冬春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等保障制度相结合的原则;

(五)坚持分级负责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六)坚持动态管理、能进能出的原则。

三、救助范围、救助对象、救助标准及发放方式

(一)救助范围和救助对象

1.救助范围。救助范围为耕地少于各镇乡办事处低保对象平均耕地面积、丧失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劳动能力、自产粮食不能满足基本口粮且不能通过自身能力或者其它途径解决基本口粮的农村低保家庭。救助人数按照不同类别镇乡,确定不同比例结合农业人口数进行分配(具体情况见分配表)。

2.救助对象。纳入救助范围的农村低保对象应该符合以下条件:

(1)人均自产粮食低于330斤;

(2)人均耕地面积低于全镇(乡、办事处)农村低保对象平均水平;

(3)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本市农村低保户平均水平;

(4)同等条件下,重度残疾丧失劳动能力或无劳动能力、家庭支出性贫困或者土地征收后无法通过自产粮食或者其它途径解决基本口粮的农村低保家庭优先纳入保障范围。

(二)救助粮发放标准及发放方式

1.救助粮发放标准。对年人均自产粮食在210斤以下、且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的农村特别困难低保户,每人每年发放3个月口粮90斤;对年人均自产粮食在210-270斤之间,缺乏劳动力的农村低保中等困难户,每人每年发放2个月口粮60斤;对人均自产粮食在270-330斤之间的农村一般困难户,每人每年发放1个月的口粮30斤。纳入粮食救助范围的农村低保家庭中的重大疾病、重度残疾人员,按照每人每年90斤的标准发放救助粮。

2.救助粮发放方式。救助粮原则上以大米为主,救助粮按照30斤一袋进行包装,包装袋上标明粮食品种、等级、年度以及“毕节市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救助粮”字样。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做好粮食的采购、运输、仓储和发放等环节的管理工作,确保粮食质量安全。采购原则上由市政府按照招标采购程序进行。

3.我市农村低保对象季节性缺粮主要出现在每年夏接秋时段(即农村青黄不接的7、8、9三个月),农村低保对象季节性缺粮的救助粮原则上在每年6、7、8月由各镇乡办事处按月集中组织发放。老弱病残、行动不便不能自行领取粮食的对象,由镇乡办事处组织包村干部或村组干部负责送粮上门。镇乡办事处要印制发放清册,如实填写救助粮发放记录,并在《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家庭基本情况”一页的“保障类别”中注明,在“享受其它救助和优惠政策情况登记”一页中填写低保家庭领取救助粮的情况。

四、救助粮的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程序

(一)申请和受理

1.申请。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救助待遇申请,由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镇乡办事处提出申请。自行申请有困难的,由镇乡办事处、村(居)组织负责人帮助提出申请。

2.受理。受理救助粮申请机构为镇乡办事处低保经办机构。

(二)入户调查。受理申请后,由镇乡办事处组成调查组,调查组至少有一名国家干部配合村(居)干部共同组成。对申请人的生活状况、土地和劳动力状况、缺粮情况和收支情况进行认真入户调查。调查时应认真填写《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年度核查表》。入户核查时要把握五个方面:一是核查必须“一户一表”,内容真实可靠;二是要保证每个入户调查组不少于两人,并确保有一名国家干部;三是要明确入户核查工作责任,做到“谁入户、谁调查;谁签字、谁负责”;四是核查表上申请人、村组干部、乡镇干部必须签字,申请人不能签字的,必须加盖手印;五是核查表要做到内容全面,逻辑关系准确,不能用铅笔填写。

(三)村级民主评议及一榜公示。组织人员对申请对象进行入户调查核实结束后,由镇乡办事处组织和召开村级“民主评困”会议,进行民主评困。

1.村级“民主评困”小组成员,就是各村农村低保“民主评困”小组人员。由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一般由村支“两委”组成人员、党员代表、村民组长、村民代表、人大代表等组成。其中村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二分之一。村级换届后村级农村低保“民主评困”领导小组成员发生变动的,应及时按照程序调整充实并上报各镇乡办事处备案。

2.“民主评困”会议在镇乡办事处的统一组织和指导下召开,镇乡办事处低保经办机构和包村干部参加,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参加会议,评议结果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参会人员同意方才有效。

3.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对象评议会议由村级“民主评困”领导小组组长主持,按以下程序进行:

(1)入户调查人员介绍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的申请情况、申请人的家庭土地情况、自产粮食情况、收入情况及调查核实后的初步意见或建议。

