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毕节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的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毕节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10-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毕节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市府各工作部门:
《毕节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已经市人民政府四届3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毕节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行为,提高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的民主性、科学性,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范围,参照《毕节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确定。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属于规范性文件范畴的,适用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经市政府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条市政府集体讨论重大行政决策应坚持依法、科学、民主的原则。
第六条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的一般程序:
(一)意向征集。根据上级机关工作要求、职能部门工作意见、下级机关工作建议和社会各方面有价值的建议,进行汇总、筛选、分析和研究,形成决策意向信息。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核准,或经一定范围内酝酿,确定决策意向。
(二)调查研究。决策意向确定后,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有关专家成立调研组,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为决策提供客观依据。
(三)咨询论证。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召开专家咨询论证会议,就决策事项进行综合分析、论证,形成《决策咨询专家意见书》。
(四)征求意见。根据决策事项的具体情况,征求意见可采用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会、论证会、听证会和通过新闻媒体公开公示等形式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具体办法依照《毕节市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确定。
(五)公示和听证。对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应在决策出台前进行公示或听证,公示和听证情况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六)合法性审查。重大决策出台前,须先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合法性审查通过后方可做出决策。
(七)形成决策。市政府作出决策时,需经过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政府全体会议集体讨论研究作出。
(八)公开决策结果。对重大事项作出的决策,应当向社会公布。
(九)试点试行。对涉及面较广、政策性较强的决策措施,应在局部范围内先行试点,以检验决策的可行性,取得经验后再推广实施。对具有较强前瞻性的重大改革措施,一般应先试行,经实践检验并进一步修正后,再正式决策实施。
第七条特别重大的行政决策事项,市政府须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意见,通过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政府全体会议的形式讨论决定,形成报告,上报市委,经市委审定后,由市政府发布并组织实施。依法应由市人大审议决定的,还应当提出议案,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建立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记录制度。经会议讨论决定的,应记录会议名称、会议主持人、正式参会人员、会议记录人员、会议通知时间、应到会人数与实到会人数比例、讨论过程及其结果。
第九条重大行政决策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须经应到人数的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条应当集体讨论决定,未经集体讨论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依照有关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相关人员给予处分。
第十一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的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并报市政府备案;也可以参照本制度进行重大行政决策。
第十二条市政府各部门(含直属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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