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非经济普查年份服务业统计补充调查工作的通知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非经济普查年份服务业统计补充调查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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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10-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非经济普查年份服务业统计补充调查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凯里经济开发区和黔东循环经济工业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央、省有关经济运行科学决策和工作调度要求,为全面、准确、系统地反映全州服务业发展及其对国民经济的贡献,进一步规范全州统计调查工作。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从2010年起在全州范围内全面开展非经济普查年度服务业补充调查工作。为切实做好该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和意义
建立和完善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搞好服务业统计补充调查工作,可以全面、准确、及时、系统地反映我州服务业的规模、结构、速度、效益及地区分布、行业分布等情况,便于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更加准确客观地认识州情,正确把握和妥善处理三次产业的关系,科学制定发展政策,加强宏观调控和实施发展规划,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搞好这项工作,既是统计工作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也是加快推进我州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谋划经济社会发展历史性跨越的迫切需要。各级、各部门和单位要深刻认识开展非经济普查年份服务业统计补充调查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及时把此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调查工作顺利进行,取得实效。
二、总体目标、范围和对象
(一)总体目标:建立起州、县、乡上下联动,政府统计与部门统计职责清晰、分工实施的服务业统计调查网络体系,建立健全一套符合我州实际、科学可行的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和方法,使统计调查资料满足州、县两级国民经济核算的需要。
(二)调查范围:包括道路运输业、城市公共交通业、水上运输业、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仓储业、计算机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典当和其他金融活动、租赁业、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业、其他服务业、房地产业中的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和其他房地产活动、教育中的其他教育、卫生、体育、娱乐业、文化艺术业等。
(三)调查对象:在我州行政区划范围内所有涉及上述行业的法人单位和个体经营户。个体经营户包括工商登记注册的个体户与没有登记注册而实际从事服务业经济活动的个体户。
三、调查内容、方法、周期、频率和数据发布
(一)调查内容:法人单位包括单位名称、详细地址、行业类别、登记注册类型以及从业人员、资本总计、营业收入、税金及附加、营业利润、职工工资和福利费、各项保险费等。个体经营户包括与个体经营活动有关的营业收入、营业支出、从业人员等状况。
(二)调查方法:综合运用全面调查、重点调查、抽样调查、行政记录、科学推算和综合评估等多种调查方法。
(三)调查周期:此项调查工作自2010年启动,以后年份(除经济普查年份外,下同)将服务业统计补充调查报表纳入政府统计和部门统计的常规统计报表制度中,建立经常性的服务业统计补充调查制度,形成定期的统计补充调查数据报送制度。
(四)调查频率:2010年只进行一次调查,调查时期为2010年1月1日至11月30日;以后年份每年开展两次,调查时期分别为当年1-5月和1-11月。
(五)数据发布:经州统计局统一核算后每年向州人民政府报告一次,并向各县(市、区)各部门和单位公告。
四、实施原则和主体
(一)实施原则:全州服务业统计补充调查按照“条(部门统计)块(政府统计)结合,以条为主”的原则,由各级政府统一领导,政府统计部门统一制度、职能部门分工负责的办法组织实施。
(二)实施主体:根据调查对象的不同,将实施主体分为三类:一是对有行业主管部门的服务业单位,交由州直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二是对基本没有行业主管部门而统计基础较好的服务业单位,交由州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负责;三是对没有行业主管部门而统计基础较差的服务业单位,交由乡镇(街道)统计站负责。对个体经营户参照以上单位主管的行业按照相应部门(单位)负责调查的办法执行。州直各有关职能部门在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中的具体任务分工按照《黔东南州服务业统计补充调查部门工作任务分工表》安排。
五、保障措施和具体要求
(一)加强调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服务业统计补充调查工作是我州一项重大的统计制度改革,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工作难度大。为了加强对此项调查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州人民政府决定建立州服务业统计补充调查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州统计局,成员由州发展和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商务、教育、科技、公安、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卫生、税务、环保、广播电视、文化和体育、工商、旅游、邮政、通信、人行、保险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统计补充调查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负责制定全州服务业统计补充调查相关制度和编制有关方案。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成员单位有关科室负责同志担任。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建立相应的组织协调机构和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科学制定方案,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认真做好本地区的统计补充调查工作。同时对统计调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统计制度方法的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统计调查任务顺利完成。
(二)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工作
当前我州统计基层基础工作十分薄弱,难以适应开展统计调查工作的需要。各县市级政府统计机构要增设相应的服务业统计调查机构,增加统计人员;州直部门要明确专门科室,落实专门人员从事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各乡镇(街道)要落实专职或兼职人员从事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
(三)依法统筹推进统计调查工作。
由于服务业统计调查对象分散、量大、面广,绝大多数是小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工作任务十分繁重。各县(市、区)州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州的统一要求和部署,结合实际,统筹安排,周密部署,科学制定统计调查工作方案,依法开展统计调查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种媒体,广泛深入宣传开展服务业统计调查的重要意义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动员调查对象积极支持配合统计调查工作。服务业统计调查所需经费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确保及时到位,保证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各县(市、区)州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数据质量控制办法和数据质量责任制度,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审核制度,确保本县(市、区)、本部门和本单位的统计数据质量。统计调查对象必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关规定和服务业统计补充调查的具体要求,按时如实填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及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和篡改统计调查资料。统计调查取得的资料,不得作为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对统计调查对象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各级统计调查机构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保守统计调查对象的个人和商业秘密。
(四)强化对调查工作的考核
为确保服务业统计补充调查工作顺利开展,加快和促进服务业发展,州政府将服务业统计补充调查工作列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考核内容主要是向政府统计部门提供服务业发展相关资料的及时性、准确性和依法开展服务业统计补充调查工作等情况。考核办法由州直目标办与州统计局共同制定。
附件:黔东南州服务业统计补充调查部门工作任务分工表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件【黔东南府办发〔2010〕228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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