(2)评议小组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民主评困,酝酿讨论申请情况和调查情况是否属实,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3)评议会议参会人员进行无记名投票。

(4)现场唱票、计票并宣布“民主评困”结果。与农村低保申请对象和调查情况进行评议,将评议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和人口相对集中的村民组进行张榜公示。

(5)结合村务公开工作,“民主评困”结果必须在村务公开栏和村民聚居地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家庭纯收入、自产粮食、耕地面积、劳动力状况等。公示结束无异议的,报镇乡办事处审核。

(6)村级“民主评困”会议应作好会议记录,连同公示情况及公示后收到的意见和建议存档备查。

(四)镇乡办事处审核及二榜公示。镇乡办事处对村级“民主评困”和张榜公示后确定上报的对象,要组织力量进行复核(复核率不低于20%),在此基础上,镇乡办事处召开农村低保审核领导小组会议,专题对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申请对象进行审核。会议应该作好相应记录,并将审核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同时返回各村的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及时将审核情况上报市民政局审批。农村低保审核领导小组人员变动的,应及时调整到位。

(五)审批及三榜公示。市民政局汇总各镇乡办事处上报的审核材料后,对第一、二环节操作程序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组织重点复核和抽查。召开“毕节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评审委员会议”进行评审。将审批结果返回各镇乡办事处进行张榜公示。评审未通过的,委托镇乡办事处低保经办机构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群众对救助对象和救助标准有异议的,及时组织调查核实;群众对救助对象和救助标准无异议的,核准救助标准,确定救助对象。

(六)实施动态管理。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工作与农村低保一样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救助对象家庭人口、家庭纯收入、自产粮食、耕地面积、劳动力状况等的变化情况适时进行救助对象和救助水平调整,达到“应救尽救、应退则退”的目标。从2012年开始,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与农村低保年度核查一起进行年度核查,要根据入户核查结果强化动态管理,按照规定程序做到救助对象有进有出、救助水平有升有降。

(七)建立数据库并完善电子台账。镇乡办事处和市民政部门低保经办机构应将粮食救助对象档案装入农村低保对象档案进行管理,同时将信息录入微机,建立电子台账和救助对象数据库。各镇乡办事处对农村低保台账进行完善后于2011年7月10日前报市民政局。

五、时间安排和步骤

第一阶段:宣传动员部署和培训(2011年5月3日-8日)。一是在市级安排部署和培训的基础上,镇乡办事处要组织召开调查人员参加的培训会,对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工作进行动员、培训,安排工作任务;二是乡、村(居)两级要召开群众大会,发放宣传资料,大力宣传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制度的相关政策、申请条件,做到家喻户晓。

第二阶段:入户核查(2011年5月8日至5月23日)。镇乡办事处要根据自身实际,结合农村低保年度核查工作,完成对所有低保对象的调查核实工作。要通过认真扎实的入户核查,切实掌握全部低保对象的家庭基本情况特别是家庭耕地面积、年自产粮食和家庭人均收入情况,为准确确定粮食救助对象,切实搞好农村低保对象年度审核审批奠定坚实基础。

第三阶段:数据汇总上报分析(2011年5月24日-30日)。市民政部门根据各镇乡办事处上报的核查数据,合理测算各镇乡办事处救助对象和救助水平。

第四阶段:审核申批(2011年6月1日-10日)。市民政部门在入户核查的基础上按照程序对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对象进行审批,确定救助对象和发放数额,并将统计台账上报地区民政局。

第五阶段:发放救助粮(2011年6月11日-30日)。各镇乡办事处按照核定审批的花名册,及时足额将救助粮发放到缺粮对象手中。首批发放要做好首发仪式,做好新闻宣传和报道工作。

六、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省、地、市三级财政按照规定比例分级负担资金筹集,市级承担部分应足额纳入财政预算。每年年底前由市民政部门会同粮食、物价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粮食救助资金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年度预算,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批后执行。要加强粮食救助资金管理,确保专项管理、专帐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粮食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七、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

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按照“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基层落实”的工作机制管理运行,各镇乡办事处要将建立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制度作为当前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大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大力推动,确保在今年6月底前将第一批救助粮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市政府承担粮食救助工作主体责任,对辖区内的粮食救助工作负总责,确保粮食救助制度规范运行,镇乡办事处承担粮食救助工作具体责任,负责粮食救助对象的审核管理和救助粮的发放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受镇乡办事处委托,协助抓好粮食救助对象的服务管理工作。市级民政部门负责牵头做好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制度的建立实施和救助对象的审批管理工作;粮食部门负责救助粮的质量监督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并及时足额拨付粮食救助资金;物价部门负责救助粮采购价格的监督管理工作;监察、审计部门负责监督、审计粮食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八、保障措施

