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梵净山旅游景区林木采伐有关事宜的通知
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梵净山旅游景区林木采伐有关事宜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铜府办发〔2013〕23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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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10-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梵净山旅游景区林木采伐有关事宜的通知
松桃县、江口县、印江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加强梵净山旅游景区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开发管理科学、合理地利用森林资源,促进梵净山旅游景区旅游业和林业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按照“统一保护、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统一管理”的原则,结合梵净山旅游景区实际,现就梵净山旅游景区林(竹)木采伐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梵净山旅游景区环梵公路及联线公路沿线可视范围内的人工林木(梵净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除外),属一级国家级公益林的,严禁林木采伐,原则上不得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需要,或发生较为严重森林火灾和病虫害等特殊情况确需对受害林木进行清理的,应当组织森林经理学、生态学等领域林业专家进行评审。
二、对梵净山旅游景区环梵公路及联线公路沿线可视范围内的人工林木(梵净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除外),属二、三级国家级公益林、地方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在不影响景观和破坏森林生态系统功能,且符合《梵净山旅游景区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可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其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应采取有利于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利于形成异龄、复层、混交森林群落的作业方式。
(一)抚育间伐的,伐前林分郁闭度不得低于0.8,一次采伐蓄积强度不得大于15%,伐后郁闭度不得低于0.6,同时不得形成林中空地和林窗;
(二)更新采伐的,只允许采用择伐方式,采伐间隔期不得小于一个龄级期。坡度25度以上的,采伐强度不得超过伐前林木蓄积的15%,伐后郁闭度不得低于0.6,同时不得形成林中空地和林窗;坡度25度以下的,采伐强度不得超过伐前林木蓄积的25%,伐后郁闭度不得低于0.5,同时不得形成林中空地和林窗;
(三)低产低效林改造的,以综合改造和补植改造方式为主,一次改造的蓄积强度不得大于20%。严禁对原生型低效林进行改造;禁止将公益林改造为商品林。
三、对于梵净山旅游景区环梵公路及联线公路沿线可视范围外的人工公益林(梵净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除外),按上述一、二款执行。
四、对于梵净山旅游景区环梵公路及联线公路沿线可视范围外的人工商品林,在不影响景观和破坏森林生态系统功能,且符合《梵净山旅游景区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1646-2005)相关规定执行。成熟的用材林要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方式,皆伐应当严格控制,并在采伐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
五、在不影响景观和破坏森林生态系统功能,且符合《梵净山旅游景区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根据竹林的生物学特性,竹林可以进行择伐和疏伐,其采伐量不得超过当年新竹量。
六、凡梵净山旅游景区林(竹)木商品性采伐,相关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审批行为前,应征求梵净山旅游景区管理委员会意见。
七、林农在生产、生活,特别是在农村危旧房改造及生态移民搬迁中,急需采伐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人工公益林林木自用,由林农依据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书,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乡(镇)林业站核实后,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市林业局备案,并抄送梵净山旅游景区管理委员会。
八、林农在生产、生活,特别是在农村危旧房改造及生态移民搬迁中,急需采伐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人工商品林林木自用,由林农依据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书,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乡(镇)林业站核实后,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在受委托的权限内依照有关规定审批,报县林业局备案,并抄送梵净山旅游景区管理委员会。
九、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竹林,以及非林地上的林木,不需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需上市流通销售的,凭当地村委会或乡镇林业工作站证明办理木材运输手续。梵净山旅游景区管理委员会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指导村委会制定村规民约,进行自我约束,自我管理。
十、梵净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按以往规定执行。
十一、梵净山旅游景区管理委员会要明确专人,强化监督管理,涉及梵净山旅游景区的相关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配合梵净山旅游景区管理委员会,加强梵净山旅游景区林(竹)木采伐的监督管理。对下列行为,及时通报督促相关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一)无证采伐;
(二)超范围、对象和超量采伐;
(三)采伐和清理死亡、受损林木所有者在当年或者次年没有完成补植、补造;
(四)对在梵净山旅游景区环梵公路及联线公路沿线堆放的木(竹)材来源不明的行为。
十二、以往下发的关于梵净山旅游景区林木采伐的有关规定,如与本通知相抵触的,按本通知执行。
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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