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0年贵阳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10年贵阳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筑府办发〔2010〕4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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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4-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做好2010年贵阳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
筑府办发〔2010〕47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人民团体:
2005年以来,全市各族人民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抢抓机遇,攻坚克难,开拓创新,埋头实干,为贵阳市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和纵深推进生态文明城市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涌现出一大批品德高尚、成绩显著、无私奉献的先进模范人物。为弘扬先进人物的崇高精神,进一步调动全市人民投身“三创一办”,加快建设生态文明城市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努力实现贵阳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性跨越。市委、市政府决定在今年“五一”国际劳动节前,评选表彰一批贵阳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评选表彰贵阳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是全市各族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各地、各单位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贵州省十届七次全会精神和贵阳市八届八次全会精神,认真做好推荐评选工作;要坚持面向基层,面向生产工作第一线,面向经济社会发展的各条战线和社会各个阶层,发扬民主,坚持标准,严格程序,保证质量。通过评选表彰,评选出一批群众信服、社会公认、功绩卓著,能在广大人民群众中起引领、示范和带动作用的贵阳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激励和鼓舞全市各族人民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纵深推进生态文明城市建设作出更大贡献。
二、评选表彰的范围和荣誉称号授予的对象
评选表彰贵阳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范围是2005年以来,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及生态文明城市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取得优异成绩的工人、农民、科教人员、政法干警、管理人员、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为祖国富强贡献力量的社会各阶层人员。
授予荣誉称号的对象是经推荐评选并审定批准的企业人选、农民人选,授予“贵阳市劳动模范”称号;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人选,授予“贵阳市先进工作者”称号。对其他人选,比照上述原则分别授予相应的称号。
三、推荐评选条件
贵阳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必须是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立足岗位,奋发进取,开拓创新,勇于奉献,在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得到群众爱戴,有较高公信力,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在深化企业改革,推进体制和管理创新,推进技术进步,促进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国家和省、市重点工程建设或完成重大科研项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促进农业生产和发展农业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三创一办”,纵深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敢抓、敢管、敢做、敢为、敢闯、敢试、提高执行力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保卫国家安全,保护人民利益,“打击‘两抢一盗’,保障百姓平安”和增进民族团结,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控制人口,改善环境,保护资源,保护“两湖一库”,推动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八)在抢险救灾,国家重大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九)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评选表彰名额分配
此次评选表彰贵阳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200名。推荐评选各类人员的比例,本着面向基层,面向生产工作第一线,面向经济社会发展的各条战线和社会各个阶层。企业职工不低于名额总数的45%,其中一线职工和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5%,企业负责人不超过25%;农民(含农民工)不低于名额总数的20%,其中乡镇企业负责人不超过20%,农民工不少于6%;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不超过推荐评选名额总数的35%。(名额分配表附后)
(一)企业职工包括企业一线工人、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企业负责人和企业其他职工。
“企业一线工人”是指企业中车间主任(含)以下的职工;“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企业中专门从事技术工作的人员。
“企业负责人”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含乡镇企业)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厂长,以及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央企业下属的三级(含)以上企业、省属企业下属的二级(含)以上企业和地市所属企业的上述人员。企业负责人兼任其它职务的,一律按企业负责人推荐。由中央管理的在筑企业的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不参加评选。已成为企业负责人的下岗创业人员按企业负责人推荐。经过工商登记的包括科研单位在内的事业单位均按企业对待,上述单位的人员按企业职工推荐。
“企业其他职工”是指除企业一线工人、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和企业负责人之外的其它人员。各地各部门在推选“企业其他职工”类别时,如果没有合适推荐人选,可以推选企业一线工人或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但不得用此类别推选企业负责人。
(二)农民劳动模范的推荐范围是其户籍在农村的农民(牧民、渔民)、农民工和乡镇企业负责人(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厂长)。其中,农民工为主要从事非农生产、以工资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人员。农民工人选可由其工作所在区、市、县或户籍所在区、市、县推荐,但须征得对方同意。已成为企业负责人的农民工,按乡镇企业负责人推荐。在农村任职的机关事业单位干部不能作为农民推荐。农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按农民推荐,兼任乡镇企业负责人的按乡镇企业负责人推荐。
(三)事业单位已转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人员按企业职工推荐,其负责人按企业负责人推荐。
被推荐人选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要有《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征求意见表》,须经上级纪检、监察、单位所属地方县以上计划生育等部门签署意见,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五、推荐评选要求
(一)推荐评选工作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标准,严格程序,接受群众监督。推荐人选必须通过一定的民主程序,包括经职工(代表)大会、居民会议、村民会议讨论通过,自下而上产生。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对推荐人选严格审核,逐级上报,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做到群众公认。
(二)推荐人选是企业负责人的,必须经过当地县级以上工商、税务(国税、地税)、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环保、人口计生等部门签署意见,其中国有企业负责人还要经过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签署意见。推荐人选是党政机关(含群众团体)领导干部的,须经纪检、监察部门签署意见,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三)已经是市及以上级别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的人员,一般不参加评选。
(四)党政机关(含群众团体)县级及县级以上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参加评选。
六、组织领导
2010年贵阳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表彰筹备工作,由市政府成立的“2010年贵阳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我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推荐表彰的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办公室成员名单附后。
七、表彰奖励
对批准授予“贵阳市劳动模范”和“贵阳市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选,分别颁发“贵阳市劳动模范”、“贵阳市先进工作者”奖章和证书。
八、工作进度
2010年4月8日前各区市县、市直各部门将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推荐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贵阳市总工会,联系人:王万龙;电话:5813616,18908510575)。
2010年4月12日前领导小组完成审议工作。
2010年4月13日—4月17日对评选出来的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候选人名单进行公示。公示后的名单经市委、市政府审定后,2010年“五·一”国际劳动节前在贵阳召开贵阳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
附:1.《2010年贵阳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贵阳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名额分配表》
二○一○年四月六日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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