(一)落实责任。各镇乡办事处、市直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制度的通知》落实责任,确保我市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工作强力推进。

(二)精心组织。各镇乡办事处要结合自身实际,抽调精干力量,严格按照程序,规范进行操作,精心组织实施。做到程序一个不少,环节一个不减,促进救助粮审核审批工作的公正、公平。

(三)加强宣传。要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加大宣传力度,做到家喻户晓,引导群众正确行使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四)强化监督。市民政局和各镇乡办事处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经办机构要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强化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确保救助粮发放工作公开透明。

(五)加强信息报送。要建立信息报送制度,每月5日、15日、25日前将工作开展情况通过镇乡网报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汇总上报地区民政局。

(六)强化责任追究。各镇乡办事处要把建立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制度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民生的重要工作来抓。凡是工作不扎实,导致产生新的不公平,引发社会新矛盾,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的,将严格按照《毕节市农村低保工作责任追究办法》(毕市委〔2010〕50号)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毕节市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对象测算表

镇乡办

农业人

口数

缺粮户比例控制数

农村低

保人数

农低保人数占农业人口比例

需粮食救助人数

粮食救助人数占农低保比例

放珠镇

30813

4.00%

1971

6.40%

1233

62.56%

团结乡

22928

4.00%

1771

7.72%

917

51.78%

大屯乡

21444

4.00%

1987

9.27%

858

43.18%

野角乡

22999

4.00%

2174

9.45%

920

42.32%

阴底乡

40568

4.00%

4729

11.66%

1623

34.32%

大河乡

21187

4.00%

2630

12.41%

847

32.21%

水箐镇

27059

4.00%

3383

12.50%

1082

31.98%

千溪乡

20277

4.00%

2762

13.62%

811

29.36%

田坎乡

16908

4.00%

3118

18.44%

676

21.68%

燕子口镇

44308

3.50%

4130

9.32%

1551

37.55%

撒拉溪镇

65271

3.50%

3678

5.63%

2284

62.10%

田坝镇

25112

3.50%

1625

6.47%

879

54.09%

田坝桥镇

19388

3.50%

1601

8.26%

679

42.41%

对坡镇

32449

3.50%

2732

8.42%

1136

41.58%

长春堡镇

53710

3.50%

4639

8.64%

1880

40.53%

青场镇

37235

3.50%

3358

9.02%

1303

38.80%

小吉场镇

58282

3.50%

5591

9.59%

2040

36.49%

杨家湾镇

49681

3.50%

4785

9.63%

1739

36.34%

亮岩镇

24511

3.50%

2399

9.79%

858

35.76%

阿市乡

26222

3.50%

2608

9.95%

918

35.20%

清水铺镇

34820

3.50%

3467

9.96%

1219

35.16%

岔河镇

41684

3.50%

4241

10.17%

1459

34.40%

层台镇

31389

3.50%

3226

10.28%

1099

34.07%

林口镇

33539

3.50%

3467

10.34%

1174

33.86%

生机镇

37838

3.50%

4596

12.15%

1324

28.81%

何官屯镇

43823

3.50%

5534

12.63%

1534

27.72%

大银镇

25789

3.50%

3368

13.06%

903

26.81%

龙场营镇

27445

3.50%

3729

13.59%

961

25.77%

普宜镇

28289

3.50%

4174

14.75%

990

23.72%

朱昌镇

47051

3.00%

4499

9.56%

1412

31.38%

观音桥办

8875

3.00%

493

5.55%

266

53.96%

鸭池镇

53243

3.00%

4381

8.23%

1597

36.45%

流沧桥办

20142

3.00%

1800

8.94%

604

33.56%

海子街镇

71151

3.00%

7083

9.95%

2135

30.14%

梨树镇

27720

3.00%

3265

11.78%

832

25.48%

小坝镇

42347

3.00%

5318

12.56%

1270

23.88%

八寨镇

32108

3.00%

4067

12.67%

963

23.68%

大新桥办

13812

3.00%

2431

17.60%

414

17.03%

三板桥办

14002

3.00%

2627

18.76%

420

15.99%

市东办

0

3.00%

1847

420

22.74%

市西办

0

3.00%

831

170

20.46%

合计

1295419

136115

4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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