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示范小城镇建设工作目标责任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文号:筑府发〔2013〕30号
颁布日期:2013-05-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示范小城镇建设工作目标责任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有关企业:

现将《贵阳市示范小城镇建设工作目标责任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5月8日

贵阳市示范小城镇建设工作

目标责任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相关工作部署,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完成全市小城镇建设工作任务,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对各区(市、县)政府示范小城镇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

第三条考核以省下达的有关工作目标任务及市政府与各区(市、县)政府及项目建设单位签订的示范小城镇工作目标责任书为主要依据,包括领导和组织机构、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资金归集和使用管理、项目计划和建设管理、资料档案和信息化管理、工程质量和运行管理等情况和内容(见附件)。

第四条考核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分级考核、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日常督查与季度、年度考核相结合,自查自评与重点核查相结合。

第五条考核由市目标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按目标责任要求对各区(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示范小城镇工作阶段目标完成情况考核,各区(市、县)政府派人参加交叉考核。

第六条考核主要采取“听、查、看”的办法,结合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查看现场等形式逐项检查核实。

第七条考核评分采取“截尾均值”(即去掉一个最高分,去掉一个最低分的算术平均数)的算法评分,按分数从高至低依次排名。

第八条考核结果纳入全市综合目标绩效考核评分,同时作为实施《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在报市政府审定后予以通报,同时抄报市纪委和市委组织部。

第九条各区(市、县)政府是示范小城镇建设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其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通过量化考核评分对各区(市、县)政府的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考核,90分以上为优秀,80—90分为良好,70—80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对考核不合格的区(市、县)政府要通报批评,其主要领导要向市委、市政府作出检讨。

第十条各区(市、县)政府在示范小城镇建设工作中出现下列情形的,市政府将约谈有关区(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责任人:

(一)领导不重视、措施不到位、工作不落实,未按市委、市政府要求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

(二)未在规定时限内落实示范小城镇建设用地和筹集项目建设资金的;

(三)因监督管理不力,服务不到位,严重影响项目施工进度,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责任心不强,报表数据混乱,造成全市数据失真两次以上的;

(五)责任意识不强、监管不力,造成示范小城镇建设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六)对省、市组织督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力的。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委、市政府将对相关责任人实行问责:

(一)对市委、市政府作出的有关示范小城镇建设工作的决定、决议,制订的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市领导作出的重要批示,不按规定和要求贯彻落实、及时办理,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执行不力,或责任心不强、办事拖拉、贻误工作,或擅自改变组织决定、决议,致使政令不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二)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

(三)存在其他重大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贵阳市示范小城镇建设工作量化考核评分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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