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进一步加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筑府办发〔2013〕74号
颁布日期:2013-06-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进一步加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书记赵克志在《我省部分区域和企业环境污染状况调研报告》上的重要批示精神,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贵阳市进一步加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自身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3年6月19日

贵阳市进一步加强环境基础设施

建设实施方案

为全面落实省委书记赵克志在《我省部分区域和企业环境污染状况调研报告》上作出的重要批示精神,切实加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大力推进全国生态文明示范城市建设,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赵克志书记“在城市新区和产业园区建设中(含小城镇建设),要特别注意加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批示精神,以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为抓手,不断完善环保法规政策体系,加大环保执法监管力度,强力推进我市各类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切实做到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一起部署、一起推进、一起提升,真正转变“重发展、轻保护,环保工作推进难”的状况,用生态文明理念引领经济社会发展,为我市建设全国生态文明示范城市创造良好的发展基础。

二、工作任务及责任分解

(一)完善环保法规政策体系,有效管控违法排污。

1.完成《贵阳市大气污染防治办法》的修订工作和《贵阳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的立法工作;对不适应工作需要的条款坚决予以废止;对不明确的条款进行重新界定;对操作性不强的条款进行细化;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使违法成本高于守法成本。

责任单位:市法制局、市生态文明委

2.完善垃圾处理费、污水处理费收支政策,实行水费和生活污水费、垃圾处理费收缴“三费合一”,纳入同级财政管理,并接受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确保生活污水费、垃圾处理费按相关规定用途使用。同时,根据贵阳市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的现状和需求,建立调价机制,保证我市污水处理、垃圾填埋场正常运行。

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审计局、各区(市、县)政府、高新开发区及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二)完善环保绿色产业体系,有效减少源头污染。

1.强力推进磷石膏、赤泥综合利用。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充分发挥投资、税收、价格等经济政策的引导和调控作用,在使用上级预算内基建投资(含国债项目资金)和安排使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时,加大对磷石膏砖推广使用的支持力度。积极鼓励企业利用磷石膏等工业废渣,鼓励建设单位采购磷石膏砖,引导房地产开发商自觉使用磷石膏等建筑节能材料。政府投资工程要优先采用磷石膏砖、其他磷石膏墙体材料或其他新型节能墙体材料。对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开通绿色通道,减免过桥过路费以扶持新产品的推广,同时限制传统建筑材料(如粘土砖)在市场上销售,为新型建材产品腾出市场空间。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生态文明委、市发展改革委、各区(市、县)政府、高新开发区及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修正)要求,开展淘汰落后产能的排查,落实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

责任单位:市生态文明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各区(市、县)政府、高新开发区及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3.认真贯彻执行《贵阳市建设循环经济生态城市条例》,制定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或激励机制,鼓励企业重视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的引进和开发,重视废弃物回收利用和处理,推广循环工艺。编制产业发展规划、产品技术路线图、产业升级路线图,推进资源深度开发利用和企业整合,规模化、集约化减少污染治理成本。

责任单位:市循环经济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规划局、各区(市、县)政府、高新开发区及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三)完善环保监管体系,有效保障工作落实。

1.加强监管,严查环境违法行为。对严重违法或置环保执法整改要求不顾的企业,环保执法部门要联动市公安局生态保护分局、市检察院生态保护检察局,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或依法报请有权批准的人民政府采取责令停业、关闭等强制措施,切实减少环境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市生态文明委、市公安局生态保护分局、市检察院生态保护检察局、各区(市、县)政府、高新开发区及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强化环保“三同时”制度,切实从源头上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开发区、产业园区的规划必须强调环境保护,所有入园项目必须依法严格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要把项目引进关,不得引进重金属污染项目和重度污染的化工项目,杜绝污染项目走进贵阳。加强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检查,严把建设项目试生产和竣工环保验收关。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生态文明委、市规划局、市工商局、各区(市、县)政府、高新开发区及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3.实行生态环境破坏“黑名单”制度。对有严重污染前科的企业、单位,实行“黑名单”制,由相关部门按工作职责实行重点监管,严控破坏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建立企业环保信誉评估制度,向全社会公示并接受监督,把企业的环保信誉程度与银行贷款、政策扶持、项目评估等挂钩,督促企业树立环保意识。

责任单位:市生态文明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金融办、各区(市、县)政府、高新开发区及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4.加强环境能力建设,按照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要求,完成市、区(市、县)两级环境监察、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建立完善我市监测体系建设,构建空气自动监测、水质自动监测、污染源在线监测和人工监督性监测的监测网络。

责任单位:市生态文明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市、县)政府、高新开发区及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四)完善环保基础建设体系,有效提高治污能力。

1.全市各类工业园区(含小城镇建设)严格将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与园区建设统一规划和布局,务必做到园区项目引进与污水处理设施、截污管网等环保基础设施同步建设、同步运行。产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截污管网建成运行前,园区内项目建成后不得投入生产,企业如要生产,排污必须达到环保要求,切实提高园区环境承载能力。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局、市生态文明委、各区(市、县)政府、高新开发区及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加强城市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监管,抓紧建成垃圾焚烧发电、餐厨垃圾处理和乌当生活垃圾污泥焚烧等城市环境基础设施项目。清镇市、修文县、开阳县要尽快启动水泥窑协同处理生活垃圾项目建设。

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区(市、县)政府、高新开发区及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五)完善环保示范带动体系,有效增强全民生态文明意识。

1.以“一创四办”为载体,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生态文明和环保宣传教育活动,努力提升全市的文明意识,营造全民关心环保、全民参与环保、全民爱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利用每年“六.五”世界环境日和无车日、地球1小时等主题活动,广泛宣传生态环保知识、倡导低碳理念,倡导全体市民自觉践行低碳环保的绿色生态文化。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生态文明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各区(市、县)政府、高新开发区及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以贵阳市生态文明系列创建评价指标体系为载体,开展生态文明系列创建活动,以社区、机关、企业、学校、医院、小城镇、村寨、家庭等为试点先行先试,展示贵阳市创建国家生态文明示范城市的新形象,发挥省会城市的引领作用。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生态文明委、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直机关事务局、各区(市、县)政府、高新开发区及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3.携手环保民间组织,踏上生态文明新征程。环保民间组织承担了培育和提升公众环境意识,推动和协助政府实施一系列环境政策,督促企业更多地投入环保事业等责任。要为环保民间组织优化配置公共资源,给予政策支持和优惠,帮助环保民间组织拓展交流渠道,积极开展国内外交流合作,促进共同发展。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生态文明委、各区(市、县)政府、高新开发区及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赵克志书记的重要批示精神,根据工作任务和责任分工,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工作重点、目标、时限、责任人,定期召开专题会,有序推进各项工作开展。

(二)加强部门联动,全面开展整治。既各司其职,又密切配合,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在产业结构调整、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淘汰落后产能、环境违法行为查处等方面,形成强大整治合力,保证整治措施落到实处。

(三)保障资金投入,落实经费。各级财政要整合各类专项资金,做好资金计划,落实资金来源。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通过争取上级专项补助、银行贷款等方式,多渠道筹措环保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努力保障城市新区和产业园区建设中(含小城镇建设)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需求。

(四)建立考评制度和督查问责制度。考评以日常监督考评和年终考评两种形式进行。实行以“明责、督查、追究”为链条的追究问责机制。在督查考评过程中,既督查成绩,又督查问题,逐项建立督查台账,限期整改,对因工作懈怠、不认真履职未按要求完成任务的,按照相关规定严格实施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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